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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赤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环卫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社区)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直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本单位的“门前四包”工作,把本单位打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示范单位。

第二条社区(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可以组织居民(职工)制订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居民(职工)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小区、单位)。

第三条广大市民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鼓励市民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人和事,经查证核实,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乱扔乱吐。居民生活垃圾、市场(临街门店)经营户生活垃圾一律桶(袋)装,按规定定时、定点投入到小区(市场、街道)垃圾桶(或垃圾清运车)中,严禁随地抛洒垃圾。为了从源头控制街头垃圾,客运车辆必须配置垃圾桶,严禁乘客向车外抛洒垃圾;禁止餐饮店使用一次性餐具;禁止在街道等公共场所,剥削果皮、甘蔗皮。

第四条建筑(含装修)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清运前必须向市城管办申报,落实专用垃圾清运车辆,按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倾倒点进行清运,严禁私自乱运乱倒。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禁止流向废品收购市场。

第六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交通、园林绿化等作业施工产生的渣土、枝叶及其它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当日及时清扫运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小区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由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用专用垃圾运输车辆运到就近的建筑垃圾场处理。

第八条主要街道垃圾容器由市环卫局配置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各居民小区、专业市场的垃圾容器由物业公司

按照市环卫局标准购置;居民社区的垃圾容器由社区按照市环卫局标准购置;广场、公园、绿地、车站、码头、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按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各企事业单位及家属区内院由各单位按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垃圾容器的清洗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建城区内逐步消除暴露垃圾池和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垃圾容器。

第九条垃圾清运由市环卫局专业清运车辆按时清运,当日垃圾当日清运。各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与市环卫局订立垃圾清运协议,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临街门店个体经营户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工商局要支持配合市环卫局收取。

第十条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运营市场,鼓励有相应资金、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创办环境卫生企业,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小区)在院内配置洗车设施,负责本单位公务车及职工私家车清洗美容,做到脏车不出院门,杜绝脏车过市。

第十二条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具体责任划分:

1、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2、实现物业管理居民小区(专业市场)的责任人是物业公司,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

责任人为街道社区;

3、各经营场所(含农贸市场、超市、歌舞厅、宾馆酒店等)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4、市区绿地、公园、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5、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为该单位。

6、其它责任界限不明的地带,以市城管办划定的责任范围为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各单位要落实若干名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负责“门前四包”监管工作。市城管办将会同市环卫局和市城管执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与内容,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制要求搞好本单位(个人)的“门前四包”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与维护。市环卫局负责公共垃圾容器、垃圾清运车辆、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对环卫设施要定期保养、维修、保持其干净整洁,完好无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不得改变环卫设施的使用性质与用途。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9日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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