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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市尖草坪区

教 育 局 文 件

尖草坪教字„2012‟21号

关于下发《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 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教管中心,区直各校,各幼儿园,各培训学校:

为了进一步营造教育的良好氛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太原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中共太原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区教育局研究制定•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材料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严厉查处。 附件:

1、•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2、•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材料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4、•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责任 追究 处理 办法

报:区政府朱蓉副区长

抄送:局领导 尖草坪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的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义乱办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撤职处分。

三、中小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高额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建校费或实物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

四、中小学违反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的,对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75。 附件2 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征订教辅 材料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或教师以各种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学生意愿集体购买省颁•教辅材料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或违反“一科一辅”规定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学校或教师违反家长和学生意愿推荐并指定购买教辅材料书店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辞退处分。

四、学校或教师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和从中谋利的,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64。 附件3 关于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

有违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教师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到民办培训机构代课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二、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组织或变相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故意互相介绍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一票否决其评模评优资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四、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介绍学生到民办培训机构补课或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信息谋取私利的,一票否决其评模评优资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辞退。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5640584。 附件4 关于对民办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

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培训学校在工作日聘请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代课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一年。

二、民办培训学校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提供教学场地及资质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一年。

三、民办培训学校组织与“小升初”挂钩的统一考试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培训学校借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办法从2012年5月25日起执行,由尖草坪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603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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