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10%—30%额度内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益、增资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等);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及以下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险投资;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等于或少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或者总资产的30%(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单笔金额等于少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项目(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额度内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及以下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及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10 亿元及以下的对外借款项目;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不含5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包括不动产的设计、建筑、施工、装饰,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
《章程条款中的董事会权限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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