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医院
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我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人民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四、职责
(1)主管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2)各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内容与要求 5.1安全管理机构
(1)为了提高医院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为了对医院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系,根据本医院生产规模,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该部门应该独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为同级部门,专管安全。 5.1.1机构组成和人员配备原则
医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管负责人任主任,专职分管医院安全生产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5.1.2文件任命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以文件任命下发。当由于实际需要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对任命进行更改。 5.1.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负责人必须定期经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育,确保资格证书持续有效。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资质,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安全再培训,持续确保资格证书有效。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4)一般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定期接受安全和应急管理知识训,确保资格证书有效性;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数量及素质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年审和再培训,持续确保证书的有效。 5.2相关文件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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