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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84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级第一阶段“回头看”工作的

通知

渝建〔2011〕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安监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按照市政府部署安排,2011年3月31日前,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国资委联合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第一阶段安全评级工作,对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渝和重庆市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级别进行了评定。为进一步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按照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分类整改阶段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1〕38号)和4月21日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现场会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对第一阶段评级工作开展“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整改升级工作

对第一阶段已完成评级的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城乡建设要督促企业根据评估定级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扣分项),以及日常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升级计划,并对所有扣分项目分类列成表格(详见附表),按照整改项目、整改措施、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的“五定责任制”要求进行整改。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按照规定评估程序和《评估细则》的标准,对企业的整改升级进行核查,及时调整企业安全生产等级。

6月10日之前,企业应将“五定责任制”落实情况连同附表一并报送至所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重庆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管理系统”上完成整改升级填报工作。6月底之前,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整改升级进行审查确定:区县属企业的整改升级由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整改升级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审查后报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商市国资委确定。

二、切实做好第一阶段评级工作全覆盖

对第一阶段暂未进行评级的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级工作的通知》(渝建〔2011〕98号)确定的评定依据、工作分工和有关要求开展评级,分三阶段进行:6月10前完成自查自评,6月20日前完成初审,6月底完成评估确认。

(一)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在重庆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交通、水利、电力、航道等在建工程项目的,其行业要求部分由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完成初审和评估打分,而后,再商市国资委确认。

(二)区县属企业

1、在本地区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内其他区县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企业,其共性部分由本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和评估确认,其行业要求部分由本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和评估确认。

2、在本地区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内其他区县有交通、水利、电力、航道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其共性部分由本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和评估确认,其行业要求部分由本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安监部门会同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完成初审和评估确认。

(三)在重庆区域内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区县属、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行业部分得分给予基准分260分。同时,将对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点核查。

三、进一步加强动态监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安全评估等级情况,实施分类指导: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限期整改;D级企业,要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要对照企业“五定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从监管强度、检查密度、激励约束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级监管,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提升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安全风险较高的C、D级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确保完成整改升级目标。在“回头看”工作中,如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应对照评级工作要求,及时对企业的级别进行核查,实现升降级动态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发〔2010〕23号、渝府发〔2010〕3号和93号、渝府发〔2011〕2号以及渝办发〔2010〕2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企业建章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技术支撑体系、安全投入、隐患排查、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同时,将安全评级与诚信综合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完善奖惩激励措施,强化准入和清除,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附件:江北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升级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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