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
(第一联)
尊敬的委托人:
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诉讼是其中之一。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您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现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民事案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不全,未请求部分,视为原告人放弃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将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未请求部分不予审理。对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就请求事项进行审理,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利原告人的诉讼结果。
三、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风险。原告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原告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按时交纳或者补交相应诉讼费用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视为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依法不予审理或采取相应措施。
五、诉讼费用交纳风险。诉讼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案件原告人起诉时,应按争议标的数额或按案件件数。原告人全部败诉的,由原告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部分败诉的,按照败诉标的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由原告人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六、上诉案件受理费损失风险。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上诉人需要预交与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审败诉方承担;二审改判,当事人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数额比例承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预交执行费。
七、执行费用损失风险。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垫付的诉讼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不予退还。被执行人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将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种诉讼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八、举证不能风险。民事、商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第一联 交委托人第二联 委托人签署后律师所留存)
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
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可能产生不利结果。
九、举证时限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的,除属于 “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因此导致证据或主
张不被法院所采纳、认定的责任,诉讼不利或败诉的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十、原始证据提供不能风险。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
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
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十一、申请评估、鉴定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已经
申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评估、鉴定资料,法院将不予委
托评估、鉴定,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申请调查取证据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没有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十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
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
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原告人预支的诉讼
费,将依法自行承担。
十四、申请财产证据保全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
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不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
施。当事人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
责任;担保人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没有财产可供保全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状况证据或财产线索,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没有财产,财产保全将无法进行,申
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退还,申请人会因此受到损失。
十六、强制执行申请期限风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申请人对执行财产举证不能风险。执行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
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
期债权。如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实现的风险和后果,依法将由申请人
承担。
十八、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请您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如有疑问,应要求经办律师做出充分解释,一经签署,即表
明您完全了解此等风险的存在。
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
(第二联)
尊敬的委托人:
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
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
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很多情况下是当事
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诉讼是其
中之一。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
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您能够明
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
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现将诉讼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民事案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
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
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
即败诉。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不全,未请求部分,视为原告人放弃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将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未请求部分不予审理。对不适当
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就请求事项进行审理,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
利原告人的诉讼结果。
三、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风险。原告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提出反诉,应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原告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
请财产保全,不按时交纳或者补交相应诉讼费用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视为当事人没有提
出请求,依法不予审理或采取相应措施。
五、诉讼费用交纳风险。诉讼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案件原
告人起诉时,应按争议标的数额或按案件件数。原告人全部败诉的,由原告人承担全部诉讼
费用;部分败诉的,按照败诉标的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由原告人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
费用。
六、上诉案件受理费损失风险。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上诉人需要预
交与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审败诉方承担;二审改判,
当事人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数额比例承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预交执行费。
七、执行费用损失风险。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一
审、二审阶段垫付的诉讼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不予退还。被执行人没有可
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将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种诉讼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八、举证不能风险。民事、商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
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
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可能产生不利结果。
九、举证时限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的,除属于 “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因此导致证据或主
张不被法院所采纳、认定的责任,诉讼不利或败诉的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十、原始证据提供不能风险。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
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
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十一、申请评估、鉴定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已经
申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评估、鉴定资料,法院将不予委
托评估、鉴定,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申请调查取证据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没有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十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
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
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原告人预支的诉讼
费,将依法自行承担。
十四、申请财产证据保全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
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不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
施。当事人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
责任;担保人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没有财产可供保全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状况证据或财产线索,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没有财产,财产保全将无法进行,申
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退还,申请人会因此受到损失。
十六、强制执行申请期限风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申请人对执行财产举证不能风险。执行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
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
期债权。如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实现的风险和后果,依法将由申请人
承担。
十八、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请您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如有疑问,应要求经办律师做出充分解释,一经签署,即表
明您完全了解此等风险的存在。
阅读人(单位)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