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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学生干部是组织和实施学校各项学生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有利助手,是联系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关系着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关系着个人的发展。认真选拔、精心培养和合理使用学生干部对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培养德才兼备的垮世纪人才尤为重要。

因此,特制定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定如下:

一、凡加入学生会者必须携带个人简历和申请书,经过初试、复试和挂职锻炼期,经所在部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核准,最后经该生所在系批准,方可成为校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并建立其在校学生会期间的学生干部档案。

二、凡预备退出学生会者,必须事先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所在部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最后经校团委核准,方可退出学生会,并将该生的学生干部档案送交该生所在院系。

三、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产生。

四、学生会各职能部长人选由前任部长推荐给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方可任职。

五、对某方面具有特长、有利于学生会开展工作者,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批准,可破格任用。

六、学生会成员对主席、副主席和各职能部长的工作有质疑时,可向自律部质疑,经自律部考察确实者,由自律部向部长例会提出不信任案,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核准,给其免职处分或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经自律部考核情况不属实者,给与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对质疑者,自律部有权为其保密。

七、凡受到校、院系纪律处分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八、凡因学生会成员个人因素而导致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口头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九、凡因工作消极、怠慢、抵触学生会决议者,经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十、泛不遵守学生会的规章制度者,按照规章制度,经由部长例会讨论通过,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录在案。

十一、以学生会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坏学生会名誉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自律部考察,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后,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十二、实施执行结果需上报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如何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四、本制度由烟台大学学生会自律部和主席团负责修改和解释,由部长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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