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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和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要有计划。有适用适销的物资或正当还款来源做保证,按期归还。要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为进出口服务的单位(含华侨、友谊商店和外贸所属加工厂、仓储,车队等);

中国银行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使用范围。只准用于贷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① 定额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进、出口商品流转计划、进出口商品生产计划或商品代销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经常性占用的周转资金。

第六条 临时贷款。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临时性、季节性超过定额周转贷款的临时需要的资金。

第七条 出口打包贷款。企业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或履约率好的出口成交合同后,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交货任务需要的资金。

第八条 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出口企业向生产单位支付预购出口适销商品需要的资金。

第九条 票据抵押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移库贷代销和先付货后收款等结算方式,在未收回货款前需要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 活存透支。企业由于临时发生难以预见的资金需要,要求在结算户中给予的透支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以专用基金进行不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更新,因先用后提或先用后拨需要垫付的资金。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以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十三条 各种贷款均按国务院国发1985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报告的通知》和中国银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利息计收。定额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活存透支、专用基金贷款、出口打包贷款、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均按季计收利息。如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办法,在归还贷款时一次收取利息。

第十五条 加息、罚息。对逾期贷款,逾期欠拨亏损占用的贷款,未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占用的贷款,以及违反贷款合同,挤占挪用的贷款,均按有关规定加息、罚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掌握

第十六条 借款计划。企业申请贷款应根据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企业暂时不用的专用基金和其它资金来源,凡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应编入借款计划。对资金来源不足部分,企业应向银行按年、季分别编报借款计划。年度借款计划在年前30天报出;季度借款计划在季前10天报出。借款计划应附编制依据和说明,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按计划掌握发放。

第十七条 定额周转贷款。由企业根据进出口计划和资金周转计划,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一次贷出,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其贷款额度一年一定,一般不做调整。对季节性变化较大的企业,年中可在贷款额度内适当调整

二、三次。

第十八条 临时贷款。由企业按照实际需要逐笔申请,银行逐笔核贷。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按期归还。如因客观原因,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企业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展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展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打包贷款。由企业逐笔申请,银行核实贷放。贷款金额按国外开来信用证或出口成交合同所列商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由收购企业凭购销双方所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在批准的贷款计划内逐笔核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收购商品总额7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一条 票据抵押贷款。企业凭买方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期票,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逐笔核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承兑期票金额减应扣利息的净额。期票由银行保存作为还款抵押。贷款到期时,由企业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或由企业办理货款结算、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活存透支。企业由于难以准确预计国内外结算资金的收付日期而需要在银行存款户内暂时透支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签订透支契约,规定透支的期限和额度,在约定的额度内可以在存款帐户中暂透支。企业存入款项后自动归还透支款。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在主管部门批准的专用基金提存计划或拨款范围内,扣除已提或已拨部分后,需要垫付的资金,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核实贷放。贷款期限按企业提存和主管部门拨款计划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银行要和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借款人必须按照专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五条 银行要按照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做到贷款发放合理、运用得当、按期归还,促进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银行要协助企业搞好购、销、调、存综合平衡,在上级批准的信贷计划范围内,积极支持国家进出口任务的完成。银行对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应按借款计划供应资金。对出口畅销、创汇高、出口成本不超过核定指标的商品,所需生产和收购资金,优先支持。对积压商品占用的贷款,要协助督促企业清理,保持合理库存定额。对品种、质量、规格不合乎出口要求的商品,对违犯国家政策、法令、非法经营的,对亏损无补亏来源的企业,银行不贷款。有补亏来源的亏损企业,应由有关部门按月及时拨补,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 各行对发放的贷款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进行检查,促进与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并将了解到的情况、问题,随时或定期向上级银行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查的重点是:

(一)检查各项贷款是否按贷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和到期能否归还,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检查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认真分析企业的各项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合理,协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加速资金周转,完成流动资金周转计划。

第二十八条 银行对借款企业要定期考核以下几项指标完成情况:

(一)每百元销售收入(产值)占用流动资金。

(二)出口收汇增长率。

(三)自营出口收汇每百美元占用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帐户管理和设置。贷款帐户按贷款种类分别立户。企业所借各种贷款均转入存款户,用款时从存款户支付。实行存款、贷款分户管理。

(一)结算存款户: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借入流动资金、经营收入和其它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资金来源均存入本帐户,各项经营支出从本帐户支付。

(二)各项贷款按贷款种类设立帐户:企业使用定额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出口打包贷款、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分别记入各该帐户,将贷款转入结算存款帐户支用。企业使用专用基金贷款,记入专用基金贷款户,转入专用基金存款户支用。

(三)设立“待处理贷款户”:各种贷款逾期不还、挤占挪用、逾期欠拨亏损、应计收罚息的待核销损失和未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占用的贷款等,均转入此户催收,限期清理归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注:①被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中综字138号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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