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哈地税发〔2006〕242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黑地税发〔2005〕94号、黑地税发〔200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为0.5%;转让和销售其他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为1%;5000—10000元的为2%;10000元以上的为3%。
今后,将根据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哈地税发2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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