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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07:46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屠宰场)

承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完善生猪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

推荐第2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三、不收购、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生猪等食用动物;

四、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一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承 诺 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3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使用未获得国家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

三、不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四、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发现他人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严格遵守兽药、添加剂休药期制度。

六、不出售病死的、未经检疫的动物。

七、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八、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承 诺 人:(养殖场)(签字)

承诺时间: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推荐第4篇: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三、不收购、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生猪等食用动物;

四、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一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承 诺 人(畜主或经纪人):开县乡(镇)村

承诺时间:月

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保证本次出售的间未使用“瘦肉精”。耳标号分别是:

保证人(畜主或经纪人)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市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市农委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开县畜牧兽医局印发

推荐第5篇: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

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

任何物质。

5.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

宰经营户出售。

6.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推荐第6篇: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畜牧业)责任书

(刘显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1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

动物养殖场:

2018年1月5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畜牧业)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道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我必须要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在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生猪、禽等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我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并积极接受和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等工作,自愿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保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管单位:上寺乡畜牧兽医站

承诺人:

时 间:2018年1月5日

推荐第7篇:某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养殖户)

xx乡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X x畜 牧 兽 医 站2014年月日

推荐第8篇: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解读

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 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 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 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 任何物质。

5.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 宰经营户出售。

6.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 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 (签名 :

推荐第9篇: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

养殖企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道生产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所饲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我场饲养和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建好养殖场,配备必须的生产、防疫设施设备。在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殖、逐步实施标准化养殖。所养殖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

二、建立健全畜禽来源、兽药、饲料、防疫、检疫、诊疗、免疫监测、抽样检测、消毒等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在牛、猪、羊指定部位加戴耳标。保证做到科学、健康、标准化养殖,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三、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的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和出售所饲养的畜禽及生鲜乳。坚决做到不滥用抗菌药物、不使用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不使用人用药物、不使用过期药物和假劣药物,不使用原料药、不购买和使用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产品、不购买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四、在养殖畜禽过程中,不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瘦肉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不向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保证不向无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出售生鲜乳。

五、保证在畜禽出售时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不经检疫不出售畜禽。不出售、不贩卖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经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及时向当地官方兽医报告并在当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畜牧部门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测抽检等工作。

七、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是我所做出的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 养殖场、乡镇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养殖场(盖章):

承诺人:

址:

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10篇:上戈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上戈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场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完善生产、饲料、用药、消毒、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做到规范生产,保障质量。

二、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无条件接受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猪鸡两瘟等强制免疫,并做好防疫记录。

三、不到疫区引进畜禽,并做好畜禽购销记录。购销时主动报检,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报检电话为:66051636

四、不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尤其不使用人用药品进行治疗,做好用药记录。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绝不出售病畜及其产品。

五、生产区、生活区分离,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换药两次。做好环境、圈舍卫生消毒工作。不使用有损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消毒药品及方法,并做好记录。

六、不使用含苏丹红、瘦肉精、蛋白精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的饲料或添加剂。并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各上级部门的检查、抽检。换用新饲料主动向供应商索要饲料质检报告书。

七、对病死畜禽坚决进行深埋、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奶牛养殖户挤奶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挤奶时进行认真消毒。并做好奶牛销售记录。

以上承诺保证遵守,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 责任人签字: 2011年3月20日

第11篇: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江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第12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大宁县畜牧中心

2012年1-5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

情况汇报

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 1

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500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1500多册,培训相关人员2000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

(三)强化监督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26个畜禽养殖场和6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

1、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

2、狠抓动物流

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

3、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3名检疫员24小时值班,住场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1500头,其中屠宰检疫1100头,检出不合格猪2头,不合格猪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前检疫畜禽的持证率和耳标佩戴率为100%;查处违法案件0起。

三、狠抓了“瘦肉精”排查工作

一是成立了“瘦肉精”排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韩保国任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班子成员为成员,责成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工作;二是制订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和生产者及经营者;三是组织执法和技术人员,对全县规模养殖户和畜禽饲料经营门市开展排查登记工作,共排查了2家饲料兽药经营单位,15个规模养殖场,268个散养户,一个定点屠宰场,并建立监管档案,便于以后监管,同时在农村散发了2000余份预防“瘦肉精”危害的告知书,要求有45个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养殖户都向社会作出了不添加、不

使用、不经销“瘦肉精”的公开承诺;同时要求养殖场(户)做好用药、用料记录,保证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和意见

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长抓不懈。因此,今后我们要把已形成的一些好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经验坚持不懈地发扬下去,始终确保肉食品的质量安全。

(一)要进一步完善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肉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肉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肉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大安全范畴。二是加快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三是要强化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综合执法,使之真正成为政府食品安全的主要“抓手”。四是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兽药经营单位、畜禽屠宰企业和肉食品集贸和超市等食品环节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从肉食品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三)加大肉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一是要加大对肉食品安全的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肉食品安全及时报道宣传。二是加大对肉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的自律性和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强化他们的肉食品安全意识。

(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肉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二是健全并落实肉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强化养殖档案和兽药购销台帐的建立,强化畜禽标识管理体系建设。

(五)开展无公害肉食品认定认证工作。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快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工作,继续将认证目标任务纳入部门畜牧业年度综合考评,将认证任务同畜牧项目审核挂钩,未实施认证的企业畜牧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认证工作的开展,为今后全县实施肉食品市场准入制奠定基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13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大宁县畜牧中心

2012年1-5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

情况汇报

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 1

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500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1500多册,培训相关人员2000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

(三)强化监督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26个畜禽养殖场和6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

1、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

2、狠抓动物流

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

3、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3名检疫员24小时值班,住场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1500头,其中屠宰检疫1100头,检出不合格猪2头,不合格猪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前检疫畜禽的持证率和耳标佩戴率为100%;查处违法案件0起。

三、狠抓了“瘦肉精”排查工作

一是成立了“瘦肉精”排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韩保国任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班子成员为成员,责成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工作;二是制订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和生产者及经营者;三是组织执法和技术人员,对全县规模养殖户和畜禽饲料经营门市开展排查登记工作,共排查了2家饲料兽药经营单位,15个规模养殖场,268个散养户,一个定点屠宰场,并建立监管档案,便于以后监管,同时在农村散发了2000余份预防“瘦肉精”危害的告知书,要求有45个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养殖户都向社会作出了不添加、不

使用、不经销“瘦肉精”的公开承诺;同时要求养殖场(户)做好用药、用料记录,保证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

四、存在的安全隐患

5个多月以来,我中心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多人次,对我县的41个规模养殖场,268个散养户,1个定点屠宰场, 6个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检查,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500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1500多册,培训相关人员2000人次,确保了我县肉食品安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可喜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是群众对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差异,各乡镇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我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肉食品检测能力还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需要;三是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城市上游且不合格肉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够完善,给动物防疫和肉食品安全带来威胁;四是兽医实验室缺乏工作经费,不能及时购买动物重大疫病检测试剂,影响动物疫病的检测速度和诊断准确度;五是综合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执法工作经费保障,执法设施设备完善,大案要案的查处等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措施和手段。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14篇: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畜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畜产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畜产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5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汇报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汇报

2009年,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畜牧局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按照省局下发的《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2009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和市城区畜产品市场准入为契机,着力抓好鲜乳、饲料、兽药及兽药残留、无公害畜产品和生产资料打假五项整治任务,大力实施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强力推进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一体化认证,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测,严格检疫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一、畜产品市场现状

预计今年全市生猪存栏××万头,出栏××万头,同比分别增长××%和××%;牛存栏 ××头,出栏×× 万头,同比分别增长××%和××%;羊存栏××万只,出栏××万只,同比分别增长××%和××%;禽存栏××万只,出栏××万只,同比分别增长××%和××%。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万吨、××万吨和××万吨,同比分别增长××%、××%和××%。畜牧业产值增幅达到××%。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一)积极开展执法年活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成效

2009年以来,我市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契机,按照省局要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五项监管工作,全面推动了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开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1.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截止11月,共检测原料奶××批次,原料奶××均为××性。我市对奶站进行清理整顿,对验收合格的××个奶站严格审查是否执行生鲜乳交接单管理制度,对获得《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运输车辆,重新核实,实现生鲜乳生产标准化,收购站管理规范化。我局每月对全市××个奶站生鲜牛乳进行“××”抽样监测一次,并且对每一个运输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市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环节生鲜乳不出现质量问题。

2.饲料及××专项整治行动

在饲料及××整治期间,我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家,经营门市××家,查处违法饲料产品××吨,涉案金额××万元,立案××起,结案××起,发放禁止使用“××”等违禁药物告知书××万份,编写饲料和养殖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宣传册××万份,有效地净化了饲料市场。各县(市、区)对全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发现可疑的场进行抽样监测,全市抽检饲料××批次,未发现使用××、××等违禁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采集尿样××份,其中,抽检生猪养殖场××个,采集××个尿样,肉牛育肥场××个,采集尿样××份;抽检屠宰场××个,采集尿样××份;采集生猪肉样××份。经××监测,结果全部为××性。

3.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据统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执法车辆 ××辆(次);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家、规模养殖场××家、动物诊疗单位××家,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家,查获并没收假劣兽药××件,查处违法案件××起,全部立案处理。

4.无公害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市共检查获证企业××家,其中检查获证产品企业××家,获证产地企业××家。二是在全市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深入超市、畜产品批发市场和连锁专营店查看标志使用情况,共查超市××家,批发市场××家,连锁店10家,没有发现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监测。共监测畜产品××批次,其中鸡蛋××批次,鸡肉××批次,鸡肝××批次,畜产品合格率达××%以上。

5.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进一步加强对兽药、饲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国家明令禁用药品和化学品进行了重点查处。一是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饲料原料企业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情况,登记造册。二是加大对全市饲料原料管理运营工作的检查力度,对饲料饲料企业的场区设施,卫生环境、饲料来源等执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三是对全市家兽药生产企业按GMP生产要求进行了全面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家。四是对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两书一帐一卡”制度,严禁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我市城区自××月××起正式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超市、宾馆、连锁店、饭店必须购买经检测合格的畜产品,并就所使用、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作出承诺;二是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制度。超市、宾馆、连锁店、单位食堂、饭店与畜产品经营者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登记备案。台帐应详细记录购销渠道、品名、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三是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每天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标明畜产品产地、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内容。四是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五是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畜产品经销场所有检验检测场所,并配置现场快速畜产品质量检验设备,有检验监测人员;有检查检验和畜产品经营纪录;有畜产品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目前市区××大定点屠宰企业,××、××等交易市场的快速检测室均由市局承建完毕,监管人员已派驻到位,××家超市公示牌已全部悬挂,市本级监管已按方案监管到位。市内也已制定了小型农贸市场的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方案并正在推行。同

时,基本按时完成了基础设施配套。通过现场勘验和质量监测,确定市场准入企业××家,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个。

(二)饲料××整治工作

该项工作特点主要有:一是建立了饲料××监管承诺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所、区域动物防检中心站公开向社会作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抽样的承诺;各级畜产品质检中心对检测结果公开向社会做出及时、准确、公正的承诺;屠宰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销售企业要公开向社会作出不收购、不销售含××的生猪及畜产品的承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饲料加工企业、饲料销售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向各级畜牧部门作出不添加、不使用××等违禁药品的承诺;散养户要向区域动物防检中心站做出不使用××等违禁药品的承诺。产地检疫员要向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做出不向不能出具生猪出栏前××监测阴性报告的养猪场户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和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诺;生猪经纪人要向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所作出不引导养殖场户使用××,不经营、运输含××的生猪及畜产品的承诺。推行防疫员和产地检疫员“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我市招聘的防疫员不仅有做好防疫工作的责任,而且负有××等监管责任。产地检疫员要承担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双重责任。产地检疫员只有凭养猪场户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才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二是建立了养猪企业××监管积分档案和“两书、一卡、一帐”制度。各县(市、区)畜牧部门对每个生猪养殖企业建立企业违法违规积分档案,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或被查出使用××的进入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

年内不再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对已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停止拨款;属于无公害认证企业的,取消无公害认证企业资格。严格执行“两书、一卡、一帐”制度,“两书”即供应商对经营门市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经营门市向当地畜牧部门签订不掺杂使假诚信经营承诺书,“一卡”即经营门市向养殖户出具销售产品明白卡,“一帐”即购销台帐。这两项制度的有效落实,从养殖和经营环节预防了××事件的发生,净化了畜产品市场。三是实行“双备案”监管机制。市局下发了《实行“双备案制度”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管理办法》,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的监管。“双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生产企业的每批产品都留样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市局畜产品质检中心备检。市局定期下达备案样品的抽检任务,根据科学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迅速召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结果不定期在有关媒体公布。对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经营单位,其所经营原料及产品同样实行“双备案”。该制度的实施,加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规范了畜禽养殖生产和畜禽养殖投入品生产销售行为,为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县(市、区)对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不到位。二是县级畜产品监测设备缺乏,地市级监测经费有限,不适应当前日益复

杂的食品安全形式。三是监管经费不足,难以适应复杂的监管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市场准入工作为抓手,继续加大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管,着重从源头治理提高畜产品质量。二是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确保屠宰环节的畜产品质量。三是加强监测工作,提高畜产品质量的预警能力。四是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生产销售者,进一步净化市场。

第16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一)

一、如何识别假劣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假劣兽药则是以假充真或有效物质含量不足、质量低劣的兽药。养殖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假劣兽药。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也可印在标笠上。标笠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立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剧毒药标记,写明兽药主要成份及含量,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副反应、适应症、禁忌、有效期、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1)兽药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批准文号期满后即行作废。如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原批准文号的产品,其生产的兽药产品即为假兽药,兽药批准文号必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如果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生产批准文号,该产品为无批准文号产品,同样以假兽药进行处理。(2)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宇。一般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相当一部分兽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产品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兽药。检查内包装上是否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包装箱内有无检验合格证。用瓶包装的应检查瓶盖是否密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松动现象,检查有无裂缝或药液释出。(1)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无花斑、黑点,无破碎、发粘、变色,无异臭味,否则不宜使用。(2)粉针剂:主要观察有无粘瓶、变色、结块、变质等,出现上进现象不能使用。(3)散剂(含饲料添加剂):散剂应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霉变、发粘等现象。(4)水针剂:外观药液必须澄清,无混浊、变色、结晶、生菌等现象,否则不能使用。(6)中药材:主要看其有无吸潮霉变、虫蛀、鼠咬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

二、如何储存兽药

为控制兽药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对药品的生产、包装、储存都有相应的规定。养殖户除熟悉兽药的理化性质外,还必须熟悉和掌握兽药储存的基本方法。

1、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如遇光易分解,易吸潮,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在遮光、阴凉处保存。

2、受热易挥发、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需要在3℃-10℃温度下低温保存。

3、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储放,并注意不得与内服药品混合储存。

4、化学性质作用相反的药品应分开存放。如酸类和碱类。

5、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与一般药品隔离储放。

6、有效期药品应分期分批储存,并设立专门卡片,注意近期先用,以防过期失效。

7、专供外用的药品因常含有剧毒药品成分,应与内服药分开储存。杀虫灭鼠药有毒,应单独存放。

8、名称容易混淆的药品要注意分别储存,以免发生差错。

9、药品的性质不同应选用不同的瓶塞,如松节油禁用橡皮塞,以免溶化,应用磨口璃璃塞,氢氧化钠则相反。另外,用纸盒、纸袋、塑料袋包装的药品,要注意防止鼠咬及虫蛀。

三、养殖户如何合理使用兽药

1、注意使用合理剂量。剂量并不是越太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但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在实际生产中,首次使用抗菌药可适当加大剂量,其它药则不宜加大用药剂量。

2、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最好将饮水量多和饮水量少的动物分开饮水给药,饮水量少的动物适当延长饮水时间。

3、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可将采食量多的动物与采食量少的动物分开饲喂,采食量少的动物延长采食时间。

4、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广大的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兽药店购买合法兽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希望你们能够掌握住这些识别、储存和使用兽药的相关知识,使用高质量的药品,做到科学有效的使用兽药来预防和治疗功物疾病,提高你们的经济效益。大家如果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产品是假劣兽药,可向当地畜牧兽医局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7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二)

一、什么是“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它作为一类化学用品,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药物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

二、“瘦肉精”具有哪些危害

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入大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健康危害极大。“瘦肉精”在动物的肝、肺、肾、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人摄入残留在食品中的“瘦肉精”,会产生心跳过快、心慌胸闷,不由自主颤抖,双脚站不住,四肢肌肉颤动,头晕乏力等神经中枢中毒后失控的现象,甚至死亡:其慢性特点会导致儿童性早熟。

三、经营、使用“瘦内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生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信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有什么危害

“瘦肉精”难以代谢排除,一旦饲喂,会大量蓄积在动物体内,维持较高的残留量。畜产品中残留的“瘦肉精”,一般烹饪方法和过程都很难使其失活、溶解、熔化、损耗或清除,会带来残留危害。

“瘦肉精”对动物的危害症状:动物在饲用初期会在短期内出现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呼吸加剧、体温上升、心脏和肾脏负担加重等剧烈反应,井出现采食下降,行为动作失调,神经紧张不安,甚至全身震颤等症状。

“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症状:人若食用了含有“瘦肉精”残留的肉食品,会出现类似与动物甚至比动物更严重的症状,除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跳加快、呼吸加剧、体温升高、肌肉颤抖、头痛、眩晕、神经过敏、肌肉疼痛、心悸、恶心、呕吐、浑身麻木不安,可诱发和加重心血管、脑血管系列病人的病情,且持续时间较长,轻者1—3天,重者达5—6天,给人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危害。

第18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

达县畜牧食品局

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加强动物免疫、生鲜乳、兽药、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监管入手,加强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监测,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以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基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力度,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1.规模饲养场更加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在疫病防治、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2.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安全无害。饲料生产企业按标准生产率达到100%,饲料、兽药(GSP)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率达到100%。

3.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完善。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动物防检疫和预警、预报网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畜禽圈舍消毒面达100%;畜禽产地检疫、同步检疫率达100%;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具体措施

(一)抓好疫病防控

1.强化防疫监督,扎实搞好基础免疫工作。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免疫方针,按照“五统一”、“五不漏”的原则,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二是加强养殖大户、交通沿线和接壤地区等重点区域的防疫工作,养殖大户实行联户指导,落实防疫措施,确保养殖大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95%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保护率达70%以上。

2.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系统,加快规模饲养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的录入,完善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强化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一是要充分发挥疫情测报站的作用,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监测、送检和自检工作,严格动物疫情保密制度和报告制度;二是要完善动物疫情预警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和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提高动物疫情的预警能力;三是坚持常年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对规模养殖场(户)要指定专业兽医进行疫情监测。

(二)加强养殖场监管

一是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范要求。二是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要求记载生产记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内容。三是必须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专职防

2 治人员;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四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农业部规定禁用的物质。五是动物出栏时要报检,引进动物要审批、隔离,发现可疑动物疫病要及时向县疫控中心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六是病死动物和养殖废弃物必须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处理,制作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上病死动物处理过程照片,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随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无害化处理现场的勘验。

(三)加强饲料监管

1.抓好饲料生产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一是认真抓好企业年检备案工作。二是严格监督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生产记录。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7大制度,并认真执行。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10个生产记录,并逐日如实填写。三是加强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每季度对全县饲料生产企业开展1次例行检查,监督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认真开展检化验工作、认真执行非法原料不准进厂、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2.抓好饲料经营企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一认真开展饲料经营人员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持证经营制度。二是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三是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经营企业,特别是外地入境推销企业,必须签定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其销售的产品不含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承诺其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四是开展经营市场巡查。组织执法人员每

3 半年对全县饲料经营企业进行1次全面大检查,严厉打击经营“四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变质产品和“舀舀药”等非法产品的违法行为,努力净化我县饲料市场。

3.加强饲料质量监测。一是严格实行无公害畜产品基地饲料准入制。按照川畜食发[2003]71号文件规定,严格实行无公害畜产品基地饲料准入制度,切实保障我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二是积极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抓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任务。同时,加大抽检范围,严厉查处高标识的不合格饲料,提高我县饲料质量水平。

(四)加强兽药监管

1.全面实施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认真抓好兽药GSP宣传、培训、指导和验收工作,推进我县兽药GSP的全面实施,规范兽药经营市场。

2.抓好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监测抽检。认真实施兽药质量监督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抽检计划,规范抽检程序,全面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五)强化无公害畜产品工作

1.认真执行达县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达牧发[2010]55号)文件精神,协助达县宏达养殖场等7个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好管理制度、生产记录、规范饲料、兽药使用,确保其申报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合格。

2.按照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制度,加强对已获得认证企业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六)强化检疫工作

1.加强产地检疫。必须按照“三规”、“四有”的标准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认真落实检疫报检制度,实施现场检疫,严格“五坚持”,做到 “五到位”(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检疫记录到位),达到四个100%(规模养殖场进出动物受检率、报检点动物受检率、畜禽交易市场和运输持证率、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2、强化屠宰检疫。屠宰检疫中要设立“六岗”,严把“七关”,做到“八到位”,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待宰动物必须严格验证查物,全流程同步检疫,力争达到五个100%(屠宰动物标识回收率、屠宰动物受检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出场动物产品持证率、屠宰检疫证明和记录填写规范率达100%)。

3、狠抓异地引种监管。对异地引进动物实行审批制度,凡在外引进种用、乳用、饲养、役用、销售等非屠宰动物,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准确了解输出地动物疫情后,决定是否准予引进,经审批合格后,方能引进;引进动物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指派兽医人员一同前往,进行监督(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养殖档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等);引进动物必须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到达输入地后,必须实施隔离(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期为30天),到期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大群饲养。

(七)强化生鲜乳监管

一是加大奶牛养殖户管理,对全县的奶牛必须进行牛结核和布病

5 的普查,对普查阳性奶牛一律扑杀;二是加强奶牛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养殖场(户)必须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方能饲养奶牛;三是加强对奶牛饲料的监管,禁止使用违禁饲料和兽药;四是加强生鲜奶的监管,严禁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添加剂。

(八)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执法单位要采取明察暗访、定期与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活动,认真开展兽药、饲料、生鲜奶、腌腊制品、生物安全、诊疗活动、肉品等专项整治活动。做到专项整治活动有方案、有目标、有重点、有声势、有分工、有纪律、有宣传、有总结。各单位每月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两次以上。一是加强肉类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点)、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屠宰无畜禽标识动物以及经营病害、毒害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二是加强学校食堂、餐馆、建筑工地、农家乐等场所动物食品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未经检疫或病害动物产品进入消费环节,对病害动物及产品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认真开展无公害畜产品市场专用标志专项整治行动,防止套用和冒用无公害产品标志的行为发生,规范市场上无公害产品标志的使用。四是是积极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经营、使用假劣饲料、兽药或违禁药品的行为,加大对限用药品的监管,防止人用药品转为兽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6 为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局成立“达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洪为组长,郑四海、黄斌、柏晓雄、徐美柱、王联兵为副组长,政策法规股、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规股,杨华明兼办公室主任,曹中明兼副主任。

为有效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局成立“达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组”,由王联兵任组长,政策法规股、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组织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下设“达县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队”(由张伟任队长)、“达县肉品专项整治行动队”(由刘明均任队长)、“达县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队” (由刘明均任队长)、“达县养殖场(小区)专项整治行动队” (由伍发辉任队长),负责组织各专项整治行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

局与各单位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严,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具体行为过错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单位要增强动物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动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人,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职尽责。

(三)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社会参与

7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畜牧业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开展规范养殖行为、病害肉品识别等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参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伪劣食品能力。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确保城乡人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

五、考核办法及要求

1.局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局直属各单位、各办事处、南外镇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室为被考核单位,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采取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常年监督与平时监督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按比例纳入综合目标分值进行综合考核,对年终考核低于85分的,除全县通报批评外,并惩执法责任金2000元。

2、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设一等奖一名,奖现金2000元;二等奖三名,各奖现金1500元;三等奖七名,各奖现金1000元。

六、本文件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20日

第19篇: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第20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按照国家规定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置条件和要求,配备能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有关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条件。

2、自觉办理各类证照,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记录保存3年以上。

3、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绝不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超范围、超剂量添加使用药物性添加剂。

4、绝不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5、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生产和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厂时,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8、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9、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兽药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8、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与消费者进行兽药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XXX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养殖场(小区、户)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已知晓《刑法》第141条和条144条的规定: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禁止添加和使用的物质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做到依法、规范养殖。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3、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时,严格遵守农业部有关公告,绝不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4、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或出售所饲养的畜禽。

5、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义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畜禽实施强制免疫。

6、对出售的畜禽按要求申报检疫,不宰杀、不食用、不转运、不出售、不乱弃病死畜禽,并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7、认真做好畜禽来源、用药等有关投入品使用记录。按照国家的要求,在猪、牛、羊的指定部位加戴耳标。

8、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等工作,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9、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是本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保证认真履行,自愿接受监督。

监管单位: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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