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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律师行业管理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浅谈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经济由此迈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律师行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提供优质服务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与此同时,也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律师一味地追逐经济效益,背弃了律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先后出现了诸如北京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重庆律师侯杰巨额行贿案等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危机。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探索市场经济下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不仅仅是一个管理问题,还涉及到对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工作的性质、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律师行业发展的整体思考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唯有从理论层面认真研究分析,厘清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才能从实践层面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市场经济下律师的职能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来调整配臵资源的经济形式,是充

1 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意志,严格遵循市场游戏规则的经济形态,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必须依靠法制的手段来保障,才能形成一种竞争、有序、公正、合理的经济市场。因此,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一切市场运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市场经济中发生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当今,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执业律师是最佳人选。近年来,律师作为市场化的法律职业者,在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法律救济实现权利救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特别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律的武器恢复和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二是提供法律建议实现权利最大化。律师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事前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从而获得最充分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益。三是通过法律调节维护市场秩序。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决定了市场秩序的随意性,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调节无序的市场状态,形成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作用将日益明显,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兴产业,也亟需律师法律服务的跟进和渗透。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更加旺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律师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孕育和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广大

2 律师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种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业务,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迎来了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春天。但是,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服务领域还要不断拓展深化、服务方式还要进一步健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市场经济下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保障护航,同时律师行业也需要市场经济这块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互促共赢、相得益彰。但是现实总是不完美的,市场经济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律师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给律师制造了投机取巧追逐利益的机会和诱惑,滋生了律师行业的一些不良思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有些律师放松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背离了诚信执业的原则,甚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走上犯罪的道路。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以李庄为典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代理我市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教唆被告人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公正。二是违反规定会见办案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如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杰巨额行贿

3 案,侯杰在代理一起涉黑刑事案件时,向警方办案的一位负责人奉上了巨额贿赂,以换得警方移交检察院时的“较轻犯罪情节”。三是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重庆律师向某接受委托后杳无音讯、不见踪影。四是违反利益冲突原则违规代理,如重庆律师陶某同时为共同犯罪中两名同案犯担任辩护人。五是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规定,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如重庆律师牟某接案后既不签委托合同,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六是通过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手段不正当竞争。如重庆律师王某称自己与法院有很深、很硬的关系,对案子很有把握。此外,还有律师教唆当事人上访、闹事;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到处设点、乱打广告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的案件就有200多件,特别是近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我市律师队伍中先后有2名律师因涉黑被判有罪,有4名律师被依法逮捕,还有4名律师涉嫌向法官行贿正在调查核实。

原因分析:

这些问题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必须深刻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和根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律师自身的原因,少数律师政治素质低下,业务水平不高,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丧失,缺乏正确的执业理念、诚信观念和道德水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该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然而很多律师从思想上背弃了这一根本,从行动上违背了执业操守,从

4 内心深处对律师行业没有心存敬畏,不惜采用各种违纪违规的手段达到目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最终不仅自毁前程,而且影响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有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对律师执业活动放任自流,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律师行业协会的原因,行业协会不能对律师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没有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如律师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息披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等等,没有形成公平竞争、规范发展的行业规则,缺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四是管理部门的原因,尽管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整顿。五是执业环境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律师政治地位不高,律师执业环境不优,社会公众对律师评价较低,律师和司法人员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权利还要进一步落实。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还要解决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对策,从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在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三、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

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确立应该是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不仅起步较晚,而且起点较低、基础薄弱、发展缓慢,1957年后由于政治运动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直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

5 国律师制度才得以真正恢复重建,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管理体制从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渐向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2007年又修订了《律师法》,增加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强管理以及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等内容,为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完善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客观全面地分析,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管理主导,行业管理疲软

尽管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拓宽了律师协会行业的职权范围,但是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管理仍然占主导地位,行业管理形同虚设。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除了对律师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以外,还具体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照变更、年度考核、执业监督、违纪处罚以及收费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而律师协会只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律”的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权利保障等,缺乏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直接有效管理的权利和手段。西方国家律师协会通常是一个自治的组织,与“自律”不同的是,“自治”的权限范围涵盖了律师法规的制订、职业准则的出台、律师资格的考试授予及注册、律师执业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以及律师的奖惩等等。总之,西方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是行业自治管理,大多不具有行政色彩。

6 客观地说,我国律师行政管理体制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期,对于促进和发展我国律师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管得过细、统得太死,不仅极大地限制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性,而且违背了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制约了律师行业的科学发展。

二是管理思想严重,服务理念不强

在当前“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中,不管是行政管理还是行业管理,管理的思想都比较严重,服务的理念不强。行政管理自不必多言,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是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和宏观指导,管理人员没有真正从事律师行业,对律师业务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指导,包括现在要求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特别是涉黑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参与案件的讨论、参加案件的庭审,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然而现实中管理人员不可能精通法律、熟悉案情,因此谈不上对案件提出分析指导意见,只能从政治的角度要求律师依法代理、规范执业。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益增多,管理部门面临人手不足的问题,以致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高。再看律师协会,尽管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但律师协会的管理人员大多数都不是律师,执业律师虽然也可以进入律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但由于不是专职的协会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律师的管理,当然也有个别专职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管理层,但管理的理念比较突出,

7 服务的举措不多。而且现实中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交叉现象,特别是区县一级律协分会,纯粹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就形成了“外行人管内行”的局面,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是一个精英的群体,特别是现在从事律师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行业的人员素质越来越高,对律师管理人员的要求相应地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懂得管理知识,还要懂得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熟悉律师执业的程序,思考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才能在管理的同时体现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主要还是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律师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而且在“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管理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方式简单,创新举措不多等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都需要实行市场化的管理,律师业自然也不例外,我们要正确处理律师管理中行政化与市场化的矛盾,引进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适应律师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四、发达国家律师管理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制度起步早,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律师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先进的经验,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将视野投向国际,学习借鉴一切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作做法,以推动我国律师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繁荣。

(一)英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律师制度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达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是律师协会是管理部门。英国没有专门管理律师的行政部门,而是由法院和律师协会共同管理,律师协会的地位很高,在律师监管中起核心作用。英国的律师协会按司法管理区域分为大律师公会、英格兰—威尔士律师公会、苏格兰律师公会和北爱尔兰律师公会。不同的律师协会管辖不同的律师,其中大律师公会是针对诉讼律师的自律组织。二是律师协会具有很大的权限。1.规则制订权。律师协会依法有权制定一系列的行业管理规则,如执业证的签发,执业证的内容限制,纪律处分等等。2.监督管理权。律师协会设立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是监督律师是否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各种强制性规范和规则。同时对律师的一些非执业行为也要管,以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律师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曾是资深职业律师,也包括专家学者。3.违纪处罚权。律师协会对律师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记录在案、罚款、有期限终止、无期限终止、开除。一旦开除就很难再恢复执业资格。律师对协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美国的律师数量,不论是从人口比例还是律师总数,都是世界第一。美国虽然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美国的律师制度其自身的

9 特点。一是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管理律师。与英国相同的是美国行政权力(如司法部)无权直接参与律师管理,而是由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管理。律师协会分会全国性的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律师协会,律师管理主要是以州律师协会为单位进行自治管理,美国律师协会没有具体的管理职责,只负责起草一些律师法律法规,负责全国范围内会员的一些日常事务。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律师协会是平等关系而非领导关系,美国律师协会制订的规则要州律师协会通过后才有效。因此,州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的主体,但法院在律师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法院有权对律师违规行为直接作出惩戒、停止执业或开除律师资格等处分,颁发律师从业执照,以及行使司法监督律师和律师协会等等。

二是律师行业准入和监管严格。美国很多州律师协会都规定,申请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首先必须毕业于合格的法学院。所谓合格的法学院必须经美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鉴定为合格,目前美国200多所法学院中还有50多所没有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承认。美国律师协会有权对法学院的课程设臵、图书设备、师资力量提出要求和标准,同时还负责对律师资格的考试、判卷、录取等一系列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关。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订和监督执行《律师守则》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同时高度重视律师再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要求执业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学时,三年必须接受36—45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向州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否则不得继续执业。

(三)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而受罗马法影响最深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典型代表就是德国、法国和日本。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可以通过分析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从中加以学习借鉴。一是德国律师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律师协会。各自分工明确、监管严密。德国律师协会分为联邦最高律师协会和各州律师协会。州律师协会设在州高等法院,律师协会下设理事会负责对律师指导、监督和约束。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资格决定授予或撤销。对律师违法违纪的处罚由名誉法院负责。二是德国实行严格的律师管理制度。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必须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项课程以后,考查学生是否达到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考试。考试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只有口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主要是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律师执业所要求的综合知识、业务能力和个人品行。两次笔试和口试相继合格后才获得律师资格。但以向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为前提,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资格证书后,还需得到一家法院的允许才可以执业。

(四)日本的律师管理制度

日本律师管理制度既有大陆法系的特点,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特色,日本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是个人开设的。同时日本实行完全自律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律师完全由律师协会根据法律(如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进行管理。律师协会分为日本律师

11 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地方律师协会的工作,并对立法、司法的改善和人权保障进行调查。地方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并对律师活动进行直接监督。日本律师自律管理机制健全。律师资格的申请要经律师联合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并在律师簿上登记在册才成为日本律师。律师的惩戒是由律师联合会、律师协会、钢纪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形成一套严谨的惩戒运作体系,保障了律师管理的权能,提高了律师协会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律师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其相通之处:一是律师行业准入要求严格。两大法系国家对对对律师的学历层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质都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对律师资格考试、申请、授予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这对于保障律师队伍的素质,保持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律师管理都是以行业管理为主,律师协会具有很强的自治性质,对于律师培训、准入、指导、监督、惩戒、淘汰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律师管理人员大多是执业律师或法官,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我管理,少了行政命令的色彩,同时也避免了“外行管内行”的现象,正是这种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发达国家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五、市场经济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革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律师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

12 要,必须反思和重构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应市场规则和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各个层面进行革新。即管理理念上切实转变“三种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上构建“四级分层”的管理模式,管理措施上着重完善“五大工作机制”。

(一)转变三种思想观念

一是明确管理对象的性质,实现律师的角色定位由自由职业者向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转变。

在市场经济下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首先必须从思想认识上重新定位管理对象的性质,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我国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领取国家固定工资代表国家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明显,而且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使命发生了深刻的冲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1993年12月司法部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明确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修订的《律师法》重新将律师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突出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律师业作为一个相对自由的职业,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职业律师逐渐走向市场,合伙所、

13 个人所如雨后春笋填充于社会的各个角落,由于律师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律师活动呈现相对分散性,加之律师思想的活跃性和多变性,容易受西方法治观念和自由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将律师视为自由职业者。诚然,在西方国家,律师通常被定位为自由法律职业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七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独立职业。”英国、美国等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性质,但从其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范围来看,都赋予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律师性质,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律师的性质也可能不同。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不是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应该把律师和律师制度放在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分析,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律师是介于政治国家和普通市民之间的群体,是代表一种团体或社会的力量,他们不以强权为后盾,不承担守护公共或国家利益的职责,因此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律师也不是自由职业者,虽然律师执业具有灵活自由、独立分散等特点,但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律师工作的自由度除了受制于其工作宗旨的限定,还要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受制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律师的权利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律师还要为经济发展服

14 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决定了我国律师不是自由法律职业者,而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去年司法部在全国律师行业开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理念,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职责使命。

二是引进行业自治的理念,实现律师管理体制由“两结合”体制向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主转变。

如上所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虽然是“两结合”的模式,但实际上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大,行业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了现行律师管理仍然沿袭了行政管理主导的模式,必须扩大律师协会的管理权限,减少行政管理的色彩,实现律师行业的自治管理。为此,必须对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界定行政管理的职权和律师协会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只负责对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直接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协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但不直接参与其中,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彻底分开。相应的,必须缩小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内容,扩大律师协会的职权范围,实现律师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管理为主转变,使律师协会不仅是律师行业的自

15 律性组织,而且是自治组织,协会有权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监督、奖惩等等,并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化管理方式,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三是增强服务的理念,实现以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必须弱化权力,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律师管理同样需要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增强服务意识,逐渐由以前管理为主的工作方式向服务型工作方式转变。管理不是约束,而是服务,为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改善法律服务环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培育一个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其次,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大宣传交流,扩大律师的社会形象,拓展律师的业务领域,实现律师行业大融合,推动律师事业新一轮的大发展。

(二)建立“四级分层”管理模式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如制定政策法规、行业竞争规则、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定期沟通联系,培育法律服务共同体的观念,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与其他法律服务职业相互关系的协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培育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实现公正、诚信、竞争、有序法律服务环境,要积极引导、搭建平台,向各级政府推广法律顾

16 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法治,促进律师行业良性发展。

二是律师协会的自治管理。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律师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首先是加强行业管理,如律师执业培训和行业准入考核、律师交流学习培训、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考核奖惩、投诉的查处等。其次是加强业务培训,培训除了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还要根据市场的需要有针对性对律师培训内容进行延伸、扩展,提高律师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兴业务的需要。再次是完善行业准则,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制订行业准则,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实现依法管理、制度化管理、科学管理、人性管理。最后是提升行业社会形象。要积极推广、宣传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为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发展壮大,科学管理是关键。因此,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按照市场管理机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形成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竞争激励、团队合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和合作,引进国外律师事务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发展理念,实现市场化运作和公司化管理;其次是加强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大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和培养,完善律师劳动合同体系,特别是社会保险和保障体系,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向心力,形成一个律师精英团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再次是找准在市场竞争中的准确定位,

17 确立本所的发展方向和服务模式,正确处理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关系,努力打造适合市场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法律服务精品。

四是律师的自我管理。首先律师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践行“五者”要求,切实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如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社会形象,努力成为专业性、服务性人才,再次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长,确定服务对象、职业规划,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完善“五大”管理机制 一是严格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律师协会要培训、考核,实习一年后经考核通过才能进入律师行业执业,确保人员素质过硬。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等,以适应律师行业的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建立律师诚信执业制度。

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档案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现代网络和传媒手段,便于公众监督,特别是诚信执业档案,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披露,并以此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引导广大律师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三是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制度。

18 坚持以党建为抓手,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通过党建凝聚人心,促进发展。要将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发展。

四是强化执业监管机制,培育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 完善监管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创新执法监督的方式,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没有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培育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同时开辟国际法律服务市场。

五是建立重点工作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服务,还要为社会服务,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参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参与“五个重庆”建设,率领律师全面参与城乡统筹改革和发展的伟大实践,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打造律师文化制度,提高律师行业文明程度。

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形成一种大家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思想认识和行为准则,是根植于每一个职业律师内心的理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建立在律师文化的认同,通过律师文化的构建可以培育律师群体的荣誉感、认同感,增强律师集体意识、团队意识,激活律

19 师执业的热情和动力,使律师职业沿着自身发展的轨迹跨步前行,从而形成律师职业世代传承的动力和源泉。目前,从国际国内的大所、名所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都形成了自身的文化特色,律师文化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增强律师事务的内部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时提升律师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弘扬律师文化承载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主法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民主法治的进程,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我国律师制度虽然几经曲折,但总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在发展中不断前进,市场经济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抓住发展机遇,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措施,促进律师行业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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