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乒乓球后备人才基地中期考核评分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教练员队伍
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
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含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
3、认定依据:
(1)高级教练员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学超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证书;
(2)教练员考核资料(包括兼职、返聘人员资料); (3)退休返聘教练员批文; (4)聘任时间不少于3年;
(5)专兼职教练员不少于5人,高级教练员不少于2人得5分;专兼职教练员不少于3人,高级教练员不少于1人得3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二)训练设施设备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场(馆、房),场馆内不少于16张球台得5分;场馆内不少于14张球台得3分;场馆内不少于12张球台得1分.
2、乒乓球训练器材齐全,有辅助的力量训练房、专业的乒乓球训练辅助器材、医疗室、田径场,少一项扣1分。
3、认定依据
学校须提供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租用场地协议书。
(三)学生状况
1、学校保证学生正常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
2、认定依据
(1)学校提供总课表、训练学生考试成绩统计表、单科成绩表等证明学生正常接受教育的资料,如有必要可找学生座谈。
(2)学校提供学生训练计划、训练总结、课时计划等证明学生每天训练不少于2小时的资料。
二、人才质量 运动员输送
(一)输送是指在本学校或单位系统训练1年及以上时间后向上级学校或单位的输送,同级别输送无效。
(二)向上级输送的界定:各类学校或单位向国家队、省级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输送;市级体校向省级体校输送;县区级体校向省级、市级体校输送;少体校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输送。
“直接输送”是指由本学校或单位直接输送到省级优
2 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行业体协运动队。
(三)输送证明的界定:向国家队输送的,须提供国家 队录用文件复印件;向省优秀队输送的,须提供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录用文件等证明复印件;向解放军队输送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中等体育学校输送的,须提供入校当年省、市教育部门招生办审批的复印件;向上级少体校输送的,须提供入校当年上级体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升学(转学)材料等能够证明输送的相关材料。
(四)向外省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的,须提供输送原件,其计算方法同本省;在上级训练单位代训、培训的不统计在输送人数内。
(五)认定依据:2012年至今学校输送学生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人才效益 大赛成绩
(一)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每年统计的大赛成绩为准。
(二)在校系统训练时间1年以上的学生,输送后取得的成绩方可计算在内。
(三)统计年限:2012年至今取得的大赛成绩。
(四)计算方法:累计加分,团体、单项都计算在内。
(五)认定依据: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