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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法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学校《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在培养、慎重发展”方针,坚持“志愿入党、个别吸收”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 各学生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应按照本条例,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应严肃认真、规范书写党员发展材料和工作记录,保证文档材料客观真实、字迹清晰、完整及时。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

第七条 入党申请。青年学生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正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要及时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思想意识、学习科研、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服务同学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自确定培养考察之日起,每季度应提交1篇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做好培养考察。党支部可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部分活动,分配入党积极分子承担支部的部分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讨论、主题实践等方式,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培养联系人应及时帮助培养对象分析不足,弥补差距,及时改进,由培养人记录谈话内容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注重责任担当。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承担班级、团支部、学生寝室工作,端正入党动机,服务身边同学,锻炼自身才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28岁以下青年入党,应该坚持先入团后入党的原则,发展团员入党需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第十四条 党的发展对象推荐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具有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分子培养期一年以上,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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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团员中排名前38%,高年级发展对象应该通过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一级;

4.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文体竞赛等活动;

5.遵纪守法,言行自律,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良好的个人爱好,有一定的特长,积极参与和支持院、系、年级以及团支部、班集体的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团员;

2.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团员;

3.在学术研究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团员,如发表过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过相关课题研究;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研究制定党员发展计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要向“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倾斜。团组织“推优”计划数应高于党员发展计划数的1.5倍。

第十六条 “推优”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团支部大会评议推荐、院团委审核的程序进行。

1.培养期达到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提交《文法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年度考察表》(附件一),党支部进行初步审核;

2.党支部向相应团组织提供《初审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3.党支部指导团组织召开团支部大会对初审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入党积极分子向大会自荐,汇报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团组织“推优”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要进行进一步培养考察。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优”资格: 1.一年内必修课出现不及格现象, 2.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者; 3.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4.评议过程中存在“拉票”行为的。

第十九条 “推优” 工作原则上分别于3月中旬和10月上旬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集中一次进行。

第四章 预备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为:

1.党支部向院党委上报培养、考察、函调和政审等有关材料; 2.院党委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 3.确定入党介绍人(须为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4.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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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2/3),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须汇报和介绍有关情况,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对发展对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表决,须1/2以上的到会正式党员赞成方可通过;

6.党支部书记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连同其他材料,报院党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八条 经院党委审批后,预备党员编入所在专业学生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通常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院党委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按时收取党费,并分配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养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章》,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为:

1.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提交《文法学院学生预备党员考察表》(见附件二);

2.支部召开支委会,认真审查预备党员一年来的表现,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

3.召开支部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2/3),同时邀请团支部部分团员列席会议,预备党员和入党介绍人须汇报和介绍预备期内有关情况,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情况,对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须1/2以上的到会正式党员赞成方可转正;

4.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具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情况者,由所在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重在审查评议《文法学院学生预备党员考察表》。评议应全面、客观、真实,能够切实反映该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在思想政治、学风考风、服务同学等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出其不足或需改进的方面。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进一步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积极为同学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继续加强学习和锻炼,自觉接受党内外同学的监督。

第六章 党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对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支部提出保留,并且可以向院党委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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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党支部会议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指出和纠正自己和他人的缺点和错误;

4.按照党组织程序,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反映其他党员违纪事实,同违纪言行作斗争;

5.参加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员评议活动,在党内公开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对学生党员进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法律和校纪院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密切联系和服务广大同学的情况; 5.践行“三个代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

第三十二条 党员的工作责任和考核范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担任党员班主任或党员宿舍长,联系和指导低年级班级或宿舍的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建设工作;

2.担任培养联系人,主动培养和帮助入党积极分子;

3.担任预备党员入党介绍人,主动培养和帮助预备党员;

4.担任班级(团支部)或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主动为集体、同学服务; 5.担任寝室长,带头建设文明寝室,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6.积极完成学院或党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对正式党员每年4月进行集中考核,组织打印填报《文法学院学生党员学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根据党员在思想政治、示范表率、服务同学、学习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在党支部内公布,并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文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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