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即“一岗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及各权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 则

1 第六条 各权属单位均应成立安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置:

各权属单位均应设置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管理1对的一类服务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2对及以上的一类服务区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二类服务区及各服务区一线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加油站、超市、客房、餐厅、汽修厂等)应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公司其他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各单位生产经营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为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

第八条 各权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

2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以下所指各单位包括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所有员工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列明相关条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出资子企业发生分立、改制、资产及人员划转等情况时,在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建设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与承包方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中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3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辖单位、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各单位(无下属单位的)、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与全体员工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涉及单位主营业务的安全操作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各权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还可包括:

(十)重大(要)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4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对规章制度做出补充规定,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资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一)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费用随同项目提取或随同部分高危业务提取的,其管理机关或其他非高危业务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扣除已计提费用的项目部人员和高危业务从业人员)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的单位,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违背“三同时”的项目不予审查或报批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任务,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年度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听取和审议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近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下步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会议组织单位应设立签到薄,注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内容。

与会人员应本人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召开视频、电视或电话会议的,会议组织单位应在签到薄上注明参加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视频和录相、录音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6 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在检查本部门业务的同时检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各基层单位、岗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岗位的安全生产自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是指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的全面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的部署要求,根据安全专项活动、特殊时段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3、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地点上或内容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4、日常检查应执行“四级检查”管理制度,各权属单位生产经营部门、非生产经营部门每日检查1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周检查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每周检查1次;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年度内安全检查范围必须覆盖到所有权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和工作现场抽查;各权属单位经营部门、非经营部门的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工作现场检查。每次安全检查首先要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坚持“规范化、专家化、求实效”原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标准》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出具问题清单,对当场无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在问题清单或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表要由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报原检查单位。原检查单位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

7 改合格,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的场所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邀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危险源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列信息变化时,应及时重新向安监部门和公司报备:

(一)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和环境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变化的;

(四)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专人管理或专人负责;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8

(三)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备案;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配备必要的监控、监测仪器和装置并及时校验,做好记录,实施动态监控;

(六)在重要设施设备或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发现缺陷或隐患及时整改,明确治理人员、整改时限、落实措施和必要的资金,重大隐患整治完成后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

(八)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九)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相关单位、周边地区公众安全的,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告知相关人员和公众;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应与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必要时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和周边地区的公众共同举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应当告知租赁、承包方,并明确各自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测。重大危险源为危险化学品的,至少每2年评价一次;其他类型重大危险源至少每3年评价一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关停或经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后,报安监部门核销。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9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鼓励职工发现和社会公众举报,及时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时,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延伸事故的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第五十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工作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监控整改的,有权向上级单位进行举报。

10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配套、长期保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或其他明确指出存在隐患的有效书面材料;

(二)单位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上报文件等资料;

(三)对事故隐患部位组织进行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及形成的结论等文件资料;

(四)单位已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报告;

(五)重大隐患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六)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由公司成立专项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小组,对事故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助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由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五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建筑施工、危化品及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

11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六十条 各单位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单位所在地省以上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具有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

第十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十六条 各权属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与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之间相互衔接,统一联动。

第六十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者岗位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经实施或演练发现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六十八条 各权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十九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

13 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七十一条 各权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十三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档案

第七十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情况;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三)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五)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台账。 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二)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14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六)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

(七)考核及奖惩情况记录;

(八)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安全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存。

第十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规定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越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15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接到报告后,直属单位一般以上事故和独立法人单位较大以上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集团总公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 事故报告在工作时间内报至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及事故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时间报至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十条 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传真件,保持与事故报告人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负责人,并直接受其领导,做好事故后续报告的内外联系工作,直至交接下一值班人员。

第八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6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九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织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九十二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批复文件,依照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考核部门应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分数,降低考核等级。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员本人缴纳,不得从单位公款中列支。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考核成绩以检查通报为准。

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生产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定,与单位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挂钩。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另行制定,或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附件形式约定。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标准,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18 第九十八条 年度安全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安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四)考核小组汇总各单位安全考核成绩,并形成书面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一百条 公司对权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属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先、提拔、晋级资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其它各权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1日发布的原《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公司简介

高速服务区企划书

高速服务区超市决心书

高速服务区餐饮部决心书

高速服务区客房部决心书

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决心书

服务区安全生产总结

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

高速服务区保洁部决心书

湖南高速长沙服务区简化版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