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8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条 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嘱公证书;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过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过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不符合过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并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并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并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户手续;对不符合并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并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公有住房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户申请书;
(二)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分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分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分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分户手续;对不符合分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分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换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四)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对不符合置换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置换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回购或者代理销售手续;对不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1.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略)
2.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