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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人们对公有房屋的热情也在不断的升温,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增加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理公证的环节,为进一步配合有关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工作,市司法局先后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发文针对其有关办证事项、规范、程序作出规定,以期更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范围。

1、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可以申请过户。

2、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人时,应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说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存亡的具体情况,且本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唯一申请人,并保证所声明的事实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4、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由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申请过户;

2、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的,除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的,办理承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为内容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若过户申请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的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4、对于原承租人父母早亡事实无法查证的(70岁以上),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知情人年龄不宜过小)对其死亡事实办理声明书公证。

第三,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4原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常住地街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并盖章(该表中所涉及的亲属,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在世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

5、承租人过世的,其配偶未再婚的需提供未再婚证明(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几点为申请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主要范围、事项和办理公证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为更明确、立体的了解此项公证,现举一常见案例以示之。

申请人甲于2009年1月10日来到我处,申请过户原由其父亲乙承租的公有住房(乙于2007年7月去世,时年71岁,生前为天津市手表厂退休职工),乙的妻子丙(天津户籍)

已于2009年1月1日去世,乙的父母戊、庚均在解放前死亡,乙丙育有三个子女甲(天津户籍)、申(上海户籍)、辛(天津户籍)均健在。辛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甲但因有事在外地无法来津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案例所述,首先,应由甲在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去乙的单位天津市手表厂档案存放部门,根据乙的人事档案填写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乙的配偶和乙的子女的姓名及其相关信息,加盖天津市手表厂人事或劳资部门印章。

其次,开具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和乙的配偶的死亡证明,已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公证处领取《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乙的父母戊、庚均在解放前死亡,这种情况在申请公证中经常遇到,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有的原承租人的父母早在民国或更早时就已去世,申请人若想找到其死亡证明可谓异想天开,所以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因不理解或情绪激动而认为是公证人员故意为难,于是,不雅的话语充满公证处大厅的每个角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有公证人员的耐心讲解,并不是必须要求所有过世的关系人都有死亡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从客观事实出发,针对原承租人70岁以上无法开具其父母死亡证明的,若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中有关于其父母死亡的记载,则须在《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原承租人父母栏中填写死亡情况并盖章即可;若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中没有记载,无法查证其父母死亡情况的,应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无利害关系、非亲属,年龄长者为宜)对其死亡事实在公证人员面前发表声明书。

再次,乙的妻子丙后于乙死亡,需由公证员和申请人共同去婚姻登记部门查询丙在乙死亡后的婚姻状况。

第四,申由于是外地户籍,没有承租权,只需要其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如果辛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则须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应向本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本人委托谁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公证,本人同意将何处所的公有住房过户给谁。

最后,所有有承租权的当事人甲和辛的代理人填写申请表,并在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上签字、捺手印;公证员制作询问笔录,由甲和辛的代理人分别在笔录上字、捺手印。

综上所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在当下的民事类公证中占有相当比重,能够使当事人更清楚地了解相关规定并能够配合公证人员做好公证是办理此类公证的重点,也是一份优质公证书的基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更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更加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过户协议书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40701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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