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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2(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主要内容,注重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与实际是否相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主管部门有无拨款不及时,克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

(2)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计入本单位预算外收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应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问题;

(3)其他收入包括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其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计入单位财务账,统一管理使用,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

2.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1)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抵库、大量公款私借、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违反预算列支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和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

(3)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二)资产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中对外投资要进行重点审计。

(三)负债及信用担保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向银行贷款规模,摸清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特别是基建工程举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造成入不敷出、干部职工工资难以兑现、行政职能无法履行等问题;往来款项的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呆账、死账和账外债务;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进行信用担保的问题等。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通过审计任职初、离任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一般利用净资产指标分析),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检查资产核算是否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主要审计有无隐瞒、少交、漏交、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各种基金、资金是否安全、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按规定投入使用后,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济工作目标或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和特点,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具体确定各自的审计内容。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益)情况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审计

1.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退库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成年度预算,有关基金、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2.财政支出的预算分配、调整以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并有重点地延伸抽查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办理的年度结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人为减少财政结余或隐瞒赤字等问题。

4.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5.本级政府债权、债务情况,有无违规投放财政资金或举债等问题。

6.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有无因为监管严重失控或处置不当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在财政体外循环。

(二)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地方政府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审查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自定政策侵蚀税基、开政策口子减免税收、擅自降低税率等问题。

(三)重点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审查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审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教育、交通、农业、水利、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查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划拨、转让、处置及其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四)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围绕上一级政府与该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评价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文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行为。重点审查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的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和个人独断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决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建成投产后的效益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经济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乡镇财政、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财政收入真实性。主要审查:财政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收入;核算是否完整,有无将财政收入不入账或转作往来挂账;各项收入的征收数与入库数、上解数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等问题。

(2)财政收入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自定项目或扩大范围、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各项税款征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征收或擅自减免税问题;预算内收入是否按规定上解,有无坐支挪用;征收机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问题;

2.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1)财政支出真实性主要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支出内容及支出报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假发票报销问题;支出资金去向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节财政收支结果,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

(2)财政支出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搞非生产性建设、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专控商品、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支出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贪污等问题;支出凭证和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白条或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账和自签自报问题。

(3)财政支出效益性。主要审查: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支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

3.财政结余和乡镇负债的真实合法,财政结余是否真实,有无水分;债务是否真实,负债资金的来源、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举债购车、建房和平衡机关财务收支,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核实接任与任期债务数额。

4.乡镇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部门和重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

重点审查农民负担、税收政策、财经法纪执行等情况。

(三)投资决策与效益情况

主要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乡镇经济发展情况

围绕县(市、区)政府与该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考核完成情况。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和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还要注重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合理利用审计部门(当地审计机关、社会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

(二)地区、部门、单位自查与审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审计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自查报告。

(三)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还需要进行群众性的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没有典型的举报,有没有案件遗留,掌握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等,以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四)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分期实施。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分期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在最后汇总出具一份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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