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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制度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律师制度改革方向

国际法学院09级01班高颖2009301030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难发现,我国律师制度仍存在不少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下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制度及律师权利的保护进行阐述。

一、在司考资格方面,可适当提高参加司考资格的条件

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必要条件。严格规范律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要求较低,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一)应限制非法律专业人员报考。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没有经过系统、专门的学习、训练很难形成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技巧。现实生活中,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员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往往功利性的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死记硬背。在司法考试中, 这部分考生中有些由于其记忆力强、复习资料对路,可能通过考试, 取得律师从业资格。但是,真正进入了法律服务行业,由于缺乏法学理论功底,往往难以胜任律师工作。

(二)应提高法学学历水平的要求。在美国,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律师资格;没有经过三年法学院学习并以良好成绩取得毕业文凭的, 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我国在这一方面要求较低,只要具备了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便可报考。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由于法学人才奇缺,这种要求是可行的。但对于当下高层次法学人才相对丰富的情况下,仍然沿用传统的报考律师资格学历条件, 显得不合时宜。不仅如此,法学专科人员对于法学的研究过于表面、肤浅,缺乏深厚的法学根底,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常常会捉襟见肘。

(三)对于报考人员的品行进行审查也是极有必要的。西方一些国家的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人格和品性要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报考者被发现人格和品性不良,不宜具有律师资格, 即被拒之于考试大门之外。这对于我国的司考制度极具借鉴意义。根据《律师法》

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对于律师品行的考察是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进行的。在社会生活中,,“ 品行不良” 而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者, 大有人在。如果不事先对报考人员的品行进行审查就可能使一部分品性不良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危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在律师的权利方面,应对律师权利进行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时具有一部分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人,律师调查取证权越来越重要。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协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甚至故意刁难、阻挠。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公民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在法律上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落实,由法院对律师的合理的调查取证进行授权,并予以协助。

(二)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赋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 不受法律追究。在刑事辩护中,控辩双方难以平等对抗。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律师缺乏权利保障,往往成为“权大于法”的牺牲品。在刑事辩护中,一些律师由于调查取证被冠以“伪证罪”。律师从事刑辩工作困难重重,甚至会将自己陷入泥潭,这也使得一些律师对刑辩工作望而却步。因此,对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保护是极有必要的,这不仅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创建一个公平正义的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不可或缺的。

实践中,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还不止这些,例如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局限,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也受到阻挠等等。

总之,我国的律师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律师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应正视这些不足和弊端,积极推行制度改革,为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秩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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