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
安环部指标考核责任制
甲方:生产总监 乙方:安环部
为了突出行政部室的核心职能,体现出部门存在的价值,推动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指标考核责任制。
一、考核期限
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24日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对乙方的监督考核权。
2、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按部室职责范围做好本部门工作。
三、目标及考核
1、安全生产
考核期内公司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不含本单位),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5%,重伤事故自第三起开始每起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3%,轻伤事故自第五起开始每起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1%。考核期内无死亡且其他事故控制在范围内增加全体人员工资的8%。
2、环保管理:企业“三废”排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凡造成污染事故每次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1%;考核期内未发生污染事故增加全体人员工资的2%。
3、按规定对特殊工种、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复审率达95%以上,不达标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1%。
4、(1)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考核期内出现问题每次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1%。
(2)做好重伤、轻伤的监督、鉴定工作,否则每有一次鉴定不准确核减全体人员工资的1%。
5、分管业务工作在集团公司八项专业管理检查中,得分第一名奖励部室工资1%,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每有一次核减部室工资0.2%。
6、对职能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和各类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于15天处理完毕。没有按照时间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分别核减工资总额的5%和3%。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教育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管理范围内的事故教育学习,未组织开展学习分别核减部室工资的2%、1%。
7、对于车间打报告或反映的问题,要在三日内予以回复,并对可解决的予以解决,否则每有一次未完成或无回复,核减工资总额的0.5%。
8、本单位内出现安全事故,死亡事故每起核减工资总额的10%,重伤事故每起核减工资总额的5%,轻伤事故每起核减工资总额的2%。
9、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分管的规章制度,并对其每月进行跟踪、落实,留有书面材料,以便修订完善用,制度修订、完善不及时,每次核减工资总额1%,当月未落实、跟踪,核减工资总额的1%。
10、每季度工伤发生起数较2013年同期下降20%,达到目标增加部门工资的1%,否则每超一起核减0.5%。
注:重伤标准按照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
四、考核期内无异议,本责任制自动顺延。
甲方:乙方: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