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监督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的运行,促进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团体应服从本条例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接受团体管理部
第二条
第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四条
(一)
(二) 门及其他人员监督。 团体会员和其他人员有权对团体的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情况提出投诉,经团体管理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本条例以及学校规定对该团体作出处理,并向全校公告。 各学生团体及其会员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权; 对学生团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真实情况;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给予维护; 在会议和学生团体刊物上,参加关于学生团体工作的讨论;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学生团体及其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学生团
体工作委员会决议,参加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相关活动;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维护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
神,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维护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五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六条
第七条对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学生团体实施学期检查;(主要以问卷调查形式进行);对团体举办活动的现场监督与评定;对团体换届的现场监督;监督管理各学生团体的经费开支; 对学生团体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监督学生团体负责人,给团体提供一些建议。对不负责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实施罢免;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内部及各学生团体的评优、评先(包括个人和集体)申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协助评选。学生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的资产,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捐赠,资助和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学生团体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专项资金的拨付单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团体负责人需对本团体成员负责,如有违规行为,经
调查属实给予一次警告处分,达到三次将由团体工作委员会主席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撤消其职务。
第八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团体工作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受团体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团体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避免热点盲从,不能随热点一哄而起,又随热点一同消失。保证活动的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活动的质和量。 团体活动不能脱离广大团体成员,不能仅仅凭几个骨干作为活动主体,而是要调动全体团体成员的积极性,真正为广大成员服务。 全心全意为学生团体会员的学习、生活和成才服务,努力推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进程。 本章程由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制定并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与本章程不符之处,以
本章程为准。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