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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1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2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4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6 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 陈志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商中华全国 总工会同意后,以教育部令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工会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帮助下联合制定的,凝聚着广大教职工、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系统工会干部20多年来的心血和智慧。《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对教代会制度从试点到发展30多年来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升华,成为教代会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对学校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新形势下做好党的职工群众工作的运行机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 《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广大教职工政治民主权利的高度尊重。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对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充分肯定教代会工作取得的成绩

教代会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开始试点到《规定》的颁布施行,经过30多年的实践,教代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实现了6个重要转变。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早在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成为高校教代会

7 工作的核心依据和中小学教代会的主要依据。随后先后颁布实施的《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对通过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

二是由高等学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在广度方面,由高等学校向各级各类学校推广;在深度方面,由一级教代会向乡镇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延伸;在内容方面,由教代会制度向校务公开制度拓展。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先后制定了教代会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文件。一些区县和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78个省级人大通过了22个有关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包括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一些学校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逐步推行教代会工作检查制度、教代会代表巡察制度、教代会代表质询制度、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作制度、教代会评估制度,成立了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加强了教代会闭会期间各项职权的落实。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力逐渐落实。《暂行条例》规定了教代会的职权。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细化了教代会职权涉及的工作范围,扩充了教代会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职权的内容,扩展了教代会的参与领域,丰富了教代会的形式,教代会的各项职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在教代会建设实践中,各地逐渐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工会运作、各方参与的党政工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教代会建设的工作格局。教代会领导机构的第一负责人都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担任,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教代会代表队伍建设。

二、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教代会制度的成功经验

多年的实践为我们搞好教代会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一,坚

8 持党的领导,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重大问题主动请示党组织,积极争取行政的支持,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前提;第二,坚持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心工作,通过教代会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基础;第三,坚持把基层民主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立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保证;第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开拓新途径,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关键;第五,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在围绕学校大局开展工作的同时,解决广大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共建共享和谐校园,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根本。

三、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明确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教育规划纲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并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高度,提出了加强教代会建设、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举措。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多种权力的合理配臵,相互补充、互相支持、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已经成为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9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四、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

这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中办、国办下发的、原则上适用于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提出:“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教育部领导在不久前召开的201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教代会必须有职有权,不能成为“橡皮图章”。《暂行条例》规定了教代会的四项职权,通常被概括为讨论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这与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基本相当。《规定》根据当前学校民主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代会的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这三项职权都很重要,讨论建议权是基础,讨论通过权是核心,评议监督权是关键,没有这三项职权,教代会容易变“虚”,空有架子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定教代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讨论建议权,即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从内容看,讨论

10 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及提案办理情况,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二是讨论通过权,即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从内容看,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权的实施,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了教代会与行政领导相互支持、平等沟通、协商一致的“共决”原则。如果教代会通不过,行政方需要进一步与教职工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加以改进、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反映教职工的意愿,有效避免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恶规”出现。例如,在一些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是评议监督权,即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五、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发挥学校工会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

《规定》第五章明确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并规定了承担教代会相关的五项工作职责,责成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工会在履行工作机构职责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教代会与党组织的关系。学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工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善于整合各

11 方利益,在教代会代表选举、主席团组成、大会论题及议程、决议等重大问题上把关掌舵,团结引导广大教职工为实现学校改革发展作贡献。二是教代会与行政的关系。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全面听取、合理吸收采纳教代会做出的决议、提案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经费、场地、时间、人力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教代会的正常运行。教代会实施民主管理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三是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的组织领导

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与全总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通知》,把贯彻实施《规定》精神作为当前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系统工会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要积极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国家和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要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学习宣讲会、理论研究调研成果评比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规定》活动。教育部和全总将适时对全国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调研。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汇报会,《中国教工》将举办《规定》知识竞赛活动。

七、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坚持教代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教代会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是教代会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要确立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规模较小、比较分散的学校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的组织方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下属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要加强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代会制度建设,力争在近期有较大的突破。要鼓励学校根据《规定》和本校实际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效能。要落实好教代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坚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要落实全总提出的“两个普遍”的要求,加强教代会工作机构建设,推动适用《劳动合同法》范围的教职工与行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校际性或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要加强教代会代表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要把教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把校务公开的对内公开与面向社会的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共同促进、整体推进,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全社会对教育公益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级教育系统工会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适用本行政区域的配套规章,或者制定发布配套的实施文件。对符合《规定》的、在《规定》实施前已经发布的地方性规章或文件要坚持,并及时进行充实和完善。有抵触的、不利于学校开展民主管理和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有关学校也要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加强依法治校、健全校内规章制度的重要举措。

13 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写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出台之际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孙霄兵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学校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学校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为了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教育部在长期、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以及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入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教育部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后,于2011年12月8日以教育部第32号令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制定颁布,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必将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和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要求“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予以实施。《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1998年《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作为高校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有利于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

14 《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功能和地位进行了准确定位。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这样,学校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也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内容。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他们的智慧和热情;有利于克服学校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保证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科学发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也都有相关规定。教育法律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为学校推进民主管理的形式、路径、范围等指明了方向,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1985年发布的《暂行条例》,限于高等教育领域,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契合配套。一些地方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并且大多只是专门规范高等教育或者基础教育阶段。

新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

15 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把法律法规中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规定》第七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项规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聘任、考核、奖惩、福利和校内分配的原则、办法等。第五项规定,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第七项规定了日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第八项为兜底条款,即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其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定》强化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职能。对于如何监督各类学校校内权力运行,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于学校的重大决策,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对此,《规定》在“职权”这一章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本章第八条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代表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规定》的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全面实施法律,对于新时期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总结各地各校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建设

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暂行条例》。经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建设发展很快,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与做法。实践证明,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有利于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协调

16 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教育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进程度不平衡;在教育系统内部,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的民主进程也不平衡。尽管法律有规定,政策有要求,有的学校领导仍然不够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不规范,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渠道不通畅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入,面临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26年前制定的《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总结30年来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成绩与问题、经验与教训,将成熟的政策与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制定《规定》取代《暂行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规定》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制度化,为各地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是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界限和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关于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数界限,在征求意见中很受关注。原拟规定以50人为界作为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分水岭。但在征求意见中有的学校提出,实践中中小学七八十人的学校很多,若规定5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利于中小学校推进民主进程。经征求全国总工会方面意见,《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样的规定,使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学校,可不再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而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便于教职工更加广泛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此,《规定》还特别做出规定:“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关于教职工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问题,鉴于各地、各校情况千差万别,《规定》没有统一规定比例,而是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其实际情况与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对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地方省级教育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17 二是明确了可以设立二级教代会。有的学校特别是有的高等学校规模大、管理层级多、教职工人数多,为了很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院系一级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此,《规定》第十五条第

二、三款规定:“规模较大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其内部单位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三是明确了可以设立执行委员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考虑到各地各校情况千差万别,对此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授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是否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执行委员会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执行委员会牵头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二十四条),并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教代会的筹备等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

四是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本身没有下属的常设工作机构,但它又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保障其职权的顺利行使。1985年《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根据该条例规定,在实践当中,学校工会成为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同时参照《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规定》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部门和工会要紧密联系、勤于沟通、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把握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发展方向,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学校有利于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探索创新,鼓励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希望学校依据《规定》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制度,形成校风,切实行使《规定》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学校民主决策和科学发

18 展,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

民主建设的奠基石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工会主席 冯世勇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行26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全国教育系统民主政治建设的大事,对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决策和依法治校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规定》的特点及其重要作用

《规定》与《暂行条例》相比有以下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更广。一是在适用的学校方面,《暂行条例》仅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是在适用的人员上,《暂行条例》确定的代表资格是“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教职工,换言之是在职在编的教职工。而《规定》确定的代表资格是“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教代会职权更加突出。《暂行条例》制定于教代会制度初创时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规定的职权已不能适应我国现今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因此《规定》增加了诸如对“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改”、“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学校其他专项 19 工作报告”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依据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及实行监督等权利。

第三,工会的权责更加重大。作为学校最大的群众组织、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会,《规定》赋予其新的更大的职权,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提请权,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决议,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活动,主持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受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民主管理工作,与学校沟通等。

第四,规定的内容与时俱进。如,在教代会职权中规定了审议“学校章程”、民主评议校级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对新形势下学校工会赋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利。

第五,相关的规定更加灵活。如对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省级教育部门没有确定的,“学校自主确定”;一届教代会的任期可以是3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规定》在实施中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指导作用。《规定》是新形势下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与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建立什么样的教代会制度和怎样建立教代会制度;明确了学校教代会是在学校同级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20 明确了学校教代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学校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原则和职权,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和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等。

第二,激励作用。《规定》赋予学校教代会、工会更多更新的职权,将代表的范围延伸到与学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这必将激发学校工会做更加深入的思考,如何对“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加以落实,如何发挥教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经常性、普遍性的作用,如何在源头、在高端实现“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激励工会不断创新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形式和载体,激发学校不同层面的代表尽职履责,对教职工负责、对学校负责、对“代表”这一神圣的职位负责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保障作用。《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教代会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教职工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了教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了教代会对学校“根本大法”的章程、重大改革、重大建设、重大问题、重大工作的审议、建议及监督权;保障了代表依法产生、依法履职、受到依法保护的权益。

二、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措施

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定》精神为指导,从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出发,以落实教代会职权、代表权利义务和工会职责为首要,以创新教代会、工会工作机制为灵魂,以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为核心,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学校党政深刻领会《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是落实《规定》的首要。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是“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下”“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全校教职工真正

21 实现“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是学校党政听取基层群众呼声,增强学校工作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实现学校集思广益、共谋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渠道。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制度认识的程度决定着这项工作起点的高度和开展的深度。

第二,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是落实《规定》的核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规模的学校各具特点,建立教代会制度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校制宜。但是,“规定动作”都要做好,如学校教代会职权、工会组织的权责等;“自选动作”要切实可行,如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比例、一届教代会的任期等。学校制定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要坚持依法设立、实事求是、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加强代表及工会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履职能力,是落实《规定》的关键。教代会代表是教代会制度的主体,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力;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在教代会会前、会中、会后草拟文件、协调会议、联络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等落实的关键。做好教代会代表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事关教代会质量,事关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事关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自身的品牌特色,是落实《规定》的灵魂。在落实教代会制度中,各个学校应根据本学校的特点和学科特色等不断创新机制、形成品牌。譬如,为实现教职工源头高端参与,中国政法大学实行了“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会上,教代会代表和与会成员具有同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散会前还有对本次会议的评价权;为实现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中国政法大学实行了“接待教代会代表日制度”,即全年除了法定寒假和暑假的月份外,其余的8个月中,每个月都由工会牵头提前发布通知,教代会代表提前提出议题,由工会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协商,接待日时现场答复教代会代表,这一制度增强了学校工作的针

22 对性和学校的公信力。

第五,强化工会工作的认知力、执行力和有效监督,是落实《规定》的重点。工会工作人员的认识程度、执行能力和监督效果直接关系到学校教代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全局。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关键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的途径:一是竞聘上岗;二是加强人员培训;三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四是加强人员的互动与交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任务,彻底改变工会“什么人都可以干”、“什么人都往里塞”的现状,要使工作人员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有能力,使他们不负职责,不辱使命,开拓创新。

第六,加强党的领导,获得行政和群众支持,健全机构,是落实《规定》的重要保障。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法律规定,是保证教代会政治方向的重要前提。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审议事项及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是否获得批准、其工作机构负责人选确定等都要在学校党委(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学校行政的密切配合,包括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积极采纳工会和教代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经费上的支持,是教代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开拓创新的关键。教代会代表源于群众、代表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性是教代会代表的本质属性。获得群众支持的重要前提是,教代会代表要尽职履责,会前要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中要代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根本利益参政议政,会后要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汇报履职情况,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落实《规定》,需要一个宣传动员、领会精神和实际操作的过程,这也是当前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的战略任务之一,是检验学校党政认识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可以说,《规定》是学校民主建设的奠基石,是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建设好、发展好教代会制度,必将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建设发展如虎添翼。

23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心得体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习活动总结

学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方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竞赛题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版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汇报材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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