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用地、用林、保护生态有偿使用的协议
甲方:棠溪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了在石门村境内从事矿业开发的企业有序开采矿石,占用石门村耕地、林地、林木资源。应本着保护生态、保护耕地、林业资源,保证村民利益,有偿使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矿区所在地使用林地、耕地、林木必须经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乙方进入石门村境内从事矿山生产,必须遵守石门村的《村规民约》,服从社会治安及林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乙方在开采经营期间每年上交甲方山青费叁万贰千元整(¥32000.00),乙方应每月实报开采吨位,配合甲方与市政府结算规费分成款,其它金属、非金属矿种(萤石矿)的矿山,开采的矿石伍元/ 吨(¥5.00/吨),每半年支付一次 。
四、根据2007年矿企通过合法手续核减的国家公益林面积,
按国家林业现行的补贴标准10元/亩。又原来每矿证每年补偿柒仟元整(¥7000.00元)调整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整合矿山按2007年协调时的矿山单位为基数征收。
五、乙方在矿区生产,修建公路,生活设施等需用木材、林地、耕地应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使用。在村委会指导下才能施工,禁止在保护区乱砍滥伐,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林业部门处理,甲方有权要求补偿,如果涉及农户的耕地,自留山占用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为使矿山在甲方境内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乙方在从事矿山生产、修路、矿石运输等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提倡企业为石门村的公益事业出资出力。
七、乙方有义务保护自然环境,杜绝随意堆放石料,废矿渣,绝不允许倒入河流污染水资源。造成危害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和处理费用。石门村委会并加收自然恢复补偿款。
八、为确保交通运输正常,乙方承担一定比例的低岭至双河口路段村村通水泥路得维护费用。
九、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跟当地村民搞好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如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生产稳定,确保乙方生产不受影响。
十、乙方从事矿山生产的外地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应及时报石门村村委会,以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政府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棠溪镇石门村村委会
乙方:
(盖章有效)
( 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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