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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摘要: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行政诉讼

作用

意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依靠和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腐败和违法现象,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以致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基于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便应运而生。本文就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及其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所谓强制性是指行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力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又由于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自我扩张性,造成该权力极易滥用,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其职权,就有必要对之进行监督,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正的实现。

在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它们都对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监督保证作用,其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其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方式对行政的监督最为公正、有效。

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已成为一条公理。行政诉讼正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和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可以保证法律得到统一和正确的实施。正是由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的监督决定了行政诉讼是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

二、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活动是最直接、最经常性的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如前所述,其行使职权的活动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发生关系。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草率执法等违法或失职行为,就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这种国家权力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案例

(一),1991年8月某日晚9时许,田某驾驶载重汽车行至某市城南镇时,遇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同意。当日深夜,路过某县时,汽车被某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拄。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曾经查获处理过,因此,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深夜同车,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对田某与冯某分别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和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田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公安局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判决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这样,田某通过行政诉讼,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恢复和保护。

三、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有待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而民主、法治意识则是民族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行政诉讼制度,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赋予公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又赋予公民与行政机关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这无疑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民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使公民直接真正体会到公正、公平,因而行政诉讼为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提供了一种新的、更为直观的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公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对于好的建议应当采纳,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这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还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志,依法参与了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大大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四、行政诉讼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现代行政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正因如此,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活动,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从维护角度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政案件经过审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加以肯定,以国家司法权保障并强化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

从监督角度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超越职权的;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判决限期履行。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公正的诉讼程序,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工作教育相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并使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以为鉴,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案例

(二),1996年8月4日,某乡农民陈华玉和其儿子陈兵拉了一车西瓜去县城卖。当走到县城南关大街时,

五、六个年轻人围上来哄抢西瓜。情急之中,陈兵跑到不远处的该县城关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其制止哄抢行为。但值班干警王庆良以“该下班了”为由扬长而去。陈的西瓜被抢掠一空,损失计631.75元。本案中,干警王庆良的行为是典型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政。后来陈华玉经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城镇派出所赔偿陈华玉所有损失,并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干警王某追究行政责任的司法建议。陈华玉通过行政诉讼,既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也督促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行政诉讼,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最初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否则当事人就诉之法院,以制止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也存在行政诉讼,是因为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为了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建设和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从1982年以后开始建立起来并逐步得到发展和健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并对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着保障作用。

目前,在我国进行的全方位的改革开放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扩展并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就必须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制度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等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是可运用司法审查权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从而达到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相应完备的民主政治体制的目标。案例

(三),个体户张某1995年经市工商局批准,租用市工商局管理的摊位经营兴隆百货商店,每月交纳租金和工商管理费。1998年初,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找到张某,让张某把经营效益比较好的摊位让给王某的熟人,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2日,王某的要求再次遭到拒绝后,遂以张某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将张某正在营业的兴隆百货商店查封。本案中,王某作为工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犯了个体户张某的合法经营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恢复了张某的合法经营权。通过权威的司法权对市场主体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违法经营的制裁予以维持,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有这样,才能在国内建立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这不仅是改革的需要,而且是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

六、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现阶段,我国社会还存在着一定形式的阶级斗争,历史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势力还没有肃清;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国际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必然渗透进来侵入我们的机体;再加之我们现代行政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我国公务员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和滞后等,这些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国家行政机关中某些意志薄弱者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给国家行政管理造成严重危害。这一切都迫切需要行政诉讼这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努力创建廉洁政府。

在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行政诉讼更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腐败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全社会都来运用行政诉讼及时地、全面地揭露和打击腐败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行政腐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不依法行使,不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而是背离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的用意,为满足个人私欲而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腐败行为表现为:争权夺利,打击对方,超越职权行政;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甚至人身迫害,滥用职权行政,如案例

(三)中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的行政行为就是基于张某没有满足其个人要求而作出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政;出于泻私愤,报复行政相对方,行政处罚看对象处罚,显失公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案例

(二)中的干警王庆良玩忽职守,放弃履行保护他人财产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侵吞行政罚款等。案例

(四),1994 年10月21日,公民魏某在某检疫局交纳入境的棉短绒检疫费用过程中,因对检疫管理和劳务费不理解,要求检疫人员出示收费依据,开具收费单。检疫人员周某等的口头解释不能让人信服,也未出示收费依据和开具收费单,魏某拒绝交纳。双方发生争执,都出言不逊。随后,检疫局以魏某拒绝交纳检疫费,威胁辱骂检疫人员,干扰检疫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魏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魏某作书面检查,在公开场合向检疫人员道歉,并从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案中,检疫人员不仅不履行告知魏某收费依据并开具收费单的法定义务,反而将魏某正常的询问和申辩行为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且以态度不好为由,予以从重处罚,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检疫局行政收费不告知魏某收费依据,魏某有权拒绝交纳,判决撤销检疫局的处罚决定。在我国,有少数象本案中周某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官为大,高高在上,不依法行政,武断专横,把国家权力当作自己个人的权力,任意践踏法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参杂私欲,产生腐败,降低了行政效益,降低了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信。面对这些执法腐败行为,只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象魏某一样积极参与到监督行政中来,拿起行政诉讼这一有力武器,把侵蚀国家的蛀虫,危害人民的“恶吏”绳之以法,使其腐败行为不能得逞,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提高行政效益。

腐败源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终来说是监督执法不力,我们为什么不运用行政诉讼这种全社会都能参与的、最具有权威的、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呢?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政府权力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也才能树立起法治政府、公平政府、民主政府的良好形象。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论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为裁判的活动。 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制度,或称司法审查制度,就制度设计一层具有重要意义。它在-沾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机制。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违法或者失误、最有力的救济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保障宪法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问家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为切实保障公民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处理审诉、告和检举事项的制度,行政诉讼正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札案件于以处理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法制社会,往往以宪法成分实现为法制的最高价值,行政诉讼的建立健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

(2)行政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要的是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行政相对人不雕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判决,招或改变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寸,采取强湘施以履行判决确立的义务,这就可公正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

(3)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行政效能,促进公正清廉的作用。行政诉讼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对侵犯轧法权益的各种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适用严格的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作出撤销、维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判决,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司法监督,这就能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克服或减少行政方面的官僚主义,促进为政清廉。

(4)行政诉讼增强和提高全体利益: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的作用。在我国,于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是很薄弱的,送礼会土义国家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急需提高和增强。行政诉讼就会为全僻会成员提供一个学习民主、法治,提高和增强民主、法治观念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它以行政对相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途径,从而把在行政法律关系:㈠1:政法及其下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改变为在行政诉讼沾律关系,完全相等的地位,在人民法院主持、指挥下,官民同在法庭上争论是非曲直,接受人民法院的审理和依法作出的判决。这就有助于打破\"官贵民贱\"、\"愚民\"、\"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培植和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成员学会并勇于运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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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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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编辑本段]

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编辑本段]

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1]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起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判决:(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5.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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