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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处警巡逻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警巡逻操作规范:

(一)道路执勤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执勤执法时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入、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或者停放的其他车辆时,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五)交通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一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六)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

(七)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八)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九)巡逻中遇有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按本篇第七章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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