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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型农业主体培训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8:54:52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新型农业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2.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4.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但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和重要基础,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它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推荐第2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

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 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 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

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 2、建立扶持机制 3、突出培育重点。 4、完善信息服务 5、启动培训工程 6、维护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

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

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

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

2、技术相对落后

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

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5、信息化建设滞后

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

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

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

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 生产资金不足; 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 ; 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 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 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推广难题: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3、融资难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实施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主体地位不明确

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资金来源需要改善

经营风险管理有待提高

经营急需人才

经营缺乏配套措施

对策:

1、政府层面:第一,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市场地位,使得家庭农场“三位一体”。

第二,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家庭农场行业层面:第一,我国目前已经有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家庭农场抱团的形式,也为家庭农场行业日后行业组织建立的雏形。第二,家庭农场可以成立一些专业的服务性公司。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利润的分享。第四,通过特色化经营和控制同业数量,弱化同业竞争。第五,发展非农业项目。

3、家庭农场层面

第一,强化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第二,引入技术人才。第三,实现市场化运营。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㈠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㈡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㈢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㈣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㈤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第四,加强监督 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 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强化规范化建设

)强化科技特色

健全部门机制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推荐第3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2013-01-10 | 作者: 李力 | 来源: 经济日报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 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是农户

本报昨日刊发《信阳:土地流转催生家庭农场兴起》一文后,许多读者和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家庭农场等相关问题。现摘发陈锡文等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阐述,以飨读者。

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真正的主体还是农户。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这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就全世界来看,基本没哪个地方的农业不搞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要去搞一个新制度,而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家庭经营的活力。

家庭经营怎么走向现代化?陈锡文认为,简言之,就是让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农户要提高集约化水平,采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

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做不了、做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做好,帮助农户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什么政策优惠?陈锡文说,今年新增补贴和支农项目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的就是让肯种地、会种地、能种地的农民不吃亏、有效益、得实惠,这也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

摘自《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2版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http://www.daodoc.com 2013年04月16日 06:37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王兆林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13-12-12 17: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赵云鹏 2013年01月16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即将发布的2013年“一号文件”都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田到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但是,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仅以家庭农场为例,根据农业部数据,仅2012年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就有家庭农场6670个。

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风险高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策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据媒体透露,国家近期有望出台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增加财政补贴,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地方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金融等资源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常规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新的形势,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把支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重点。同时,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普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抵御外部风险及干扰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也应注意防范风险。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密切跟踪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在信贷支持过程中,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和管理水平、销售目标市场、还贷来源和担保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重点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其次,强化产品创新。在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做好贷后管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对采取创新担保方式的,必须要加强抵押物监管,防止抵押物悬空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由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在行业市场波动较大,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的研究。加强与当地政府涉农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整合状况,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三、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合作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委托代理财务、联合兴建服务设施、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区一社”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综合区、台湾农民创业园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为家庭承包农户的服务。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全省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招生规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实行统考单招。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实现“一社(企)一顾问”,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

(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省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继续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出口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在安排相关专项时给予优先扶持。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省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收购吊销业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扶持、承担国家及省级规划或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继续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2-12-22 06:44:09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1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上说,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农产品工业用途拓展,我国农产品需求持续刚性增长,主要农产品供给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

韩长赋提出,将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说,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今后“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推荐第4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推荐第5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3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 邱 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部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加入合作社。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荐第6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 (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2005年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 (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一般是来自于传统农户,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转型与发展不仅对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是他们的出现,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维系一大批农业经营者的热情。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这类“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推荐第7篇:新型农业主体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机制 多措并举 全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千阳县按照“龙头企业引领,合作组织带动,能人大户示范,园区化发展”的思路,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来抓,通过创新机制、拓展服务、强化保障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全县共发展种养大户481户,其中百亩以上98户,种植面积3.3万亩;注册成立家庭农场40户,经营面积达到8145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92个,注册资金1.88亿元,入社社员5764人;引进海升、华圣、锦泰、鲁桑园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8家,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2万亩,建成现代农业园区17个。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三大举措,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政策引导。县上组织农业、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围绕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内容,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以县委文件印发了《千阳县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千阳县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形成了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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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流转。全县流转土地面积5.8万亩,占总承包土地面积的20.7%,占宝鸡市2014年流转土地面积的16.5%。三是培育职业农民。依托田间大学培训平台,充分利用职教中心和劳动就业培训资源,在全县设立了“十个中心四个站”培训阵地和教学基地,采取“一带十,百千万,手拉手”的培训模式,定期组织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重点的职业农民到田间地头开展实习培训。目前全县已培养农民土专家53人,职业农民320人、作务能手5919人。

三、建立三大机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出台扶持政策。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等不收取费用,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加工厂房、机具库棚等设施农业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用水、用电,严格执行农业生产价格标准。二是实行项目捆绑。县上有效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力度。近年来先后整合现代果业、省级财政专项、产业扶贫、现代农业园区等涉农项目资金4000多万元,集中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重点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倾斜,全面改善了产业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生产能力。三是加大品牌培育。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品牌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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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生产的蜂蜜、核桃、蚕丝被、刺绣等特色农产品,上半年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为新型主体对接市场提供了便利。

五、强化三大保障,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是组织保障。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县直部门及镇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权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在品牌建设、新品种引进等方面补助。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园区,被命名表彰为省级农业园区、市级农业园区、县级农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按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开展农业规模经营1000亩以上给予村组以奖代补1万元。三是服务保障。以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契机,健全完善了镇级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体系。通过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入驻,10名县级领导“双千”包抓等方式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机专业服务队、植保专业服务队、农资直销点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12家,为新型经营主体在技术指导、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资购置等方面提供了服务保障。

推荐第8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情况汇报

开江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调研情况汇报 市农经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关于印发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4〕29号)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精神,我局采取了实地察看、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方式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当前,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目前,共有523家,分部在全县20个乡镇,具体发展情况如下:

1、家庭农场。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在工商注册家庭农场达到十家,经营面积14300亩,经营总收入2145万元,家庭劳动力总数624人。按行业类型分,种植业7个,养殖业3个。

2、专业大户。截止到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经营面积

50亩以上的种养专业大户达到320户,经营面积27100亩,从业人数8750人,其中种粮大户186户、蔬菜种植大户134户,从业人数4600人。

3、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88个。其中种植类88个,养殖类100个,被评为农业部 1

级示范社1个,被评为四川省级示范社5个,市级示范性48个,县级示范社134个。质量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入社成员达到22560户。涉及蔬菜、粮油、水果、茶叶、花卉、农机、食用菌、水产养殖等行业,建立合作社生产基地6.58万亩。

4、截止到2014年6月,全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5家。注册规模1000万以上,种植蔬菜类企业2家,产加销一体化企业的3家。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了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中有升。

近两年,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以25%的数量增长。2013年我县家庭农场数量为2家,到2014年增加到10家,专业大户从2013年240户增加到2014年320户,龙头企业从无到有,达到5家。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从土地获取方式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以承

包、租赁、土地流转、自有土地等形式获得。资金来源主要有多人合伙投资、自有资金、股份合作等,涉及经营领域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已出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趋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带动效应日渐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生产有着根本的区别,新型农业代表当前农业最先进的生产力,其经济收益是传统农业的3倍,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用日渐突出,据调查,平均每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用工20到40人左右,每人每天工钱在60元-80元,农民到现代农业园区打工,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还学习到了先进的技术,堃鑫食用菌园区采取把生产大棚租赁给当地农户,园区负责技术指导、产品回收、市场营销,农户只负责日常管理,吸引当地200多农户参与,每户平均每年收益达到3万元以上。

三、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存在的困难

近几年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中有升,经营规模逐渐壮大,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新型农业经营体抗风险能力弱,获得土地困难。

开江县地处山区,土多田少,地力水平普遍不高,机械化操作水平低,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农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造成其抗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加上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其发展,同时,农户对土地流转心存顾虑,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集中连片田地较为困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相关人才,获得资金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主一般文化水平偏低,掌握先进生产实用技术不多,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户,初期还可以有能力进行管理,后期企业规模扩大,就力不从心,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想柔性引进又受到相关制度制约,造成高素质人才匮乏。其次,由于农业弱质的特性,生产周期较长,抗风险能力弱,缺乏抵押物,造成融资困难。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意识淡薄,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

整体来看,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产业链条末端,规模小、实力较弱,市场意识淡薄,缺乏竞争力,创新能力不强,初加工多,深加工少,产品附加值较低,造成抗市场风险能力较低。

四、调研建议

1、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鼓励和支持堃鑫食用菌等企业增强对上游产业链影响,同时,加大对小、微加工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形成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产业链经营机制。

2、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落实相关惠民政策,发挥政府职能,尽力解决好贷款难、用地难、以及矛盾纠纷等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问题,完善相关信息服务体系、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农村经纪人队伍体系、农产品运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地块连片集中。

3、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业主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业主及管理人才的培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利用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业主开展农业企业管理及相关技术培训,制定大学生村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职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推荐第9篇:农业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浙江大学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2011年11月10—17日,我有幸参加了xx县委组织的xx—浙江大学现代农业专题研修班,聆听到了浙大教授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品牌农业、设施农业与农业现代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管理 、农村基本经营模式与农业主体培育、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等课程。参观了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江岭芦笋种植示范基地和黄公望村新农村建设。

通过学习参观,开阔了眼界,看到了xx与江浙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感受到了浙江农业发展的蓬勃态势,认识到了我县农业发展的条件优势和面临的良好机遇。紧密结合xx实际,我认为加快xx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把握四点:

1、实施规模发展战略,整合农业产业资源,组建农业产业示范基地

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试验场,也是实现以点带面,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提高科技含量,搞好全方位、多品种农业结构调整的载体模式。我们一要扩大四大地标认证农产品种植面积,在现有的六大种植基地基础上,改良种植品种,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单产,提高品质,在产品、产量上创新高。二要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实行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科技 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能力,使农业生产逐步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由传统种植向专业化生产转变。

2、实施加工转化战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我们无工业、无污染,有着生产有机产品的良好条件,农产品品质好、绿色安全。但是我们的农产品都是以初级产品出售,并不能体现出我们农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价格低,受市场波动影响大。我们要转变生产观念,把我们的农产品进行加工转化,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一是要围绕“优质、高效、生态”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进一步扩大以莜麦为主的小杂粮种植面积,发展无公害及绿色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二要以四大地标认证农产品为依托,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和产业化程度。

3、实施产品品牌战略,全面提升产品社会价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感受明显的一点浙江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品牌战略运用很成功、文化包装很到位。旅游景点挖掘其背后的传说典农产品顺应人们追求健康、追求高品位生活的需求,挖掘其养生健体的功效,把这些特点放大进行广泛宣传,吸引眼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品牌的追求越来越明显,知名度高,有信赖感、

安全感的品牌会增加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着力培育品牌农产品,不仅可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也可以为农产品生产带来更高的效益。我们要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监管,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步伐,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创立品牌,打响品牌,做大做强生态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声誉。

4、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引进新品种、采用新技术,用科技促增收

要充分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一要积极开发运用各种节约型农业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和投入品使用效率。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启动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推广诊断施肥、精准施肥等先进施肥技术。二要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要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因地制宜拓展农业机械化的作业和服务领域,在重点农时季节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机耕、机播、机收作业服务。建设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大力推广土地深松、化肥深施、秸秆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技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产业化。三要支持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努力培养造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现代知识型农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篇二:农业种植培训技术心得 农业种植培训技术心得

近几年,全国发展温室种植的规模大面积增加,温室大棚种植已成为主流,但传统的种植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代农业发展的需求,现在是技术当道的年代,谁掌握了农业技术谁就拥有了开掘第一桶金的钥匙。然而,通过乔老师几天的培训讲解,使我们逐渐拥有了这把钥匙。 在这次培训中,乔老师为我们讲解了本地蔬菜的栽培品种和主推技术,重点对设施蔬菜的施肥,温湿度管理,病虫害防治及生产中常遇到的问题处理措施进行了培训。并且对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以及对蔬菜栽培中的选种,消毒浸种,催芽,播种和育苗措施,田间管理等做出了科学化的分析讲解,强调了在病虫害防治上要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通过此次培训,使我们掌握了一些蔬菜种植实用技术,提高了大家的蔬菜种植水平,为蔬菜产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最后,再次感谢乔老师这几天的耐心讲解。篇三: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的心得体会及建议

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的心得体会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教兴农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和组织保证。

通过学习,我们要坚持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逐步构建起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我们推广形式要多样化,推广内容要全程化。要依法规范推广行为,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在学习中,老师们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能够把握业内的最新方向,使我们在学习上有很大的提高。我的感受主要有两个方面: 1.通过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较丰富和全面的农业推广知识,这是能较好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学知基础; 2.提高经济效益是农技推广的目的。我的故乡是在农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深刻认识到农业技术发展对我国农民是多么的重要,如何提高农业技术的科技含量与推

广的有效性,让农民摆脱繁杂,落后的农业技术,已成为我不断努力向前的不竭动力。 最后是我对这门课程提出的建议,也就是实践的重要性。理论学习固然重要 ,但最终的目的是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农业推广过程中。虽然有点困难,但是我相信会有办法解决的。篇四:农业技术人员基层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陕西省基层农技员培训班”心得体会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农业科技作为主题,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的创新、推广、普及是提升和发展现代农业最有力的“推进剂”。省农业厅和农业局精心组织的“陕西省基层农技员培训(渭南)班”在渭南市市委党校于2012年4月16日到4月20日开班,我作为渭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一名普通的农技人员有幸参加。通过几天的学习使我开拓了视野,增加了知识,现就把我的一点体会总结如下:

1、在开班仪式上市农业局刘德学副局长做了精彩的动员讲话,他详细的阐述了农技人员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并就对目前我市农技体系改革进行了介绍并对全体学员提出了两点要求。随后农业厅科教处戴建昌处长就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农业技术推广的重点和发展方向并结合我国、我省的实际情况作了非常全面的讲解,他提出的“三个重点,三个能力”正是我们全体农技员需要掌握和加强的本领。

2、陕西省植保总站总农艺师刘俊生老师做的“陕西省小麦吸浆虫防治”;渭南市种子管理站史友明老师做的“设施蔬菜高效益栽培实用技术”以及王哲笃老师做的“陕西省农情信息培训”和省农药管理所副所长李志文老师做的“农药管理研究应用”。这几位老师都能将农业技术和概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我们,是我这个没有学过植保的门外汉也知道了什么是吸浆虫,当我听到小小的吸浆虫可以使我省的小麦产量减产三分之一时,确实很惊讶!但是幸运的是我们现在已经掌握了它的发生规律和防治方法。设施农业一直是我市广大农民 提高农业收入发家致富的一项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模式,以前节假日回老家时我家的邻居常常问我一些关于大棚黄瓜、西红柿的问题时我只能小声的告诉他们:“我在大学不是学这个的”。看着他们一脸的无奈我真的觉得好尴尬!听了史友明老师的“设施蔬菜高效益栽培实用技术”课程我再也不用担心这样的问题了。高毒农药残留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问题而且已经严重影响着我国的食品安全。李志文老师关于农药管理和研究应用的课程使我了解到了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的现状,也使我知道只要合理安全的施用农药农药残留问题将不复存在。

3、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还为我们开展了“扩展训练”和“快乐工作快乐学习”讲座以及现代农业基地观摩。通过“快乐工作快乐学习”这个讲座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和工作的目的。在本次培训中由于我们的学员中没有有关畜牧兽医的人员,农干校的老师还为我们安排了养殖方面的课程,我们听起来确实觉得很费劲,建议在下一期培训时能先了解一下受训学员的情况再安排相关的专业课程。

总之通过几天的学习培训,收获很多。能有机会参加这次培训,是农业厅和农业局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鼓励,我很感激也很珍惜。在今后的工作和实践中,我要继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发挥好农技人员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为渭南的农技推广事业添光加彩。篇五: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兴隆县农牧局张麦收 2014年8月18日,承德市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班在河北省昌黎科技示范学院进行了开班典礼。农业部、省农业厅、承德市市长、市农业局局长、学院校长等领导参加了这此次培训开班典礼,在典礼上每个领导都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及这次培训开班的意义,彰显了领导们对这次培训班的重视和对我们大家的希望,希望我们大家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服务于承德人民,也体现了领导对承德人民的关心。这次培训的目的旨在提升我们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的服务人员,能来参加这次培训,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非常感激市局领导们审时度势的举办此次培训班,让我们这些技术人员不断充电,完善自我,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下面我谈谈这一个月来的培训的体会:

一、体会

(一)、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我们所需的

我们是基层技术人员,天天和农民打交道,天天服务于他们,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养殖户的养殖理念、养殖水平及效益的高低,同时我们又是知识的传播者,技术的讲解员,群众的贴心人,我们工作的目的是把所学的技术传授给广大的农民朋友,提高养殖水平,让他们富裕起来,然而知识不断更新,我们原学的专业知识已不能适应

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技术水平已十分落后,某些细菌、病毒已发生变异,疾病的典型症状已不明显或细菌病毒二者混合感染,这给诊断、防治造成困难,甚至对疾病症状搞不明白,这时对养殖户进行技术指导、服务能力的水平受到限制,无法正确诊断畜禽疾病,因此,如果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就必须学习,这次培训尤其显得重要,它是对我们大脑的一次洗礼,是给自己的一次充电 ,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开阔视野的机会,对于我们尽快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我们所需的,这也增加了我们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 、讲师尽职尽责

一个月以来,我们主要学习了动物的繁殖及品种改良、育传与育种、动物的营养与饲料、动物的解剖与生理,家畜繁殖学等,老师们不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试验课,都认真尽心的去讲、去传授,并时而提问,讲课内容丰富、简明扼要,把每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传授给了我们,也是我们学着较容易,彰显了一个老师的职责,这为我们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提供了一个平台,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同时,学校有图书馆,为我们学习提供了参考材料,丰富了我们学习的兴趣。

(三)、机会难得,学习气氛浓厚。

参加这次培训学员的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完成了由基层单位的工作者到学生的角色转换,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虽然每

个人的单位、家庭都有不少事需要做,但基本上都放下某些事,坚持学习,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知识。在交谈中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每个人都很珍惜,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同时学校的学习环境比较悠闲,让人感觉很舒服。真的感谢领导们为我们大家提供这机会。这不但能学习着丰富的文化知识,同时,结交了本地区的不少朋友,为以后相互学习、技术交流也提供了机会。

(四) 、专业知识方面

在这次培训中,我主要学习了畜牧养殖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例如:动物的繁殖与品种改良、动物营养与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解剖生理学等,在培训的过程中,老师们为了更加形象、更加生动、更加深入的传授养殖知识,在多媒体教学中穿插了许多实际观察中拍摄的大量图片,通过图片和老师们细心的讲解,我发现了在畜牧业工作多年的自己在养殖知识和技术方面,仍然有着的许多盲点和欠缺,通过短短的一个月,自己学到了很多平常不懂或先进的技术,在老师们的耐心讲解下学到了许多书本新的知识,比如,牛羊的解剖、其基本生理结构,部位及名称试验课上学会了粗蛋白质、食盐、牛奶中碱的含量的测定,学会了一些仪器的使用等,不仅丰富了自身的理论知识,也进一步提高了我的实践观察能力和操作能力,增强了我对学习畜牧知识的兴趣。

(五) 、对这次学习培训有一个新的认识 通过这次的培训使我开拓了视野,更新了畜牧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进一步认识到了知识和各种技能的重要性,更深刻的认识到,要发

展畜牧业不但要精通畜牧专业知识,还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面对畜牧业内传染极快且不断升级的病毒、细菌,只有坚持不断学习、坚持与时俱进,接受新的理念、新的举措,用新的技术、新的医药来治疗新的疾病,用新的诊断方法去诊断疾病、去预防疾病,用新的理念去加强饲养管理,才能够紧跟时代潮流,壮大畜牧事业,更好的为养殖户服务。

二、建议

由于我们是基层的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畜禽疾病的诊断、防治、预防接种工作,每门课程都有300页以上,内容比较多,在短短的时间内消化吸收这样11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对我们这些人来说是极大的难题,在短时间内弄不太明白,比如动物的遗传与育种、动物的饲料与分析、繁殖学的理论知识。建议多教如何对畜禽进行疾病的诊治与预防、流行症状的辨别,并结合试验、实践、图片及到现场进行技术培训,增加我们的感官记忆,这样我们更容易,更准确的来诊断畜禽的疾病,以减少误诊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珍稀动物养殖比较流行,在农村对珍稀动物疾病的诊治是盲点,建议增加狗、猫的诊治与预防,以便服务于农民。 因此,这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是对我们知识更新的一次机会,我将以此培训为契机,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做一名优秀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工作。

推荐第10篇: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

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

7月9日上午,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农林大厦3楼会议室隆重召开,全县150家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了成立大会。联合会由县农林畜牧局局长梁冠一主持,副县长吴长胜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吴县长在讲话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提出四点要求和希望:一是要牢记办会宗旨,积极引导、协调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二是要在外联沟通、内部协作等方面开展好工作,发挥好桥梁和平台作用;三要在品牌创建上要很好地发挥作用,让兰考的农产品叫得响、走的远、能出名;四要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解决投融资瓶颈问题上搞好服务,运用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政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财政资金作担保、从金融部门取得贷款时,发挥好推荐和监督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据悉,截止6月底,兰考县发展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29家。兰考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作为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通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会员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发展,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主导产业升级,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联合会将在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教育、咨询服务、总结交流以及与政府间沟通、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县农林畜牧局)

第11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研究

目 录

摘要 ·············································· (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 ···················· (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 ························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分析 ··················(一)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的对策 ············(一)完善市场机制 ···································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三)加强农资价格调控和质量监控 ························(四)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五)完善基础设施 ···································

四、总结 ··········································参考文献 ··········································Abstract ···········································

(2)

(3) (3) (4)

(5) (6) (6) (7) (7) (8)

(8) (9) (9)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研究

摘要: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不少农村出现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种类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数量。本文通过介绍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特点,分析其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经营种类;土地流转

近年来中央提出“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重大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大主题之一就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委书记罗志军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一批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农业发展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活水平,因此提高粮食生产效率、保证粮食安全已刻不容缓。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正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面临诸多新挑战,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突出表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2 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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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

(p5)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1]。而其他研究资料中通常有更具体的界定,主要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其具有一些尤为明显的特征。第一,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二,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第三,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

在现有文献中,一般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但当前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仍然较为欠缺。

首先,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但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无论是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

其次,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相比规模较小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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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其营业能力相对较强,但资金缺乏实质性保证。

再次,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由于2008年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也提高了不少,因此农业生产方面的品牌意识也日渐加强。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国家一直在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但具体操作中一些政策没落到实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资金压力占很重要的位置,因为农机具投入、基础设施投入、人工成本等费用不断上涨,农村信贷渠道不畅,手续复杂,贷款金额小,农田无法抵押,多数种粮大户根本享受不到银行贷款。据央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此意见声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

国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

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种类的因素分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这两者共同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的判断。

第一,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混乱以及国家征地制度的不合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第二,基础设施不健全。政府希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这

(p7)很难让新型农业经主体选择此经营种类[2]。第三,种植成本增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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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各种农用物资价格的攀升,成为全国性普遍现象,整个国民经济通胀严重,较快的农资价格增长,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种植成本。第四,良田较少。我国面积大,人口众多,但可耕地面积有限。规模生产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第五,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人们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进行预测,国家支持的项目便会成为人们的首选。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比例达到20%。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12年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快速提高,国际供求和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国内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外供求、能源、资本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相互叠加影响下,农产品市场波动幅度加大、频率加快。与此同时,农产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大豆、棉花、玉米、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对国内农业产业的冲击明显加大。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农业经营体系,无论是面对剧烈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还是面对动辄百万吨、千万吨的进口农产品冲击,都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大气污染严重,气温变化异常,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不选择相对比较安全的种植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首先,种粮效益不高。种粮成本居高不下,农资价格的过快增长,吞噬了中央惠农政策给种粮农民带来的实际利益,挤压了农民增收的空间,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种粮比较效益低下,由于比较效益偏低,农民在调整农业结构时必然调减粮食面积,改种其他作物。相对劳务经济,种粮的效益差距更为悬殊,多年来,外出打工的农民尝到了不少甜头,而在家里种粮的农民吃尽了苦头,又没有赚到什么钱。两相比较,广大农民更愿意弃农务工。

其次,基础设施不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倒春寒、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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涝、秋旱等多重自然灾害的考验,风险大,成本高,种植意愿普遍不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大、见效慢,在市场化条件下,种粮的比较效益低下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不高[3](p5)。

第三,国家农业种粮补贴收益甚微。国家在确定粮食补贴时仍是根据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田土到户的情况来落实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农民早已外出打工,有的甚至举家搬迁。这些人的田土早已转包给其他的种粮大户种植,但补贴却照拿不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种粮的拿不到补贴,不种粮的反倒有补贴”的状况,不利于鼓励种粮大户,也不利于粮食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正确把握市场。由于缺乏对市场价格走向的研究和认识,粮价能否卖个好价钱不是农民说了算,而是由庞大的市场说了算,这让农民产生了诸多不确定性,他们通常会有会有跟风行为,使其对市场产生恐惧心理,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第五,缺乏现代化的生产方法和生产工具。在粮食生产方面,先进的生产工具对提高生产效率,节省社会劳动时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国还未完全实现现代化和机械化。

第六,农业技术培训不到位。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依赖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但当前我国农业经营者培训体系仍然较为欠缺。按照传统的种植方式以满足不了当前的生产需要,我们需要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但是缺乏农业技术研究[4](p7)。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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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哪些制约和障碍,如何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些问题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完善市场机制

要根据市场和龙头企业需求,建设粮食标准化生产基地,使粮食生产布局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要扶持壮大粮食深加工企业,通过外引内联、资金政策扶持等措施,大力培育

(p2)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5],充分发挥龙头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各类粮食生产专业协会,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走生产、贸易、加工同步发展的产业化之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增加粮食综合效益,确保企业增利、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实现粮食生产由规模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由生产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目前种植规模较少,商品化程度不高,也是影响粮农效益的重要原因。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为了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

(p3)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6]。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四荒地”等非耕地资源,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土地规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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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若没有可以利用的非耕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

(三)加强农资价格调控和质量监控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目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随着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致使种粮生产成本提高,种粮不赚钱甚至亏损。近年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普遍上涨,其中肥料和农药价格比前二年同期上涨30%至40%[7](p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肥料和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随着其它原材料的涨价而有所提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要限制在合理的限度。有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乱涨价行为,要在农资质量方面把好关,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建立农业合作专业组织,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服务。

(四)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把人才强农作为重大战略,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主要针对返乡第一代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并扩大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定向委托培养,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完善绿色证书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二是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p7)手[8]。与传统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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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则是先进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并能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因此,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凸显,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五)完善基础设施

持续提升粮食生产保障力,山、水、田、林、路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是粮食生产的关键和保障。大力抓好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扩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范围,继续加大投入、完善机制。要强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林权制度等项改革,做到建管并重,形成配套体系,为粮食生产提供更加强大保障能力[9](p5)。要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扩大机耕、机种、机收面积,大力推进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提高粮食生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

但是,我国人多地少,水土资源短缺,而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又占用了更多的土地和水资源,加剧了水土资源对农业生产的约束。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的升级和农产品工业用途的开发,我国农产品需求呈现刚性增长趋势。尽管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但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由20世纪90年代的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紧平衡将成为常态,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明显增加。在供求因素双重制约下,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加快由传统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0](p13)。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程度,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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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附加值,成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 考 文 献

[1] 黄祖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中国农村经济,2012,(2).[2] 戴魁根,任泽民,谢慧.调动种粮积极性的三大举措[J].中国稻米,2009,(6).[3] 蒋高明.怎样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J].党政干部参考,2010,(2).[4] 肖大伟.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0.[5] 曹靖.订单农业调动了种粮农民积极性[J].湖南农业,2011,(1).[6] 谢金峰.当前如何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J].决策导刊,2011,(1).[7] 谢童伟,吴方卫.粮食利润及补贴估算与最佳补贴方式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1).[8] 邓舒仁,陶冶.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8,(6).[9] 刘光生,王昱.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N].农民日报,2013-07-16.[10] 王爱丽,栾义君,茱莉雅.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研究[J].北方经济,2009,(1).

Research of the Productive Positivity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YANG Xiaru

Abstract:With the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bor force continued to shift outward,many rural farming aging workforce and a lot of rural aging labor force and sideline phenomenon existed,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emerged,new type of farming operation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 of food security.In this paper,i will introd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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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and the main charateristic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analyze their busine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and propose viable solutions.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busine entities; productive positivity;operation types;land cir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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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第12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随着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到来,“明天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入2013年,必须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目前全镇农业企业家,年加工产值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社员人,联系带动农户户、生产基地亩;新型高素质农民名,种养殖面积亩,年产值元。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一统天下”的状况,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着力培育“三大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加快培育一批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我们以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全面提升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高素质农民为基础、社会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一是以培养培训为抓手,扶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转化失地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加强技能培训,重点利用区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校等培训基地,广泛开展“绿色证书”、实用技术、远程学历教育等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近年来,每年培训都超过万人次。二是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镇的区域地理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镇拥有市级农业企业家。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做精做专,

积极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推进农业精深化加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进一步提高我镇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全镇拥有农产品知名品牌个,获得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个。三是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发展为先,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户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引导扶持,在销售渠道、社员培训、人才引进、设备设施、品牌建设、联合重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着力培育一批“龙头型”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着力培育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全镇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和规范化合作社分别达到家和家。

二、着力完善“三大机制”,不断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针对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经营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不高、自然风险增多等制约和困难,积极发挥我镇的区位、产业、科技等优势,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完善农业服务体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根据我镇实际和市场发展需要初步形成了农业发展新路子。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努力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牢牢抓住我镇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专门出台扶持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努力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目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建成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基地家。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管理,全面建立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及时调

处和裁决流转纠纷,努力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二是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努力形成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源头创新环节,实施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奖励20名农业创新带头人。在生产组织环节,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作制度创新,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气象信息服务,制定农业地方技术标准个。在农技推广环节,重点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为新型农民一对一配备农技专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已初步建立了以名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努力形成“三农”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率先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增加保险品种,目前政策性保险品种达到只,参保农户达多户,投保率达%,有效降低了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三、着力强化“三大保障”,不断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通过设施配套、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多种途径,着力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一是强化领导保障。我镇要切实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长期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到工作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干部力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舆论宣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强化政策保障。率先出台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对新型农民每人每年给予元财政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去年财政支农资金投

入达到亿元,增长%。大力推进涉农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农经信息、农资供应、产销对接服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导入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国内国际市场。三是强化设施保障。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镇大力开展以农田水利、耕地质量、物质装备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仅去年全镇就新建改建农村村村通公路 公里,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建成标准农田万亩。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严格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完善把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争取通过三到五年努力,培育名新型农民、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13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第14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姜长云:近年来,我国各具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但据我们近期对安徽省的调查,在农业生产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面临新难题,创新支持思路日趋迫切。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新难题 1.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经营主体难免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考验。近年来,农业极端天气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频繁发生,且多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危害深度大,甚至多灾并发的特点。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扩大,国内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重视度的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不断强化,国际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明显深化。因此,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总体上有所扩大。

通常,普通农户面临农业经营风险时,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农户之间的互助和来自政府、社区的救助,都可以比较容易地缓解其经营困境。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其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增加。一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往往明显大于普通农户。但与普通农户相比,由于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集中化程度也要高得多,甚至难以像普通农户那样,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规模时渴望上规模,但上了规模后往往感到压力很大。

如从自然风险来看,2014年皖北某县是个粮食丰收年,小麦亩产可达1000斤左右。但5月31日和6月1日的强降雨过程,导致成熟小麦出现大面积倒伏,这种现象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形成的公司农场最为突出。因此,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麦亩产只能达到500~600斤。小麦倒伏不仅会导致减产减收,还增加了农机收割的困难,容易形成灾害损失。部分倒伏小麦必须人工收割,也增加了收割成本。在安徽某山区县,2013年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水稻抽穗杨花期遇到低温连阴雨,防疫不及时形成稻曲病导致稻谷减产30%~40%。许多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晒场偏小,收获季节如遇连阴雨导致粮食不能及时晾晒,还容易发生霉变等损失。从市场风险来看,近年来,粮食最低收购价不断提高,带动市场粮价不断上涨,但由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更快,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在部分地区种粮收益绝对减少,严重挫伤其种粮积极性。据我们在安徽某山区县的调查,某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来农村投资生产有机米,租用的土地已通过有机认证。但2013年生产的20万斤大米到2014年6月仍有一半未销售出去,亏损较为严重,今年准备将生产有机米改为生产有机蔬菜。位于该县的HSH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流转农民土地生产有机稻,亩成本(含租金约400~500元,根据地块而定)高达2300元,远远高于普通农户,单产水平却低20%~30%。目前其生产的有机米每斤售价超过10元基本就没有人买。

近年来,许多行业经营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经营风险增大。因此,许多工商资本,包括那些前几年通过非农经营赚了一些钱的人,带着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理想化态度投资农业生产。从初期开始往往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种苗、人工、土地流转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地方政府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的补贴,进一步激发了这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的热情。但是,近年来我国不少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增大或频率增加,畜产品、杂粮、蔬菜水果价格时常上演“过山车”。加之土地流转、人工、农机等成本上升较快,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达产后,遭遇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损失惨重,投资回收难度陡增。如安徽TS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某山区县租地种植猕猴桃,除每亩地除向农民每年无偿提供400斤稻谷作租金外,前两年在整地、种苗、棚架、喷灌设施和人工等方面的投入已达1.3万元/亩。猕猴桃树要三年才能产果。在正式产果前,公司农业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但已经投入土地形成的资产往往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加大了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此类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大多农业经营规模较大,且缺乏农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剧了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农业中监督和计量劳动的先天性困难,也容易导致此类公司农场容易因粗放经营导致赢利能力下降,经营风险增加。

2.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不适应性迅速凸显 相对于普通农户,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传统的县乡村农技推广体系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不适应性明显增加,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水平和应用能力已明显超出县乡农技员。随着其经营领域的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农技服务转向农技、农机、信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和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就总体而言,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仍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也日益面临新的挑战,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方式的需求也在迅速凸显。如面向小规模分散化的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时,“讲千遍,讲万遍,不如做给农民看一遍”,要重视示范户对他们接受技术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但对部分时效性较强的项目,通过示范让多数农户认可的时候,往往也就错过最佳时机了。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情况则有根本不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经营理念先进,对市场的反应较为敏锐,他们深知成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率先应用新科技,但同种科技推广规模最大的时候,往往也是效益最差的时候;适度控制技术扩散,形成一定的产品差异或市场垄断,有利于保持较高利润。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靠示范带动远远不够,他们更愿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领头羊”、“试验田”。傻瓜式培训可以成为面向大多数普通农户的有效培训方式,却往往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胃口”。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为有效的培训方式可能是个性化的“摆事实,讲道理”,甚至科技特派员“发点球”式的跟踪服务,更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对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或许更受欢迎。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方面,大多数普通农户往往重治轻防,但对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防、治服务均为重要,但他们往往更重视绿色防控服务。

当前,茶叶、猕猴桃等特色种养业的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想通过自建品牌等方式,拓展和升级市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品牌建设“各自为战”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打消耗战”的过程,真正成为赢家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投金产银”、效果有限。如何通过有效服务,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品牌的过程,有效整合成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共建品牌的过程?如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品牌的过程中,怎样将其相互之间“打消耗战”,有效转化为“联合作战”?在此方面的相关服务供给,在总体上仍是严重滞后的。还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热情高、能力缺,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技术和经验储备不足,遭遇挫折后容易“打一枪换一炮”。如何通过及时优质的服务,引导其实现“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3.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行政策和法律比较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尚未分离的背景下,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也就等于重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但是,随着土地流转的大规模推进,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已成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保护土地经营权的问题日趋凸显。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节,其实质是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未涉及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条件下土地经营权的保护问题。其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做出明文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这些政策也未就保护土地经营权形成具体的政策安排。

在土地经营权日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背景下,能否有效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直接关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无积极性增加对农业的长期投入,有无积极性继续推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缺乏有效保护,不仅容易侵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权益,磨灭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打持久战”的耐心;还容易助长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影响其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愿增加土壤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甚至“不赚钱就走人”,这是重要原因。如在安徽某山区县,某外地来的油茶企业大面积流转农民土地,待到油茶采摘季节时,部分转出土地的农民要求企业按天计酬雇其采油茶,否则就不让公司采。但企业雇农民采茶时,有些农民因采摘质量差甚至粗放采摘影响公司效益,更是比较常见。农民偷、拣企业油茶果,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如遇土地转入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有的甚至毁约,要求公司退回流转地,形成公司损失。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思路要有新突破

1.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力军,也是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领跑者。要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并将其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尤应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重点,加强对以下方面的支持:(1)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土壤综合整治和喷灌、滴灌等设施建设,鼓励其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2)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是增强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治本之道。(3)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实现“抱团抗风险”。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的重要参与者或组织者。(4)引导运作较为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区域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试验示范活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并与金融、保险、农机、农技、农艺等方面有效对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更好地带动现代农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组织试验示范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创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补贴和保险补贴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因自我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资源浪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成长中的烦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红利”创造条件。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制度。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市场,引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

在实行服务补贴制度方面,在国内外家庭服务业等领域,已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操作可行性较高。近年来,我国在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如实行农民培训补贴、动物防疫补助、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土壤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等。但这些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往往是同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结合进行的。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而论,未来对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和主要增长点应该是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许多新兴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虽然符合农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但在发展初期往往市场规模小,达不到足以支撑相关服务组织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临界最小市场规模,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农业经营主体对相关服务功能不了解,也影响其市场需求的扩张。通过提供农业服务补贴和支持相关服务消费示范等方式,引导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扩张市场需求,支持相关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跨越起步阶段的发展门槛,逐步进入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阶段,是一项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活动。今后在继续实施现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同时,应加大对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起步阶段的支持,引导其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结合开展相关服务消费示范活动,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辐射带动功能。 3.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

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布时的状况相比,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应新情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建议结合这种修订,在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保护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工作如果暂无法启动,也可专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权益保护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与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结合起来,将稳定农户承包权与放活土地经营权、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促进土地经营权保护具体化。在立法之前,可行的措施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标准,规范土地流转转入、转出双方行为,引导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从现实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亲和型,如出身于农村,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与农业经营所在地有较为紧密的地缘或亲缘关系(不同类型地区紧密型社会交往的半径可能有很大差别,因而未必局限于本村本乡);二是外部植入型,与所在社区没有关联,也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多与外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有关。社区亲和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容易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因而容易协调与社区农民的矛盾,化解部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形成对社区普通农户的示范带动作用,不太容易出现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问题。外部植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乡村社区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有的甚至很难真正融入乡村社区网络,容易形成与社区农民的矛盾或隔阂,增加土地经营权被侵犯的风险。部分外部植入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缺乏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也容易增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建议优先支持社区亲和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此不仅可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联系的改善,有利于减少其生产经营风险;还可以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社区农民的密切联系,更好地示范带动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本文是姜长云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之专题研究报告,批准号:12&ZD056)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第15篇:樟树市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樟树市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以来,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把支持“三农”重点转移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来,以首先提高农民专业素质来根本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问题。

一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培育成为专业大户。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种养大户,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二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立足本地资源特色,重点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创新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模式。

三是引导组建联合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联社,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四是鼓励兴办大型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升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力。

(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刘忠平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第16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摘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过程中存在过度重视工商资本农企、不重视在乡小农的新型农业职业化培育、对农民合作社扶持过度及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定位不清等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一些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应予以矫正。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政府应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3-0136-06

自2007年中央政府颁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扶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发展。这不仅使国家忧虑的因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荒芜化和经营粗放化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而且使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获得进一步提高。但此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果发挥。对此,学界及时予以揭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各级政府也适时采纳了部分建议,矫正了相关政策。政府和学界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格局,对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笔者近年在安徽省、甘肃省永登县和河南省鄢陵县不同时期的调研显示,部分学者提出的、已被各级政府采纳和正在疾呼采纳的一些观点及建议非常值得商榷。本文以上述调研所获资料为主要依据,就这些观点及建议做一深入分析,辨清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矫正,以供各级政府参考。

一、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学界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下文简称“工商资本农企”)的批评最多,以赵俊臣[1]和马九杰[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建言各级政府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他们认为此类农企近年的发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中央政府认可他们的这些观点,以致把对此类农企的培育政策从2007年的“支持”修改为2013年的单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再到2014年的不再提及。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法令,对相关政策也做了如此修改。

但对于上述批评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在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格局下[3],个体小农、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目前也造成了较严重的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如鄢陵县许多个体农民和养殖大户在其承包、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花卉苗木、修建猪鸡舍和餐厅,一些个体农户在其承包耕地上单独建房,有的在其作为股份的承包耕地上合伙共建(小产权)住宅房。在永登县,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油葵、食葵、娃娃菜、蚕豆和胡麻等经济作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地唯一的家庭农场――农杞农场2012年在其租入的230亩种粮水浇地上也并未种粮,种植的全部是枸杞、樟子松和竹柳等。表面上看,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单个的非粮化、非农化农地面积比单个工商资本农企要小很多,但庞大基数加起来的面积就很大,并不少于后者之和。粗略估算,到2013年3月,永登县农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大同镇、龙泉寺镇和柳树乡3个乡镇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非粮化面积比工商资本农企的非粮化农地面积还要多,前者之和(1624万亩)比后者之和(118万亩)高出05万余亩。可见,农地经营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种植经济作物和苗木、养殖牲畜及经营非农产业比种植粮食作物、经营农业收益更高,因此所有理性的农地承包者和租入者都愿意选择非粮、非农经营行为,并非仅是发生在工商资本农企身上的特有现象。因此,以非粮化和非农化为理由,在建议各级政府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时,还应重视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

二是工商资本农企对所租农地的经营主要是非粮化,但无论是种植蔬菜药材、花卉苗木和青储饲料,还是建筑圈舍养殖畜禽等,无疑都使我国因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大规模农地撂荒和经营不善的状况得到改变,促进了我国农业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了农地出让金收入和大量就业岗位。如永登县大同镇许多农户的山旱地,由于雨水缺乏和无法灌溉,长期被废弃,不能创造一点价值;但这些农地后来被东方天润玫瑰种植有限公司、惠农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和介实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租入、复耕,种植玫瑰、药材、蔬菜和葵花等,不仅每亩每年至少为这些农户提供了20~300元不等的地租收入,大幅促进了大同镇农业发展,而且为他们创造了20余个长期工和200余个短期工的就业岗位。这些利好的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是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主流效应。尽管有人批评一些企业为租得农地,与村干部串通,强迫农民出租农地,以致造成了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的现象,但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被不适度挤占的现象却很少发生。因为被大规模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虽然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入而被大量开发,但城镇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对农民的吸纳又造成了大量新的农地被撂荒和经营不善,以致当前仍有大量被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亟待出租,它们足以供工商资本农企和个体农户租入,前者并不需要通过与后者激烈竞争来租入农地。故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是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非主流效应,所以说工商资本农企发展的总体效果当前仍是利大于弊。

同时对于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建议,笔者也认为时机不够成熟。一方面,利用工商资本直接创办农业企业,他们的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要被规范、监管,但如果工商资本所有者以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躯壳进入,那么他们的租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是否应受到规范、监管?如果否,许多工商资本就会不再直接创办农业企业,而是借此渠道进入,导致无从监管。如果是,国家需把所有租地经营的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资本来源查探清楚,看其是否为工商资本,否则无法规范、监管。但查探他们资本来源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比直接监管他们的非粮化、非农化经营行为为高。另一方面,租地者从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及其他工商业者处借贷,进行非粮化和非农化经营,其资本来源的产业属性是否属于工商业呢?如果否,因为这些工商业者提供的借贷资本是非粮化和非农化的租地者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规范、监管这些资本的租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租地者的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就仍会继续乃至会扩大。如果是,规范、监管这些资本的非粮化和非农化使用,在需付较高借贷利息和土地租金的前提下,租地者中的绝大多数肯定不会以它们来经营利润率较低的粮食种植或农业,而是会停止租地,这样就无法解决我国大规模农地被撂荒问题。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谨慎接受一些学者提出的“工商资本农企近年的发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的观点以及基于此而提出的“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建议;而应在政策中重新确立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继续把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以培育,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

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涉及在乡小农者就是对广大农户的规定。在规定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奖励补助、贷款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倾斜和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单列等扶持措施时,国家仅在培育政策颁布初期规定对他们实施各种培训,“努力”将其培养为现代农业经营者,此后就不再提及。各级政府在此期间颁布的政策基本与此一致。有些官员说,2007年以后各级政府颁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有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班人的规定是对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的替代。而这两种规定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在乡农民的农业经营能力,后者是为把未富裕的在乡小农培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者。当前安徽各地农委举办的新型农民培训班的参加者基本都是前者而非后者作用对象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支持力度很弱。

这一政策使在乡小农的土地经营成本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高。譬如仅就财政奖补来看,2011年永登县惠农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被县政府奖补15万元,平均每亩补贴30元,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经营成本比原来又提高了75%;2013年宿州市按照《宿州市促进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每亩奖补200元,连补三年,相当于此后三年内在乡小农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经营成本又提高了101%。这样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非国家保护价收购的同质农产品时,有了更多降价空间,在乡小农被迫随之降价,其营农纯收入进一步受到挤压,以至因为不足以支撑其家庭消费支出而经营破产,只能把农地出租给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弱力度的支持也相当于使在乡小农的单位土地纯收益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低。如惠农公司获得的奖补,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纯收益比原来又下降了28%;宿州市家庭农场获得的奖补,相当于三年内其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纯收益直接下降了1265%。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因此进一步拉大。

对于上述诸问题,目前少有学者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培育和扶持建议。相反,贺雪峰等学者却提出了保卫在乡小农的建议[4]。保卫在乡小农的最可行方法是,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来降低他们的土地经营成本或提高单位土地的纯收益,使所获农业收入足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农业和家庭消费之需。但即使不考虑二孩、二胎政策的影响,到本世纪中期我国仍将会有2亿多、以分散经营土地的个体在乡小农为主的农民[5],国家财政很难负担起如此庞大人数的土地经营成本或收益补贴。而且这种措施也会扭曲农产品市场,不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在乡小农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和集约化经营农业。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不对在乡小农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培育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建议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的教育培训力度[6],对集约化经营成绩突出的在乡小农依据单位土地的纯收益高于同类经营者平均状况的程度,优先给予不同程度的生产贷款,同时在贴息、税收优惠及项目倾斜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对其租地扩大再生产行为予以一定的土地租金补贴,优先协调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道路等,以此推进和引导其向新型农业职业农民转化,使其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主要力量。同时鉴于集约化到一定程度后,受土地经营规模较小限制,在乡小农的农业生产经营必定会产生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现象,这时国家应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促使其向合作化道路上发展,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收益。

三、消减、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

农民合作社自2006年被国家再次立法发展至今,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将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明确规定要采取安排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放、允许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增加发展资金、补助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建和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各类人才培训和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等措施,扶持其发展壮大。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如安徽省2010年和2012年颁布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分别制定了“扶持措施”和“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一章;合肥市制定的《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方案》,设置了“加大扶持力度”的内容。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数量大幅增加。如安徽省2007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者为5 379家[7],发展到2012年底已达 293 万家[8],平均每年增加约4 784家,年增长率接近89%。

对于上述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高建中[9]、秦红增等[10]、廖克勤[11]和彭春凝[12]等从发展影响因素、内部管理尤其是内部利益分配、产品营销和法律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扶持力度及这些方面的政策支持。但这些研究在实证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笔者在2009年以来,多地多次对不同规模农民合作社发展进行了调研(如2009年在安徽省颍上、肥西和青阳3县进行了大规模问卷调查,2013年对甘肃省永登县多家较大规模农民合作社的实地访谈,2014年在安徽省颍上、利辛、??桥和当涂4县做了小规模问卷调查,2015年对安徽省宿州市1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访谈),未见过一件真正的合作社与社员间因公共财产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各级示范社中很多都是挂名合作社。一些学者实证研究引用的合作社不少都是“皮包”合作社[13],即社长实名、社员挂名。所以其研究结果可信度不够。

探究上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增长的真正原因,主要是各级政府给予了大力扶持。这些扶持使许多企业带头人、农村种养大户和经纪人、村干部看到了政府扶持的带来的好处。他们为得到各级政府培育政策提供的各项奖补、优惠和项目支持,就积极组建了许多自己任社长、向其出租土地的农民及相熟的农民挂名社员的合作社。这有违国家补贴、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初衷。

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削减培育政策中对农民合作社的部分扶持内容,即取消对示范社的奖励、贷款贴息和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的补助,对初建社的补助,对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等服务的财政资金安排,压缩皮包合作社投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空间,避免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同时把增加发展资金、税收和贷款优惠、水电非农土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使用优惠、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的主要实施对象由农民合作社扩展到个体在乡小农,使前者所获政策优惠等于其社员入社前作为个体小农身份所获这些政策优惠的加总,提高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内聚力,促进其健康发展、壮大。此外,可在培育政策中增加“同等条件下,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技推广等国家支持和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承担”和“积极面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社员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晋升技术职称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与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

家庭农场是国家2012年底才在中央一号文中提出要培育的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是被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一起描述的一句话,即“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但农业部在据此一年多后的2014年2月界定其定义时说,截止2012年底,全国已有此类农业经营主体877万个。这比此时被国家扶持发展多年的农民合作社数量(689万家[14])还多188万个。在此政策公布后、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做出界定前,姜波[15]、漆彩凤[16]、王振和李凡[17]等学者就调研发现了大量家庭农场,并提出了政府应出台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支持等建议。然而此期间以家庭农场名义营农的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在县域内乃至全国都不是很大。笔者在此政策公布前的多年考察中,也仅见过上文所提的农杞农场一家。因此,这些短期内突然大规模出现的家庭农场绝大多数都不会是新建的,只是对某农业经营主体称呼的改换。

事实确实如此。已出台的各级政府家庭农场判定标准显示,土地种植面积或牲畜水产养殖数达到一定规模或规模经济所需最低界限以上被作为主要标准。如安徽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规定,种植业需“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畜牧业需“生猪年出栏达到1 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需“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等。许多学者的观点也都与此相同,只是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需达到的规模(规模经济所需的)最低限上有不同意见。如刘奇认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300亩,蔬菜规模不宜超过30亩。”[18]由此可说,当前的家庭农场仅是各级政府和一些学者把既往种养大户中其认为生产经营已达到一定规模或规模经济的农户家庭划拨出来,冠之以家庭农场的称呼而已。

如此,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经营方式定位上就无差异了,都是规模经营,所以也就没有必要把他们区分开来,单独进行政策制定和研究。也许一些学者会坚持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前者还侧重集约化经营。其证据就是农业部(农经发〔2014〕1号)界定家庭农场定义时规定,“从事集约化农业生产”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之一;以及许多地方政府把年产值和人均收入状况列为判定家庭农场的标准之一。但农业部并没有把集约化列为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地方政府制定的年产值和人均收入标准也不能体现出家庭农场的集约化特性。如安徽省规定一般家庭农场的年收入标准:“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这些收入的实现单纯依靠规模经营就可以,无需集约化经营;《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种植行业粮油生产类小型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及收入标准:“年产值20万元以上,纯收入5万元以上”,也即每亩土地的最低年产值为2 000元和最低年纯收入为500元,前者是连在乡小农进行小麦玉米轮作都会达到的产值,后者与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基本相同。同时众多国外研究也表明:“历史上,农场规模和类型似乎不是一个决定技术进步和业绩的关键要素”“在表明一种特定类型的农场(小的或大的,家庭农场或公司农场)在结构上优于其他农场这点上,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都没有真正令人信服的证据”[19],那么我们又有何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在绩效上家庭农场优于种养大户、大家庭农场优于小家庭农场,进而制定政策把家庭农场从种养大户中分离出来并予以重点培育以及把其细分为大小不同类型呢?

但既然现在家庭农场被从种养大户中划分出来,单独作为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那么国家就有必要在关于其的培育政策中把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结构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加以清晰界定,为各级政府培育其廓清方向[20]。毋庸置疑,当前各级政府和学界普遍承认,家庭农场是比种养大户土地经营面积或养殖规模大的农业经营主体。据此可说,家庭农场建立初期就具备以下能力: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新技术,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较高资本积累;而种养大户因为由在乡小农直接转变而来,又因经营土地面积或养殖规模的扩大把其通过多年小农集约经营而积累起来的资本消耗得所剩无几,无力再购买先进机械设备和农业新技术进行集约经营。故国家应把种养大户定位为通过粗放式规模经营来获利的农户家庭,即单个农户无论经营土地面积或养殖规模多大,只要其土地和牲畜水产的单位纯收益与农民合作社相差不大就属于种养大户。大力积极培育这些种养大户,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良好促进作用,应对今后我国因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土地大规模撂荒问题。家庭农场虽然也是农业规模经营者,但国家应借助其在资本、机械和技术上的优势,促使其主要进行集约化经营,把其定位为规模经营下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家庭,以解决我国土地和牲畜水产的单位产出率不高问题,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效率。

基于以上对家庭农场的定位,各级政府应在坚持其土地种植面积或牲畜养殖数、水产养殖面积达到规模经济所需最低界限以上的前提下,制定其集约化经营指标即其土地或牲畜水产的单位纯收益高出种养大户的比例(至少在05以上),作为判定其的主要标准,以促使其向集约化农业方向发展。此外,他们还应取消对其直接进行财政资金奖补的扶持政策,积极实施同等条件下其优先参与、承担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高新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等高新农业发展项目的间接扶持政策,促使其发展成为通过自我积累、逐步扩大、能力不断提升的家庭农场,而不是一个主要依靠政府扶持、自我经营能力很弱的家庭农场。

参考文献:

[1] 赵俊臣.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需规范[J].红旗文稿,2011(4):1416.

[2]马九杰.“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31.

[3]郎秀云.家庭农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6.

[4]贺雪峰.为什么要维持小农生产结构[J].贵州社会科学,2009(9):49.

[5]谷小勇,张德元.农地向企业大规模流转的隐忧及政策矫正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13(12):711.

[6]卢春华.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问题研究――以延边地区为例[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247.

[7]许晓春,孟枫平.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影响因素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14(2):1520.

[8]安徽联合调研组.安徽“谁来种地”有了新主体[J].农村工作通讯,2013(17):2731.

[9]高建中,袁航,李延荣.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发展程度及影响因素[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833.

[10] 秦红增,韦星光,陆炳?x.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及方向探析――以南宁市盼台归合作社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6671.

[11]廖克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治理的现实冲突及对策[J].湖湘论坛,2013(4):104108.

[12]彭春凝.论西部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支持[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101104.

[13]张德元.“皮包合作社”的迅猛发展与“诺斯悖论”[J].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报,2010(1):7577.

[14]耕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9万家[N].中华合作时报,20130125(03).

[15]姜波.关于辽宁省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2013(11):910.

[16]漆彩凤,代雅琪,李秀玲.探访家庭农场 触摸现代农业[J].农民致富之友,2013(11):2839.

[17]王振,李凡.论家庭农场发展的条件――基于松江地区的考察[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10.

[18]刘奇.家庭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N].农民日报,20130601(03).

[19]乔瓦尼?费德里科.养活世界――农业经济史1800-2000[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137139.

[20]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3):113121.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appear some problems when the policies of nurturing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are designed and implemented.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are inclined to attach too much importance to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hose capital come from industry and commerce, while too little to new agricultural profeionalism nurturing of village smallholder farmers, overly support farmer cooperatives, but fail to define clearly the orientation of the way by which family farms and large planting and breeding families manage agriculture.The academic circles have discued thes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certain policy suggestions.But some of the conclusions were biased and should be corrected.The surveys showed that the governments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o as to regul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promote their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positive leading role in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restoring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hose capital come from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their status as new nurture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actively nurturing village smallholder farmers as new agricultural profeional farmers, le supporting farmer cooperatives and adjusting supportive contents for them, promoting scale management of large planting and breeding families and intensive management of family farms.

Key words: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farmer cooperative; nurturing policy; new agricutural profeional farmer;family farms

第17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基本情况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

基本情况说明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近两年,宁陵县农业局本着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优先服务、政策倾斜”的原则,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将部分经营管理完善、示范带动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遴选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基本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宁陵县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共遴选出500科技示范户,平均分布在全县364个行政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遴选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10个,包括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4个种植大户。

二、种植规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规模均在500亩以上,其中石桥镇金顶谢花酥梨专业合作社共有农户120户,平均酥梨种植六亩以上,是宁陵县比较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一。其法人代表吕和平是石桥镇远近闻名的酥梨经纪人,有多年的酥梨种植和销售经验,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许多人并不相信他,只有20多家酥梨种植户加入,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周边农户看到了入社农户收到了比他们较高的经济效益,纷纷要求加入合作社。宁陵县金顶谢花酥梨合作社2014年共吸收农户120户,酥梨种植面积达到800余亩。按照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农业局将其发展为农业科技示范户。

宁陵县乔楼乡合发酥梨专业合作社今年刚刚成立,注册人刘峰自己就是酥梨种植大户,说起成立合作社,他还颇有感慨。乔楼乡酥梨种植面积没有石桥镇大,每年的客商往来少,形不成大的销售市场,同样的酥梨品种,同样的商品品质却比石桥镇的酥梨价格抵,每年还要依靠石桥镇的酥梨经纪人进行销售,形势比较被动,乔楼乡的酥梨产业急需带头人。为此,乔楼乡政府工作人员找到年轻有为的刘峰,想让他挑起酥梨产业的大梁。刘峰自己也种植十几亩的酥梨,每年为酥梨的生产销售东奔西走,积累了一定的栽培和销售经验,有了政府的支持,他果断的答应下来,并且联合了60多个酥梨种植户注册了“合发”酥梨专业合作社,主动申请当选农业科技示范户,寻求农业技术支持。

宁陵县建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小麦---玉米为种植模式的合作社,是宁陵县注册成立较早的合作社之一,至今已发展成为拥有农户100多户,种植面积保持在1000亩左右的示范性合作社。建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拥有一批具有先进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他们大都是打工返乡创业的知识青年,赫振连就是典型的代表,他本来前几年一直在外打工,看到近几年农业政策好,就回乡创业,加入了建华种植专业合作社。由于他观念新、头脑灵活,善于学习实践新技术、新品种,逐渐成为合作社中的佼佼者,2014年农业局将其发展为农业科技示范户。

刘楼乡胡店村科技示范户胡山发,是宁陵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一个农户,在农业局科技示范户遴选方案公示之后,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动申请推荐的一个农户。胡山发今年 岁,是一个“资深老农民’,他这一辈子只和土地打交道,没有从事过其他行业,对种地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和经验,善于小麦高产种植,每年小麦平均在580kg/亩,单产创下623kg/亩的记录,在2012年小麦赤霉病大爆发,全县小麦大减产的时候,他依然保持550kg/亩的产量。而且胡山发为人热心,对种植经验并不保守,经常在农友合作社的办公室,甚至门前地头和其他农户进行经验交流,无形中带动了周边农户,增加了合作社的整体效益。选他做农业科技示范户是众望所归。

2、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

2014年遴选出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4个,分别是逻岗东街的黄吉强、逻岗和楼的于照升、程楼乡沟厢村的陈玉钦、华堡乡马桥村的李世腾。这四个种植大户的种植规模算不上太大,之所以把他们认定为种植大户并发展为农业科技示范户,是因为他们在新型农业经营中表现比较活跃,经济效益比较突出,对新技术、新品种的实验推广认可度较高,能够带动身边的农户进行规模化种植,示范效果显著。

3、家庭农场科技示范户

家庭农场示范户有两个,孔集乡的王庆友、乔楼乡的吴西会。示范面积均在100亩以上,以小麦、玉米为主要种植作物。王庆友、吴西会本人承包土地并不多,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发展规模化种植,是近两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由于流转土地成方连片,很多试验示范都在那儿进行,示范带动性好,2014年被农业局发展为农业科技示范户。

二、示范推广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比较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的推广模式和惠农政策,基层农业部门在推广实践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基地实验,仅仅依靠政府部门自有基地远远不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疑是最佳选择。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由于他们观念新,路子活,与政府部门实验合作的态度积极,因为他们规模化种植,土地比较集中,管理容易,比在散户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实验具有管理规范、规划统一的优点。仅此2014年一年就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的基地上进行了十几项农技推广实验:酥梨套袋无公害生产技术,挂黄板、性诱剂 防虫技术,蜜蜂代替人工传粉技术,小麦精少量播种技术,玉米一密四改技术等,进过专家观察讲解,农民实地考察观摩,大大提升了试验示范的效果。

三、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之间相互协作,互通有无,生产资料规模化、集约化,有的还达到了订单农业的标准,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加强,做到好年景高收入、坏年景稳收入,每年的经济效益都在散户经营的效益之上,示范带动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立,培育了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激发了广大散户积极加入的欲望。

第18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的讲话

在全市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信贷

对接会上的发言

蛟河市新星农场有限公司

黄金太

我是蛟河市新站镇五家子村书记黄金太,我从2000年开始流转承包土地,至今所包土地达到2600多亩,是远近闻名的种粮大户,为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曾获得省、市劳动模范和农民致富带头人称号,多次获得吉林省、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的表彰,2010年被评为全国农机大户,获得农业部农技推广贡献奖,2011年被国务院评为全国种粮售粮大户,2012年被评为吉林省十大乡土专家。今年我创办了蛟河市新星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准备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发展规模经营 更好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我所在的新站镇五家子村是朝鲜族村,大多数村民长年外出打工。有的农民把土地闲臵或找人代耕,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我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创业致富。通过调查发现,五家子村地处榆江公路沿线,交通运输便利,村里耕地为土层深厚、土质肥沃、排水良好的沙壤土,作物生长期雨量充沛,种植甜粘玉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况且规模化种植甜粘玉米的经济效益是种植普通大田作物的两倍。于是我便产生了流转农户土地的念头,这样其他农户既可以获得高价值的流转收益回报,

1 又可以外出打工创造更多财富,这是一条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好门路。经过努力,我流转承包了全村大部分土地,使村里农民能够有精力外出打工,也使我有了发展特色粘玉米产业的资本。

为了实现机械化规模经营,在国家农业机械补贴政策的扶持下,我先后购臵了播种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27台套,2011年国务院还奖励了我一台东方红大马力拖拉机。同时我把农机手集中起来,雇用他们采用机械化连片作业,实现了区域全程机械化生产,为发展特色粘玉米种植产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今年我流转承包土地170多公顷,其中发展粘玉米种植面积100多公顷,通过与省级龙头企业蛟河市永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生产甜粘玉米,年产值达200万元,仅生产粘玉米一项,年可实现利润50多万元。

随着粘玉米种植面积的增加,产生了大量玉米秸秆。为了解决秸秆浪费问题,同时拉长粘玉米种植产业链条,增加粘玉米种植的产品附加值,拓宽增收致富新渠道,前年我投资30多万元,建设了一个面积约1050平方米的牧业养殖小区,并建成了一座300立方米的饲料青储窖,进行秸秆青储,将玉米秸秆变废为宝。

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惠农政策都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使我看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大好前景,也增强了我发展和壮大产业的信心。我打算发展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通过规模流转土地种植玉米,再通过秸秆青储、黄储发展黄牛养殖。比如万吨秸秆青储量,需要青食玉米种植面积为350公

2 顷至400公顷,按流转土地经营计算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的效益是170万至200万元左右,以秸秆饲料销售形式计算产出效益,是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秸秆饲料发展养殖利用计算产出效益,是青食玉米无灾害风险效益的5倍以上,如果按养殖业最大效益计算,投入200万元饲养200头可繁牛,六年后的存栏量可达到2000头,效益比为六年周期翻10倍。虽然我今年成立了家庭农场,但由于缺少资金发展养殖业,目前只能对外销售青储秸秆饲料,但直接销售青储饲料相比养殖黄牛所获得的利润,相差10倍之多。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我计划青储秸秆达到万吨,这就需要扩大土地流转面积种植粘玉米,所以需要大量的流转资金。再利用自产自储秸秆饲料发展养殖业,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面对这高效益的经济回报和大好的政策机遇,我非常渴望能够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优惠,通过贷款发展优势产业,壮大规模经营。

今天我有机会参加这次信贷对接会,非常感谢政府各级领导对我们这些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关怀和支持,希望银信部门能够为我们这些勤于创业,却苦于缺乏资金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广开信贷大门,铺平我们发展壮大产业的道路,谢谢!

第19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

你们好!我来自于大幕乡钟台山麓的桃花尖村的王广良。今天是个高兴的日子,我有幸得到你们和蔼可亲的热情指导。这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为我们农村、农民带来学习科技知识,树立新理念的良机,使农村充满春意盎然的蓬勃生机。

你们为了使我成为一位“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千方百计的不遗余力的帮助,可谓是呕心沥血的辛勤园丁。为了我们学到全面的知识,你们邀请市农院、区农局、司法部门的专业人员、组织专家团队,联系外训,牺牲你们的休息时间、放弃手中的急事,使我认识到科技兴农的重要性和农业集约化的必然性,作为学员的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及歉意。

我们农村经济发展之所以与城市存在相当大的距离是因为缺少合格的在市场竞争中有胜算的农产品。良性竞争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不可阻挡的自然趋势。科技知识是将传统的温饱农业引领到现代新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新动力,是你们的言传身教呼唤我们对科学知识渴望的良知。

我们通过15天的学习,总觉得老师、领导与学员之间没有隔阂,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势,很融洽,那种平易近人的感觉历历在目,讲起课来有声有色、细致入微、生动贴切、通俗易懂、百问不厌,使我受益匪浅。

我是一位普通的农民,是你们指导我怎样学会科学知识,尽快从辛苦的劳动过程中解救出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我们这代人羡慕已久的愿望。老师们是你教我们从种子选择、播种、移栽、管理、成熟、收割如何分段、分层次,及时适量,合理配方,精确施肥、施农药从而使农产品有效增产,增收达到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生产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怎样运用电脑软件,全程安全监控,销售,购买,一应俱全,是我们这代人的梦想。

咸宁是一朵花,那么大幕是这花上的绿叶,怎样呵护这片绿叶。食品质量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才是领导、老师、学员们所期盼的愿望。作为合法的公民,我们是责无旁贷,也是任重道远。愿生命之树常青,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绿色“金矿”永存。

最后,感谢咸安区农业局、区农广校、大幕乡镇各位领导对我们学员的大力支持与关爱,愿全体领导、老师、学员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待到山花烂漫时,我们都在丛中笑有所成。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二)

2015年3月12日,孝南区2014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蔬菜产业培训班,在孝南区农广校的大力宣传和精心组织下,隆重开班了!全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61人。在此,我谨代表全班学员向精心准备此次学习班的各级领导及政府职能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们给了我们此次学习的机会,感谢您们没有忘记我们,感谢您们让我们及时地了解了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及今后农业的发展方向!此次学习犹如一支强心剂,深深地刺进了我们陈旧的心灵。“ 爱国、尚农、勤勉、诚信 ”这八个字犹如一声春雷,惊醒梦中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们应立即行动起来,“转观念、调结构、扩产量、创效益”,用现代农业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积极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队伍中来。

通过此次学习,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我们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转变观念,调整结构。在为期十五天的学习培训当中,先后有二十四位各级领导及专家到现场给我们作精彩的演讲及解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受鼓舞,积极地响应国家对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积极地参与到“发展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蔬菜安全、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建设中来。积极地为社会输送“有机、绿色、环保”的放心蔬菜,提高蔬菜品质,让自己的钱包鼓起来,真正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创新,带动力强,极具创造力”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整理思维,贯彻落实。在此次学习过程中,各条农业战线上的专家学者给我们传授了很多的农业种植关键技术,普及了诸多关于涉农方面的知识。比如:教我们如何选种、播种;如何施肥、田间管理;如何进行病虫害防治;怎样鉴定种子、农药真伪及法律法规;如何搞好自身健康卫生及产品质量安全;如何进行>市场营销以及我们国家蔬菜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等等一系列知识。在今后的生产与生活过程当中,我们一定会学以致用,将这些知识与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三、与时俱进,全面开花。为积极响应习总书记“农村要强、富、美”的三个要求,结合此次学习的>收获,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我们一定会及时转变观念,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改进耕作模式,马上行动起来,打造出我们的品牌,切实推进我们肖港蔬菜产业的稳步发展,让新型种植模式全面开花,让我们早日成为新时代的新型职业农民,让肖港万里小香葱“香飘万里” !

我相信:在座的61位学员一定不会辜负孝南区农广校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会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抢抓机遇、与时俱进,用行动创造品牌,待明年春暖花开之时,诚邀孝南农广校的各级领导再来看不一样的肖港小香葱,不一样的肖港“新”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三)

本人叫余志明,是咸安区贺胜桥镇人,很有幸参加这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良多,以下就是我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讲座中,让我更进一步的弄清了安全质量的重要性,只有大力控制农药残留物的浸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得到改善和根治,我们应该多喝当地土生土长的茶叶。

通过这次茶叶专业理论课培训,让我更加坚信茶叶将促使我区的经济带来飞跃的发展。茶叶是世界三大饮料之一,最具生命力,随着人们生活的质量提高,茶叶市场需求呈现增加之势。茶饮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保健品之一。近来我国茶叶市场每年消费指数一直在递增,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茶叶消费需求量进一步扩大,茶叶消费市场潜力巨大。通过对茶园基地建设,茶园管理,病虫害防治,质量安全茶叶加工的学习培训,使我对茶园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工等方面有了全新的概念和认识。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会落实在种植管理上,让种植茶叶为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福利。

我区应充分把握和利用生态优势、资源优势、特色产业优势、政策优势,促进经济迅速发展,让全国人民的旅游爱好者来观赏我区的山水田园,品我区各种名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咸安区将成为旅游大区,茶叶名茶之区。

经过这次学习,我希望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迈开步伐,发扬出苦耐劳的实干精神,传承朴实的作风,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20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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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地发展进步,呈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随着农业改革力度的加深,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加快,而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也有序进行转移,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快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着力推进“三农”工作的落实,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分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1.加快农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近几年,我国加大力度在农业转型方面,加快调整结构,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农业经营主体,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的发展,扩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

2.家庭农场逐步兴起

从当前的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扩宽到蔬菜、水果、畜禽、种植业等领域。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员,30%左右的农场都拥有自己的长期雇工人员。当然,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也存在短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季节性雇工大多从事种植业的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大增加,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渔养殖业、水果蔬菜、桑蚕、茶叶、药材等多个特色主导农业性产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近几年,我国农业企业不断扩展,农业龙头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实力大大增强。不断地提高农业的经济实力。

5.经营规模较大

农业的改革,加快了农业土地的流转,同时也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农业专业大户的标志是其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他们具体的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它们将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经营规模较大,呈现带动效应,将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 经过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比传统的农业主体经营能力更强。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的改革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十分的强。研究表明,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还增强了在农业产业方面的投资能力。 7.销售渠道多元化 随着改革的落实,经营规模的扩张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面向市场化,这也表明了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推销自己的农产品,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9.重视品牌建设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种弄业企业都不断地在提升自己的品牌知名度,由于品牌的投入过大,产生了相应的品牌效应。也就意味着产品的认证比例较高。

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地资金的制约问题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仍然受到农业生产要素等方面的制约,追其根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土地方面,每家每户的生产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存在着问题;第二是资金方面,由于受生产规模的影响,大部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都存在许多困难。

2.基础设施薄弱

在最近几年,新型农业基础设施有了巨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情况。由于有些地区地势平坦、将它方便、水源便利等,导致农民不愿意流转,所以他们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其他而言就更为薄弱。

3.缺乏新型人才,工作滞后

随着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经营。要求他们在农业经营中有一定的技术和经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4.农业技术服务存在问题

现在,很多 不良商业分子利用伪科学到处赚钱害人,例如:一些农药、化肥等。利用科学的旗号,忽悠农民。农民一旦使用了那些所谓的科学物品,就会导致农产品不合格,农业经济效益也会降低。所以,对于农产品,需要有严格的标准,需要有合格的农业技术服务和健全的管理机制。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素质不高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就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在我国,农民是新型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他们自身的素质并不高,这也就直接的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的的人才严重缺乏,没有会经营、会管理、懂市场的人来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6.国家的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 现在,信息的来源非常广泛,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来获取相应的信息新闻。然而,在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信息的接收不到位、不及时,导致农业发展脱轨,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落实到各个地方,使得有些地方享受到了,而有些地方还不知情。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1.搭建平台,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环境的创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不是简单的一方就能完成的。所以需要加强农业、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的合作联系,各部门积极收集最新的有价值的农业市场信息,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在配套服务时,也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第二是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在引导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规范、合理、有序的进行流转工作,将土地流转融入到农业经营生产的主体中去,加大力度推动土地流转,并且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第三是加强绿色健康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当前社会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绿色环保健康,严格按照这样的要求规范农业产业的发展,明确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发展,不断开括新的发展领域,促进农业朝着绿色、优质、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2.注重引导,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一批会经营、会管理的人才。这就需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型农民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新型农民的素质和综合实力,加强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他们的农业技能,明确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正确指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建设等,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并且严格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四,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正确龙头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带动作用。

3.完善配套服务,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

完善配套服务,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主要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专项农业扶持基金,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鼓励,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加大金融扶持的力度,保证新型农业发展不受融资的问题所困扰,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农业的发展,完善相应的补贴制度,政府积极落实惠农政策的实施;第三,完善基建配套服务,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新型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农业的生产速度,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为农业提供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从自身做起 由于农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制的影响,所以需要做好风险准备金,防患于未然,农业的经营也需要正确的认识自身资本实力的问题,不能盲目的进行投资。要有一个准确的产品定位方向,要知道什么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是自己想做能完成的,什么是自己想做却不能完成的,要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和清晰的思路。

5.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对于农业来说,技术和管理的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农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实现农业标注化生产,防止伪科学进入生产领域,危害人们的生活健康。 结束语: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共同完成。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施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新型农业人才,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为新型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红宇,李伟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与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0) [2]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02) [3]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4] 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03) [5] 尹成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02) [6] 冯海发.为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夯实基础——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理解(上)[J].中国农业信息.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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