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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驻村蹲点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派干部驻村蹲点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2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驻村蹲点干部的规范管理,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三级驻村蹲点干部。 第三条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驻村蹲点干部的职责任务、日常管理及督查考评、组织保障等。

第四条 驻村蹲点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业(农办)、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驻村蹲点干部应参与所驻村“两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与村“两委”班子搞好团结,切实履行“指导、帮带、协调”等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村情民意,经常性入户走访调研,与群众拉家常、交朋友,听取群众诉求。一年内争取走访驻点村所有农户,并建立村情民情台账。安排一定时间参加生产劳动。(2)帮助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对群众反映强烈、急盼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每名驻村干部至少结对联系1户困难群众,每月至少走访1次,及时帮助解决问题。(3)协助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帮助建好班子带好队伍。(4)促进农村“168”党建工作机制、

行制度化、规范化。(5)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驻点村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6)做好驻点村的接访约访工作,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驻村蹲点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党组(党委)配合组织部门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驻村蹲点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乡镇(街道)要做好传帮带工作,每2-3个邻近村的蹲点干部组成1个工作小组,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每人联系帮带1-2个驻村工作小组。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级组织协助驻村蹲点干部履行好职责任务,在研究村级事务时应邀请所在村蹲点干部参加。每个乡镇从驻村蹲点干部中确定1名作为领队,负责本乡镇(街道)驻村蹲点干部的协调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第九条

驻村蹲点干部原则上吃住在村,每人全年驻村蹲点工作时间不少于250天,除节假日外,每月一般不少于22天,确保“六必到”,即驻点村召开重要会议必到,研究重大村务必到,推动重点工作必到,解决难点问题必到,化解重大纠纷必到,处置突发事件必到。

驻村蹲点干部因节假日或工作需要离开所在乡镇(街道)的,要提前告知负责联系的乡镇(街道)领导。因私外出1-2天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3天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驻村蹲点干部要认真做好驻村工作日志,根据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情况;领队每季度定期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二条

驻村蹲点干部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不搞特殊化,不专门配备交通工具,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第四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要抓好驻村蹲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干部驻村蹲点工作情况及到岗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对无故脱岗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向派出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驻村蹲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派出单位核批并报同级组织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效果不明显的;

(三)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四)其他需要申请调整的情况。

第十五条

驻村蹲点干部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驻村蹲点工作结束时,由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进行考评,组织驻点村党员群众进行评议。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考核不称职的,3年内不予提拔使用。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提任副厅(副局)、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有驻村蹲点工作经历的干部;省、市机关遴选的公务员,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驻村蹲点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及时向驻村蹲点干部本人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公示后,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干部驻村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人事、工资和福利待遇保留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驻点村。

第十八条驻村蹲点干部食宿问题由乡镇(街道)、村统筹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村里,伙食可灵活采取自办、“餐票制”等方式。

第十九条

干部驻村蹲点前,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2000元生活安置费,并办理不低于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驻村期间,省直派

1000元的补助,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给本级驻村蹲点干部不低于600元的补助,帮助解决驻村生活带来的困难。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原则上每月报销往返1次。

第二十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建议,解决问题。各派出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驻村蹲点工作汇报,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定期进村入户调研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保证驻村蹲点干部各项待遇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支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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