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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8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和效益,全面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建设目的是在中医药行业内持续推进中医药终身教育理念,全面优化中医药人员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分布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开展建设工作,区别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在具有相应中医药学科优势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章 类别和任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四类:

(一)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提高中医药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贡献率。项目内容包括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学知识教育等。根据培训内容及对象不同分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实践等三类培训基地。其中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理论考试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各类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项目,开展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内容包括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学历教育项目等。

(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对中医类毕业生实施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理论培训与考核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使培训对象达到任职条件规定的中医主治医师水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或省厅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点,或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省厅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

(二)近三年内至少承担二项省厅级课题或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省厅级以上科技成果;

(三)连续三年举办过本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

(四)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必备条件。各单位可视条件分类申报或兼报各类社区人才培训基地。

(一)基本条件: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分三类。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理论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已开设全科医学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或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两年以上的单位。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临床实践培训基地基本条件:县级以上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实践培训基地基本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必备条件: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还必须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有能满足社区人才培训的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申报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认定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医学院校,或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涉及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的,必须具有相同专业的市(地)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点。

(二)近三年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中医药人才培训项目。

(三)具有满足培养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基地。

(四)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

(二)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五年以上。

(三)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科室设置及相应的条件、设施。

(四)具有承担本地区基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兼报各类继续教育基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申报部门提出申请,按申报类别分别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一类一书),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后,上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浙江省卫生厅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确认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市卫生局要重视对各类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支持、协调和质量监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类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要求,认真做好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与执行工作。

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实施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填写的《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并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其他学科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当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应当根据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各类指令性培训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同时,各基地可根据建设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填写《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备案表》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项目备案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项目实施。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做好本单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承担本地区基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各类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与计划,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要重视教材建设,要执行考试(考核)制度、项目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创新培训模式,采用先进教学手段,积极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创造条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项目。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按照专兼职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择优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逐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照颁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分。凡授予I类学分,均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基地建设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管理。

(一)继续教育基地应制定基地管理办法、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实行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经费实行多途径筹集。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收取学习费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进行年度自查自评。每年度将继续教育基地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市卫生局,上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凡管理不善、教学质量差、评价不合格的继续教育基地,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撤销其资格。连续二年未承担任何继续教育项目的基地,将自动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工作总结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工作总结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基地总结

基地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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