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村规民约陈瑶湖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近日,陈瑶湖司法所为配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实现依法治村,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农村实际,协助各村制定或修订了新的村规民约,新的村规民约将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普济村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脏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在居民区内安装噪声大的机械,如粉碎机等。

第七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家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的,应向村治保汇报办理临时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批评,酌情罚款。

二、村风民俗

第十四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六条: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看、传信和淫秽的书刊、音像。

第十七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摘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十八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九条: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二十条: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重的加以罚款。

三、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三条: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四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罚款。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七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作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八条: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晓育。

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400斤口粮,500元零花钱,两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服务,由子女负担或承担费用。

第三十一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扶养教育,不准虐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二条: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土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滩、宅基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采矿、建房、修坟、取土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需变动口粮田或承包田比例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调给相当数量或质量的土地,并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当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支持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予以执行。

本村规民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神湖村村规民约

瑶湖烧烤策划书

陈瑶湖镇四方小学法制宣传日工作总结

陈瑶封面2

思想汇报(陈丽瑶)

陈瑶湖中心学校举办第一届校园英语角活动小结

瑶湖苑监理汇报材料

陈瑶湖镇老排村第一书记周合林积极

陈瑶湖镇老排村第一书记周合林积极

机械创新设计陈启瑶

村规民约陈瑶湖
《村规民约陈瑶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