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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司-法-部鉴定中心

关于“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效有感

法司4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你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收悉,上海司-法-部鉴定中心。经研究,函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事情并不只是一个复函就结束了这样简单。

据我所知道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为止,继续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案件仍然有很多,诉讼中,被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更是定案的依据。理赔、定罪都基于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法律层级的决定,违反该决定就是违法,相对应的,违反该决定所做的司法鉴定就是无效鉴定。那么,建立在此鉴定基础上的案件认定和审判就失去了根基。

是不是要推倒重来?我认为,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所以,就必须推倒重来。

致《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意见信司-法-部精神病学研究室领导:您好!关于遗产纠纷诉讼案中被告张×委托杨浦法院对被鉴定人张梦兆进行缺席“行为能力精神病鉴定”一事,本人(遗嘱人弟弟)今呈上一份意见信供贵所“精神病学研究室”鉴定医生做参考,鉴定材料《上海司-法-部鉴定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向法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说明》认定被鉴定人在“2008。4。4起已经患肝性脑并神志不清、无定向力,对答不切题”,根据人人皆知的医疗知识,如《病情说明》所描写的病人,是不可能完成亲笔遗书的,由于病历内容与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完。

关于“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效有感

法司4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你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事情并不只是一个复函就结束了这样简单。

据我所知道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为止,继续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案件仍然有很多,诉讼中,被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诉讼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更是定案的依据。理赔、定罪都基于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法律层级的决定,违反该决定就是违法,相对应的,违反该决定所做的司法鉴定就是无效鉴定。那么,建立在此鉴定基础上的案件认定和审判就失去了根基。

是不是要推倒重来?我认为,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所以,就必须推倒重来。

国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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