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解决方案
一、目的
在现行建设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制下,为解决因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不一致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建设项目所涉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原则,特制定本解决方案。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要求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1、征地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直接支出以及除办公家具设备类的二类费用暂无需考虑增值税因素。
2、设备购臵需区别对待: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取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其余设备、车辆购臵均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范围仅为原则性划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参见附件1,具体执行中有任何疑问,由指挥部与项目法人财务管理部共同协商确认。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采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时,应要求销货方按如下信息开具:
单位名称:项目法人
纳税人识别号:XXXXX
地址:XXXXX
电话:经办人员固定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XXXXXX
如购臵进口设备,应要求进口代理方在进口环节以“项目法人”的名义缴纳关税及增值税。
(三)时间要求
指挥部应按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编制明细清单,在下月初交至项目法人财务管理部,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在发票流转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管好发票,防止丢失。从发票取得日至到达财务管理部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三、合同要求
指挥部在以自身名义签订设备购臵合同时,应加入“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本合同”或类似的表述,应注意在合同中对价格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专门约定。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签订主体为指挥部、发票抬头为项目法人”的操作模式,可在指挥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后,在项目法人盖章,以项目法人名义签署合同。甲方可自行采购的设备以自采为主,单独签订采购合同,不鼓励采用总包合同,或可采取由总包方代为采购设备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设备部分由供应商直接开具抬头为项目法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四、双方账务处理
指挥部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项目法人财务管理部后,应将税额部分从“在建工程-设备投资”或类似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进项税”,并在文本中注明合同信息。项目法人在收到送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冲减在建工程,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双方按季进行对账,同时做好备查登记。
附件1:建设项目投资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