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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协议书

采购编号:LCZ2006016 甲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 乙方 为 丽水市公务车2007-2008年车辆保险协议采购(采购编号:LCZ2006016) 协议中标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车辆保险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乙方负责丽水市直、莲都区及龙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人)第一包(具体参见附件)2007年 月 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丽水市直、莲都区及龙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人)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投保人。

第三条: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

1、乙方应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和要求在基本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险)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险别并上门签订保单。其中不计免赔险由投保人自行选择。

2、承保范围内的所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公务用车。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辆均按国产车投保。

3、所保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新车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旧车按省保险协会最新公布的车辆新车重臵价确定保险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金额6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座8万;

4、乙方在保证不低于服务承诺的前提下,按投标优惠率或更高的优惠率确定实际保费。

第四条:服务要求

1、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及时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单。做到上门签单。

2、应设有7天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报案及索赔事宜。

3、接到报案后,(1)丽水市区、各县城区为10分钟到达现场;(2)丽水市郊、各县城郊5公里范围内,10分钟内到达现场,5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到达现场时间增加1分钟;(3)省内、省外,充分发挥人保网络优势,通过委托出险地公司代理进行现场查勘,城区10分钟到达现场,城郊每增加1公里,时间增加1分钟到达现场。

4、不得限制投保人出险次数。

5、应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应对投保人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理赔

1、投保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以原厂配件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按承诺的期限进行赔偿。

2、赔偿期限要求: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案件,立等可取;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索赔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以下案件,2个工作日内完成;索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

3、赔偿处理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处理,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人处理赔款事宜。

第六条:特色服务承诺

1、绿色通道服务。将政府采购项目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在全省业务处理系统对政府采购保险车辆加注“重要客户”(VIP)标识。采购车辆出险,电脑系统将自动提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车辆定损、赔款理算人员,按最高优先级在第一时间处理,提供高质量理赔服务,使政府采购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我公司重要客户待遇。

2、“理赔无忧—车险快捷”服务。在全国范围推出“理赔无忧—车险快捷”服务承诺,即“双承诺”。一是车辆损失险案件“3日付款”服务承诺;二是车辆损失险案件“5日提车”服务承诺。

3、“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实行任何地方出险案件,都可以由出险当地人保公司提供查勘定损并支付赔款服务。

4、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异地诉讼协作机制,为投保单位提供异地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全市聘请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采购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纠纷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免费代办年检服务。按照投保单位要求,提供免费代办年检、车辆维护咨询服务。本公司第四营业部设在市车管所对面,设有代办年检窗口,为投保单位年检提供有利条件。

6、免费代办养路费服务。根据投保单位要求,指定专门人员为政府采购车辆提供免费代办养路费服务。

7、新车上牌服务。协助投保单位办理新车(含转户)上牌,并提供装潢信息,享受最优惠装潢价格。

8、动态费率服务。在2007-2008年度保险期间,车险收费标准向上调整时,在不违反保监委规定的前提下,不作上调;收费标准向下调整时,在对外公布执行当日同比例下调。

9、旧车按车辆新车重臵价承保。旧车投保按车辆新车重臵价承保,对已停产的旧车,按政府采购价或按同类同档次车辆与投保单位协商承保。

10、赠送自燃险。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广泛,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保险责任上。有的保险公司条款不包含“自燃”责任,如果要获得“自燃”责任保障,则必须加保附加自燃险,需另行支付400元左右保险费才具有相同的保障。因此,相对其他公司同等收费标准,我公司相当于赠送附加“自燃险”。

11、赠送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没有责任免赔率,相对其他部分公司保险条款,相当于赠送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12、责任扩展服务。同一投保单位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互为第三者,按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按条款规定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13、“绿色生命通道”服务。提供省内115家骨干医院的保险事故抢救费用担保服务。

14、“双代”服务。全国人保“双代”机制,进一步深化医疗跟踪、理赔调 3 查服务,提高外地出险车辆的理赔服务。

15、金牌服务。将金牌服务工程与全省系统原有的“创名优工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采购项目各投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16、惠及客户增值服务。凡在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投保的保单,每单均可获得北京2008年奥运会万张门票大抽奖活动的机会。

17、“车辆零部件报价协作网”服务。建立杭州汽配市场机动车辆零部件报价协作网络,有效整合杭州汽配市场零部件价格信息,实现全省系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一对外的报价策略,提高车辆理赔的服务。

18、“行车无忧”安全保障服务。开展“和谐交通、共享幸福”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宣传活动,精心设计编制《“行车无忧”安全保障手册》分送给每一投保单位,为他们提供保险保障指引、养车护车参考和快乐出行向导。

19、车险大面积灾害理赔服务。建立建全应对大面积灾害防御体系和理赔运行机制,促进防灾防损工作规范化,提高车险理赔服务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和对投保单位的客户服务能力。

20、代位追偿服务。对无责任的保险事故,根据投保单位要求提供先行赔付,再由我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21.出险次数不影响次年保费优惠。政府采购车辆不受一个年度内出险次数的影响,次年保费仍可享受我公司承诺的所有优惠政策。

22.出险次数不影响保险赔款。在全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车辆,不受一个年度内出险次数的影响,多次赔款时,均不加扣赔款。

23、外地出险,重新定损服务。采购车辆在外地出险,投保单位对出险地保险公司定损有疑义的,我公司可重新核定,并派专人全程协助办理索赔手续。

24、专线异地交换服务。95518专线电话采用数据中继线(30B+D)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独立于通讯运营商的呼叫转移网络,投保单位在省内任何地方呼叫本地95518不需支付长途费和漫游费。

25、电子商务服务。全国电子商务网站http://www.daodoc.com, 提供网上投保、电子保单等多种服务,投保单位可以通过电话、上网途径进行咨询、投保、报案和理赔服务,实现“足不出户、保障到家”。

26、免费救援服务。根据全国维修协作网的协议,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可享 4 受各签约厂提供的免费救援服务。我市已建立15家二级资质以上汽修厂组成的救援网络,24小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27、车辆询报价服务。利用全国联网的《汽车零部件报价系统》及车辆维修定损方面的技术优势,为投保单位提供正常维修保养及零部件更换的询报价服务。

28、快速理赔网上沟通服务。全国范围的内部视频网络可以实行上级公司、承保公司及投保单位三方进行网上讨论交流,对快速理赔提供技术支持。

29、先进信息技术服务。全国三级网络(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全部采用双线、双机热备份模式,层层设立网络防火墙,保证投保单位的数据安全。

30、交强险“通赔”服务。交强险异地出险抢救费用实行“通赔”服务,车主无需垫付交强险抢救费用。

31、政策性保险服务。我省分公司被省政府指定为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独家经营单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

32、预付赔款服务。根据投保单位要求,提供交通事故出险后的预付赔款服务。

33、应急服务。免费为投保单位提供送油、充电、更换轮胎等应急服务。

34、垫付抢救费用。根据投保单位要求,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的紧急抢救费用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垫付。

35、增值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酒后代驾、二手车交易询价等服务。

36、回访服务。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定期对投保单位进行回访服务,收集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

37、外延服务。为投保单位建立保险车辆档案,为重要客户服务要求提供承保、咨询、理赔、防灾防损、法律、技术等服务。

38、视频服务。我公司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免费为投保单位提供对全市的视频会议服务。

39、提供代步车服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投保单要求,我公司可提供替代车辆服务(市本级代步车5辆,各县(市)支公司代步车2辆)。

40、免费安检服务。按投保单位要求对承保车辆进行免费安全检测,确保车 5 况正常安全,避免或减少事故隐患。

41、培训服务。根据投保单位的要求,我公司可不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专业培训、保险知识讲座、相关法律辅导。

42、提高驾驶员素质服务。配合驾驶员协会,开展优秀驾驶员评比活动,组织优秀驾驶员外出参观学习,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综合素质。

4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沟通与协商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广泛征求各投保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整改方案及时落实,不断完善我们的服务内容。

44、建立投诉制度。全市系统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0578-2577008,负责受理各投保单位的投诉,凡发生有效投诉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5、提供《服务手册》。针对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专门制作《服务手册》,详细告知有关投保、索赔、注意事项、承保理赔服务承诺等内容,并发送给每一投保单位。

46、社会监督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相关人士对全市系统的保险服务承诺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

47、探望、慰问服务。对投保单位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客户服务人员及时探望、慰问;对伤势严重的,主动利用人保系统网络、信息优势,协助聘请国内外名专家进行诊治。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截止时间前交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结算付款方式:

1、保险公司按规定应及时将投保人已签署的“保险单”及合法发票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专用章” (以下简称专用章)。然后,保险公司将已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手续的“保险单”及合法发票送投保人办理有关付款结算手续。

2、投保人需在15天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3、莲都区、龙泉市参照市直单位执行。 第八条: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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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应对投保人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承保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乙方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第十一条:违约终止协议

1、在乙方违约后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而仍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

7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提供承诺之服务; (4)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保险公司政府采购协议资格,并没收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2、投保人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投保,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超越协议投保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全部协议的,甲方可以重新提出认为适当的采购方式和方案,乙方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投保类似险种的费用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部分终止协议的,乙方应继续执行部分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并对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承诺书; 中标通知书; 询标纪要; 乙方投标文件;

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LCZ2006016)。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柒份,乙方叁份,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肆份。 第十五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乙方与莲都区、龙泉市采购办,可就莲都区及龙泉市承保单位具体就资金结算等事宜,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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