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夜景灯饰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夜景灯饰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者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灯饰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 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夜景灯饰的开闭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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