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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法规,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202号)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4 锅炉设备级别按P (表压,额定工作压力,下同)区分 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 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5 职责:

5.1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

负责对集团公司锅炉进行归口管理。 5.2 企业安全与环境部

负责对集团公司在用锅炉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5.3 动能分公司

负责对集团公司在用锅炉的安全运行及定期检验的管理与监督执行。 5.4 使用单位

负责锅炉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

6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和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

6.1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6.2 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并且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其他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取得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作。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告知锅炉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 7 使用管理 7.1 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7.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锅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3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运行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锅炉运行不正常时,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7.4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按照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应当有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水汽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7.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7.6 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7.7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停止运行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7.8 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用能指示出割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应当有人监护;

(3)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应当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以防爆、防火、防毒;

(4)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当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当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7.9 锅炉水(介)质处理 7.9.1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当做到: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入锅炉。

7.9.2 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7.10 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 7.11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7.12 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7.13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事故处理专家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并且进行演练。 7.14 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7.15 定期检验 7.15.1 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以便检验检测机构制订检验计划。 7.15.2 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电站锅炉除外)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7.15.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或者水(耐)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7.15.4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8附则

8.1本制度由动能分公司制订并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EZ/GW15.14—201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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