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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三、不收购、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生猪等食用动物;

四、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一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承 诺 人(畜主或经纪人):开县乡(镇)村

承诺时间:月

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保证本次出售的间未使用“瘦肉精”。耳标号分别是:

保证人(畜主或经纪人)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市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市农委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开县畜牧兽医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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