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采购协议书
甲方:黎平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陆德志(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肇兴乡人民政府通过项目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在乡肇兴、纪伦、厦格上寨、堂华、新平、皮林、平团七个村的11个自然寨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乙方采购工程建筑材料(砂石)3279m3,其中:机砂1260 m3,碎石2019 m3,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零陆佰玖拾元整(360690元)整,单价按双方共同协商价110元/ m3(含运费、税收在内)执行。
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项目施工建设,按时提供工程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和数量(串户路碎石标准):厘经2—
4、进寨路碎石碎石标准:厘经:4—8。如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仍按协商价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停发甲方工程建筑材料。
三、如乙方因推迟或停发工程建筑材料,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工程建筑材料款。
四、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机砂、碎石)方量,必须经甲方技术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结算。
五、结算方式: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机砂、碎石)金额必须达壹万元(¥:10,000.00元)以上,乡镇财政方可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材料验收单和正式发票到县财政进行结算。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及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综改办各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黎平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2012年月日
《砂石采购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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