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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

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

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基地使用者。

2、若买方属本村村民,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则该买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合法有效。

3、买方虽属本村村民但另有宅基地,或者不属本村村民的,地上物交易视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向双方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为非法占地,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第四条、各村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办法,经两委班子讨论后,上村民代表会决议通过后到镇规划办备案。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或损失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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