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一、引论
尊敬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这主要来自我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期间所得到的一些启发。 曾经被《南方周末》称之为“中共十七大”之后,中国“最耀眼的政治学者”——俞可平,他提出:政府要“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并认为这就是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 随后,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同志,在《法制日报》的两会特刊中,也提出了政府要“从管理到治理,变善政为善治”的观点。
而我认为,“善治”必须以“法治”为基本前提。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也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治理”还能称之为“善治”吗?
二、那么,我认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至少有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个是: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它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
举个例子来讲:某政府为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的改革,强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以招标的形式来进行。假设,您现在就是该政府的法律顾问,那么,请您思考对这项规定的法律意见?
当时在研讨会上,有人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1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那么,政府作出这项规定就是合法的。 然而,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却是:“该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原因是,我们必须严格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为模式:
(1)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即可为;
(2)但是,对于公权力机关作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规定,则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因此,我认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只有其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才会越高。
第二是:公权力运行的公开性 我认为,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求每位公民都有权获得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公权力运行的信息。
例如:从去年8月份开始直到今年4月份,我所驻点的政府就开展了四项公权力运行清理工作,包括:对其行政审批权、自由裁量权、行政职权以及职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最后在其政府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让这些公权力“晒”在阳光下。
因为,只有当公权力的运行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公民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公权力运行的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第三是:公权力运行的责任性
我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都将导致公权力的运行缺乏责任性。
2举个例子来讲:在我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期间,某国有独资公司将其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交给政府领导来审批。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包括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法律顾问认为该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须报政府批准,建议退回。
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利用公权力,过度地干预本应属于公司自治的事情,则同样属于公权力运行责任性的缺失。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性越大,则表明其善治的程度越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开性以及责任性,就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个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