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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0]74号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教学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必须遵循试验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实验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实验教师应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我校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体制,实验中心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实验教学内容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级干部应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实验教学进度表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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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等制定。对实验教学做全面、系统的考虑与安排,形成自己的实验体系,突出我校中医药特色,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培养和训练。

第六条实验学时较多、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课程,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可以单独设置实验课。由教研室提出,学院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教学实验中心组织专家评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由教研室组织力量,按照专业要求及实验教学的系统安排,编制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实验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各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则不能开课。实验教学大纲应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的确定、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要求,须经教研室、实验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教学实验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实验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实验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八条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是每学期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具体实施进程的体现,是实验室准备实验课、编制实验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计划的基础,也是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制定统计报表的依据。相关学院在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2周内,将下学期实验课程教师预报表以及需开设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明细卡报送教学实验中心。课程表下达后相关学院应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前1周将下学期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日历报送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中心根据教学日历编制完成中心本学期的实验课表并下达教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及有关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实验教师及学生。

第九条实验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和各学院按照实验课进度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实验项目无法按实验课表正常开出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室应按照学校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将调课表报送教学实验中心,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否则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

[2010]44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实验课程项目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教研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于设计性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所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实验,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和试讲。预实验和试讲都要有记录。

第十三条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预习报告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五条实验教师在实验课上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课上指导教师应自始至终在实验室进行指导,不得擅自长时间离开实验室,不得做与实验课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七条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并根据

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于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评估制度,由教务处教学实验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四条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实验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平时成绩考核随实验课进行。期末考核中口试及实验操作考核可采取抽取答题卡进行。题卡由实验教师自制,内容应覆盖所有学生应掌握内容。每个学生被抽测的

实验项目数不得少于该门实验课程总项目数的10%(实验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至少抽测一项)。实验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五章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教研室、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章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实验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新进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师应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设备操作技能,从而确保工作质量和实验开设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各实验室每年应向教务处教学实验中心提出本实验室技术人员学年度进修计划、培养计划,由实验中心统筹安排后上报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同时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课表、实验项目明细卡、实验报告、实验试卷、实验记分册(单)、学生成绩单等。其他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实验耗材统计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等。实验教学资料有实验室保管。

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者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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