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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5、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6、关于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关于采购文件发售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9、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10、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11、

关于最后报价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作出了规定,即采购文件能详列明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文件不能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小组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同时还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4号令还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当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14号文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也可以为两家;第三条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 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时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即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2 关于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不进行综合评分。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要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同时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以及适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以及评分时的价格分值计算方法、评分因素权重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低价优先法计算,最低价满分(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货物价格占30-60%、服务价格占10-30%。

小结:这是两种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

总结:从以上比对分析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是在评审阶段对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在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看价格,即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从高到低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磋商主要是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看综合,即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在定义、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方面,也是有重大区别的。而在程序性内容方面,除评审阶段有差异外,基本上是大体相同的。在采购实践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74号令和214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选择具体项目所适用的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项目采购的操作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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