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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表日期:2012年12月14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贾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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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非常荣幸参加这次联学活动,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主要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指导,以及农村有关社会事务、农经信息统计、农经宣传等职责。下面结合这次联学活动的主题和经管司站主要职责,交流学习十八大有关精神的收获、体会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思路。我发言的题目是: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有关重大部署

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指明了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两个转变”,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再到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新“四化”与规模经营相互融合,互为依托,是中央坚持实践基础上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内涵丰富。集约化、专业化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化、社会化则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联系;无论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还是规模经营,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依存,是以现代经营方式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代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目前,全国有承包农户2.26亿户、5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家,还有刚刚兴起的家庭农场和大量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但是,这一农业经营格局还不完善,与“四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适应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迫切需要解决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许多地方50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了50%。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二是适应承包农户不断分化,迫切需要解决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问题,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我国承包农户先天规模小,户均耕地半公顷,且分布零散;年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仅千元,扩大再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撂荒等粗放经营现象多发频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从2006年到2011年,我国纯农户由占农户的75.1%下降到66.3%;农业兼业户由占农户的4.3%上升到17.7%。三是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局限,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问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采用合作、股份合作等较为紧密联结方式的仅占38.2%。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四是适应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总体看,“一家一户”单打独斗搞生产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改变,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部长在农业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科学把握新时代农业农村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在“四个完善”和“四个强化”上下功夫,其中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总思路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两大重点,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提高集约化水平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方向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区别于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以农业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要居住在乡村的农业从业人员。一是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二是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阳光工程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三是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我们建议把农业职业培训纳入中等免费职业教育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二)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按照科学定位、加强引导、重点培育的要求,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扶持力度。一是探索认定标准。鼓励各地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其实行特殊扶持政策。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引导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一是建立示范社名录。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二是完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我们建议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符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大幅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研究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倾斜合作社的方法,探索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效果等予以补贴。四是强化信贷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六是引导支持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指导、业务规范有序、风险安全可控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进一步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为农户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建立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二是明确支持重点。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优先推荐。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等措施,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核定进项税额改革试点,将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率由现行的13%调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适当减免粮油、肉蛋奶、果蔬、水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扩大龙头企业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对订单基地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缓解融资困难。

(五)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加快构建以农业公共服务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当前,要着力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是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研究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专业化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在生产服务设施、生产作业服务、提升耕地质量、种苗培育、测土配方施肥、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粮食烘干、运销贮藏、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等方面的投入给予支持;减免其从事农机作业、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服务的营业税;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提供浮动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三是总结推广多种服务模式。在领导重视、服务基础较好、经验带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全各类服务组织,构建便捷服务机制;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资连锁企业+农技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分析创建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破解方式,及时总结推广。

(六)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一是稳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实行农户家庭经营,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政治决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重点是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二是稳步探索土地归并。把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从土地互换和分割两个层面稳步探索“小块并大块”,“大块不再分”。三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符合我国国情的规模经营发展方向,应当是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要探索建立农业经营能力认定暨农地经营准入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制止“非农化”,控制“非粮化”,引导工商企业兴办龙头企业,开展产前、产后服务,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上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的具体思路,与四季青镇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主题联学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四季青镇在推进传统农业向都市现代农业转型中已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我们希望四季青镇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继续探索,走在全国的前面,经管司站将密切关注,加强指导。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延边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樟树市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大力实施“千百工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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