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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张家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港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与服务或者其他信息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载体,是指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或者在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专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向外界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张家港工商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气象、国土、园林、公安、环保、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配合市城管、规划等部门做好所在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 户外广告第一节 设置管理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统一规划设计。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设置。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有损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城管局窗口,按照下列要求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提供户外广告主和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的证明; (三)提供户外广告载体的正立面图、施工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提供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六)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安全、气象安全的,应当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城管局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应当与市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办。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申请人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商业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人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时,应当在其户外商业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城管局办理变更批准手续。需要改变户外商业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夜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第二节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管理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原则。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期限一般为3

年。具体出让期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第十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对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竞价、挂牌交易等事务;与买受人签订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具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等。第十九条

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交易。依法取得的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到市城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取得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受让人在取得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后3

个月内未予使用的,由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督促其使用;超过1 年仍未使用的,收回其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期满,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或者转让。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手续。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期限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局提前15 天书面通知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由此给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节

户外广告载体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利用合法占用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自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协议出让他人设置户外广告。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共交通企业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第二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交易、依法转让、利用自有产权或者协议利用他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等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户外广告设施对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在建(构)筑物上安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每年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不得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构筑物上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八条

在建(构)筑物上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安装。第二十九条

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

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三章

招 牌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范围内,可以设置招牌。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多个出入口的,可以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设计,并按设计方案制作。第三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一致。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交通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临街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应当高度适当,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三)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第三十三条

招牌设置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招牌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设置。在本单位的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内设置的自设性招牌,不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第三十四条

招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

法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招牌设施的,由市城管局提前15

天书面通知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九条

依法应当缴纳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益金隐瞒不缴的,由市城管局依法追缴或者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市城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2 月12 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张政发[2004]10 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的公告 1 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的公告为了扎实开展省级文明县创建,彻底改善城区形象,提升县城品位,美化县容县貌,以干净整洁的环境面貌和良好的对外形象迎接**********文化节成功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县城及国道沿线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11 年7 月10 日至2011 年8 月15 日。

二、整治目的:

重点解决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布局混乱、陈旧破损、户外广告内

容不合法、规格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街道门店一店多牌、随意安装,违规设置门头牌匾、灯箱广告、墙体广告、横竖向条幅等问题。达到整齐划一,美观整洁的效果。

三、整治内容

1、设置在建筑物外墙,屋顶的霓虹灯广告招牌应有安全保障,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和消防安全。 2

2、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除规划审批外的任何户外广告。

3、路边独立落地路牌式广告(含绿化带),近墙式竖向条幅广告全部取缔,并依法进行拆除。

4、街道门店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宽度不应该超过店铺的两侧墙面,高度要求整齐统一。

5、街道门店店牌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陈旧破损、画面字体残缺的门头牌匾要求全部更换。

6、店牌、橱窗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的使用。

7、店铺门前设置的广告、标语条幅、落地灯箱全部取缔,门前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8、店面招牌材料采用金属,玻璃等现代高档材料,夜景灯光一律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 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喷绘类广告逐步取缔。

9、户外广告和店面牌匾由设置人定期维修、保养、清洁,做到整洁、安全、美观,霓虹灯等有光源广告要按时开亮,夏季3 小时,冬季4 小时,不得随意关闭。

四、工作要求

1、从即日起,由各单位、企业、门店对所属广告牌匾进行自查,县上联合整治工作组逐单位、门店进行督查检查,现场指出存在问题,对不符合要求和违规的广告牌匾,要求广告设置人自行组织拆除、更换、清洗。对拒不服从不配合

3 的单位和个体门店,从 7 月 30 日开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2、强制拆除期间各业主单位和广告设置人应当密切配合拆除工作进行,对于无理取闹,干扰执法的行为将在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予以全程录像曝光,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给予严肃处理。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1 年7 月15 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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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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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张家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张家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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