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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1]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2004年8月4日 )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 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

第五条 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 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法律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帮扶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二 组 织

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特别要注意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1至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0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管法工部(民管法工委员)、生产劳保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教文体部(宣教文体委员)、保障部(保障委员)、女职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县、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特派员或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选派或推荐人员可以由县、乡镇(街道)聘用,也可以与所在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二级单位、车间及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管理;副主席按企业、事业中层干部配备和管理。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配备和管理。机关工会主席按照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干部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 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任用、调离和免职都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和批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五条 符合《山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层工会,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 制 度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一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考核和新目标任务制定。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其它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会员管理制度。及时发展工会会员,健全工会会员档案,按“企业注册、职工注名、工会建档”的要求,搞好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动态科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要求,每位会员都应持有中国工会《会员证》,用中国工会《会员证》转接会员关系。

第十九条 建立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制度。新任工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每年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或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制度。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际,积极开展实务审计工作。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工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四 维 权

第二十三条 组织职工依法搞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或具体工作规划,明确职代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等。落实职代会职权。

(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

(三)规范和创新职工代表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津贴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目标责任制、定期报告制、职工评价制、效能监察制、责任追究制。

(五)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和规范评议制度,其内容包括:评议内容、评议原则、评议范围、评议形式等。

非公有制企业也应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工作。

(六)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制定职工董事、监事产生办法,明确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保障制度和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奖惩罢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

(一)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在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等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 协商内容包括: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涉及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和员工文化体育生活;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二)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应就职工劳动、工资、安全、社会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村工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所辖区域(行业)职工与行政方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可以把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作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签订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单项协议。

(三)贯彻《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履行工会组织职责,监督和促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落实。

(四)依照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组建本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制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村工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所辖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搞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一)在基层工会组织中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即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车间(工段)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小组检查员的权益。

(三)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收集情况,反映问题。只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的基层工会,也要定期召开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弘扬劳模精神,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一)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

(二)执行《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劳模的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

(三)依照《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实施新世纪“职工素质工程”的意见》,制定开展活动的规划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国家有关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的贯彻落实,促进职工技术技能资格认证考核评估工作,建立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管理机制,推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深化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

(一)及时调查统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状况要做到“了如指掌”,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反映、上报职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

(二)争取党政和社会的支持,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并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三)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解决困难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

(四)积极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搞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培养“四有”新人。

(一)适应经济社会和职工队伍变化,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职工增强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

(二)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三)发挥工会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职工情操。

(四)加强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展示工人阶级的精神风貌,营造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氛围。

五 建 家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合格职工之家”的标准: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依法建立,按时换届,组织机构健全。

(二)工会组织体系健全,网络通畅。工会会员管理规范,档案齐全,职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经费审查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会员评家制度等。

(四)维权机制健全,有效发挥作用。国有、集体企业坚持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并签订集体合同。非公有制企业至少要有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制度。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制度,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制度化。

(六)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在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中小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在健全工会组织,落实维护职能上下功夫。

第三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深化建家活动,逐步提高建家水平。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企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

(三)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四)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好事。

(五)教育职工学政治、学业务、学技术、学法律,增强主人翁意识,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深化建家活动,要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水平,推动文明单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深入开展建设“五好职工小家”活动。即:组织建设好,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分会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坚持小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管理好,积极参与单位和班组民主管理,参与对企业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生产劳动好,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保质保量完成班组生产任务;团结互助好,全体职工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开展生活互助等活动;思想工作好,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思想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法制教育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文化、科学技术活动,建立学习型班组,教育职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竞赛活动。创建“模范职工之家”以本《规范》为依据,在建设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提出新要求,不断充实新内容,努力达到新目标。省总工会和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劳动竞赛活动,纳入省劳动竞赛范围对先进进行评比表彰。 第三十五条 实行评选模范职工之家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层工会不能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工会组织不健全,领导班子未按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未按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会员入会率不达95%;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落实职代会职权方面有突出问题;未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未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未依照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建立“送温暖工程”,企业欠交职工养老、失业等保险;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严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未按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低于80%。

第三十六条 “模范职工之家”由上级工会组织检查验收,不实行终身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模范职工之家”评比,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凡是获得市(产业)一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随时由市(产业)工会推荐申报全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总推荐成绩优异的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六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工作规范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要点

基层工会工作专题报告

基层工会工作专题报告

基层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基层工会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以人为本论文基层工会工作论文

如何做好基层工会工作

基层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1]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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