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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是: (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2)违反宗教法规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干预党和国家政策的实施。

(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索要财物。

(5)违反宗教法规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6)违反宗教法规,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班点,私带宗教学徒。

(7)无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即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传教活动。

(8)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封建压迫剥削制度。

(9)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散发、销售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10)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举行宗教集会、游行等活动。 在上述非法宗教活动中,尤以非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私办经文学校和私带“塔里甫”,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计划生育等政非法宗教活动超越、背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也包括对信教群众自身的危害。 (一)干扰并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宗教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保证。而非法宗教活动却强迫他人信教,或者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进行歧视、侮辱和打击。尤其是在信教群众相对集中、宗教氛围相对浓厚的地区,非法宗教活动侵害不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尤为突出,不仅在宗教活动中将不信教群众视为“异类”而予以孤立,而且常常在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生活习俗以及文化活动中予以排挤,使公民不信教的自由难以保障,侵犯了公民不信教也有自由的基本权利。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向非法宗教活动的邪路。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他们的宗教感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祥和有序地进行,这本来是合法合民意的事情。但非法宗教活动却以违法作为代价,改变正常宗教活动的性质,走向法律规定的反面,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与政府对抗,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相悖,这同时也背离了宗教教义和信教群众的意愿。这种情况下的宗教活动,或者因为违法而使正常的宗教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或者是成为某些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完全改变了宗教活动的性质,从而把宗教活动引入邪路。实施非法宗教活动,不管是认识糊涂而超越法律规定,还是少数人别有用心而有意制造事端,其结果,都必然将宗教活动引入歧途,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信教群众。

(三)违背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制造并利用群众的不满情绪。非法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脱离实际,违背法律和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滥建宗教场所,摊派募捐,甚至恢复宗教封建特权,收取宗教课税,等等。这些年来,在国际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宗教极端分子曾多次鼓吹宗教狂热,于是,一个时期滥建宗教场所、增加群众负担的事就屡见不鲜了。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共存的地区。信教群众逾千万,占全疆总人口60%以上。其中以伊斯兰教为主要的宗教,信教人数占信教人口总数的95%以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通过非法宗教活动的渠道,挑动并利用这种情绪转移视线,达到蛊惑人心又挑拨离间民族团结、破坏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的目的。 (四)违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利用宗教干预政府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文化等管理职能,挑起事端,制造混乱。非法宗教活动常常是通过宣扬宗教至上、藐视法律,淡薄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在刺激和促使宗教日益升温的同时,宗教教规高于国法的怪现象便出现了。 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公开推行政教不分,以“教”代政,以“教”代教,背离我国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和基本国策,践踏《婚姻法》,干扰《教育法》的正常实施,严重侵犯了广大少年儿童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科学世界观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党和政府政令的畅通和权力的行使,从而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主要是抓住宗教的如下几个特点进行加以利用的。

1、神圣性——是指宗教具有的神秘色彩和威严性。在生活中,一种外部力量一旦被超现实化,就带上神圣的意义,人们得神秘感、恐惧感和敬畏之心就油然而生。宗教信仰的对象——神灵表现为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是不可感知的,因而具有神秘色彩。其次,宗教信仰的又一显著特征是来世观,由于神灵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的今世福祸,荣辱升降,来世或进天堂进地狱,全由这种神秘力量决定,信徒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心和忧虑,尤其是对来世的关心,无不对神灵怀有虔敬之心和畏惧感。这样,神灵在信徒的心目中就具有特殊的威严性,信徒不仅对其顶礼膜拜,且绝不允许非信仰者对神灵有丝毫的不恭和亵渎。宗教的神灵性直接造就了信徒的感性和意志的高度圣化,进而表现出特殊的宗教氛围。在非宗教徒看来是奇特的、无法理解的,甚至是装模作样的言行、礼节、禁忌以及思维方式,在宗教徒的实践和体验中却有着无法言传的神圣、庄严和伟大。从外在的服饰、礼仪、禁忌到内在的信仰传递、信仰功能的发挥,全被置于神的旗帜之下,染上了超凡圣人的色彩。在此特殊的宗教氛围中,一个誓言可以约束信徒的终身行为,一件圣物可以叫信徒自毁肢体以示敬畏,一定的服饰和特殊的仪式可以让信徒的身心得到极大的满足,神的召唤可以叫信徒赴汤蹈火而毫无畏惧。

2、盲目性——由于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永远不能被人所感知,更无法为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队这种对象的服从、信仰与崇拜,完全是盲目的,这就使宗教信仰与其他信仰如政治信仰和科学信仰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宗教信仰的盲目性极易导致一些非生理性的行为。

3、敏感性和狂热性——任何一种信仰对信仰者来说都是不可亵渎的,宗教信仰更是如此,它是信徒精神世界最敏感的地带,他们的情绪和感情极易从这个方面激发出来。由于宗教信仰具有突出的非理性色彩,因此,一旦信徒的宗教感情被激发出来之后,就很容易走向狂热,尤其是当众多的信徒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狂热极易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行为。

4、民族性——对于历史上几乎是全民信教的民族来说,宗教教义与宗教礼仪已渗透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世代相袭,广大群众对祖辈信奉的宗教有着朴素的宗教感情,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转化为该民族的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单个宗教信徒的个人感情往往受群体心理的支配。在这里,由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对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这些民族本身的态度。

5、排他性——各种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无不宣称,它们所信奉的神灵都是无处不在的、全知全能、全美全善的,在宇宙具有唯一的至尊至上性,这就使这种神灵具有强烈的排它性,这种排它性使信徒的宗教感情呈现出强烈的排斥异己的色彩,也是把信徒的宗教感情引向狂热的重要诱因。另外,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对立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竭力夸大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夸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差异,大肆散布共产党是无神论者,要消灭宗教,叫嚣要捍卫自己的信仰,必须“以宗教压倒马列主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建立“伊斯兰共和国”。

6、信仰性——宗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信仰,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而精神世界的东西,人们相信或否定什么是不能用行政、暴力手段予以强加或予以取缔的。加之,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所以,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加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据此,无产阶级政党制订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通过国家宪法肯定下来。敌对分子正是利用我们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的法律和政策,大肆进行种种反革命活动,以合法掩盖非法。由于宗教的上述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划不清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而从事分裂和破坏活动的人常常是故意混淆这种界限,他们利用广大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通过大搞非法宗教活动,激发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民族情绪,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最终达到反党反社会主义、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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