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关联交易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人,委员2人,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规风控部。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界定,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
(三)组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
(四)在董事会领导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业务进行审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关联交易委员会建立关系人回避制度,凡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的人员以及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该笔关联交易的审查会议上发表决策意见。
关系人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指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前期调查的人员主动提出回避。指令回避指参与被审查关联交易前期调查的人员未主动提出回避时,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有权做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第五条 会议召开
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派一名委员主持),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并通知各委员。
第六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受委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享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程序
会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提交。
负责前期调查的人员将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向各委员做出汇报,各委员对项目调查报告中的关联方情况、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交易金额及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研究审核,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委员会秘书须将每次会议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批表》,由委员会成员会签后,呈报主任委员签批,秘书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 委员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表决
每一委员有一表决权。委员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以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批,非重大关联交易可以采取会议表决或会签方式审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对关联交易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每笔关联交易除进行关联交易审查之外,仍须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涉及投资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具体业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查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