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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稿

--未成年人犯罪从不良行为开始

同学们,家长们,大家好!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想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抵制不良习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课题。在讲这一课题之前,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哦?第

一、公诉职能……第

二、侦查职能……第

三、审查批准逮捕职能……

另外,可能大家听说过青少年、少年,而我们今天讲的课题是“未成年人”,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干什么的哦。在这里,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经常说“小时偷针,大了偷牛”,也就是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可能不算什么,但是这种不好的习惯养成后,长大了就偷牛,偷牛就要坐牢,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如果我们还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长大了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能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在这里骗我们,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先是班主任老师批评,不行到学校领导批评,最多不过是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可能大家不知道吧,我们中江县每年大概有多少未成年人犯罪?每年有100多人犯罪,其中有在校学生,也有不认真读书辍学在家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 我今天讲的一些案例都是近年发生在我县的实实在在的案例。

那么有些同学在问,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呢,将得到哪些处罚?是不是像学校里一样,罚一下扫地或写个检讨、请个家长这么简单!一是对身体的处罚:轻者缓刑,重者坐牢;二是对自身前途影响,首先是荒废学业,如长大了不能当老师、不能参军入伍、不能考公务员等;三是对家庭造成伤害。所以,在这里告诫大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走好人生的每一步,珍惜自己、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那么,我们未成年人有哪些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有人编了几句顺口溜来形容:

有些同学真糟糕,前后左右乱了套; 上课总想把课逃,找人要到网吧找;

不比学习谁更好,只比穿戴谁新潮; 考起试来才动脑,八仙过海想偷抄; 集体观念无处找,一说劳动就偷跑; 哥们义气不得了;打架斗殴把架吵; 当起小偷真勤劳;日伏夜出像野猫; 为了弄钱走歪道,杀人抢劫都敢搞, 坏事做尽被人告,最后乖乖进监牢。 我这里结合案例给大家讲几点: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

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旷课、夜不归宿;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如何来形容这种现象呢,我也编了几句顺口溜:拿起书本头就大,身在曹营心在汉;上课不是趴桌上,就是寻机乱捣蛋;晚上四出去游荡,夜不归宿太正常,考起试来包偷看,不看?!保证考鸭蛋!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

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案例:

谢某,13岁,中江县白果乡金马村6组人,案发时初一学生,因身上没有钱同李某(15岁)初二学生商量去抢自己外公肖某某的钱。2013年7月3日晚上,二人到谢某外公家查看两人没办法得手,便到中江县冯店镇裕兴网吧找到邓某(15岁)、龚某某(14岁)梁某某帮忙。后由谢某带路并在路上进行分工。晚上9时许,谢某等人来到被害人肖某某的住处采用取砖打洞的方式,拨开被害人肖某某房间内的门锁后打开房门,待被害人肖某某外出查看时,邓某、龚某某、梁某某等人冲上去强行将肖某某拉至床上,并按住肖某某的双手、双脚,用衣服、被子捂住被害人头部。谢某在拉扯被害人肖某某裤腰带上捆绑的钱袋无果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家里的菜刀,用菜刀将拴钱袋的绳子隔断将钱抢走。此次抢劫共获赃款3000元。邓某、胡某某、梁某某各分得100元。本案中因谢某不某14周岁,现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改造,其余邓某、胡某某、梁某某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本案中伙同他人抢自己外公钱的肖某是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人,受他邀约的不知天高地厚的几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呢,不认真读书整天游手好闲、进网吧上网的人。最后结果是什么呢!一个字“惨”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

表现为: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辱骂他人,偷窃(盗窃罪-龙台盗窃案)、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在给大家讲一个不讲公德,为所欲为的案例: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徐某(17岁)驾驶摩托车搭乘林某某(16岁)、文某(16岁)经过中江县人民医院附近进,见被害人邱某某(13岁)与廖某某(13岁)在讲话,林某某认为二被害人在骂徐某。三人遂驾车拦住二被害人,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后三被告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中江县城北门天上人间后面的一条巷子里,三被告人均持钢管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殴打,后持匕首威胁被害人廖某、邱某某,将廖某身上的15.5元抢走,又强行骑走二被害人的一辆自行车。

结果:徐某被判处三年一个月,其余二人分别二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家看一下,这就是一个不讲公德的典型案例,别人讲话认为在骂自己,随身携带钢管、匕首,抢了15.5元,一个人分得到几个,自行车还没骑几米远就被抓住……这就是不学好的下场。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

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发生在校园里的这种情

况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了,但这种人的最后结果是什么大家是晓得的……我们相信法律是不会轻饶他们的!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

有些同学平时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同时,他们仗着人多众势,互相壮胆,这样就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么,在这里,我再给同学们举个案例,万福菜市场聚众斗殴案。此案例中的隆某已满15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任的行为,也就是前面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因此,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三年的黑暗日子。

刚才我从五个方面讲了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例举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实在在的例子,我相信在座地同学们、家长们有所触动!我在这里希望我们的家长为了子女的前途多为子女操份心,否则未来吃亏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也可能是你们自己,就像我刚刚举的第一个案例。同学位也要管好自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学习上,要努力学习因为努力学习就有事做就不会沾上坏习惯;在思想上,注重自己人格品质的培养,不要攀比,要根据自己家的实际情况消费;行为上,不要进网吧、游戏厅或

歌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的场所,这里的场所易使你们学坏;不要乱结识所谓的朋友,吸毒的、抽烟的、喝酒的、整天不务正业的,这些人身上往往有一些坏习惯,你们接触他们就会沾上不能自拨。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同学们,大家要珍惜自己,世上没有后悔药吃,如果有一天你进了监狱、进了看守所,后悔就来不及了!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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