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故意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九)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十)借查案之机,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索取财物的。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