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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诫勉谈话记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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