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群众以及上级工会等有关
方面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其全面履行的行为。
第二条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双方互通信息,并对集体合同做出必要的变更和修订,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7日内, 由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
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一
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具体组织下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并制定相关的监督
检查制度和具体检查办法。
第六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群
众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合同每年一
般检查一次。
第八条 企业在集体合同正式签订的一周内由企业主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 3-5 人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青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双方,通过召开协商会议解决。
第九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应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查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保
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对于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应当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集体合行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可组织不定期检查;对于临时出现的重大
问题,即组织专门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监督检查集体司的履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履
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
企业进行协商,督促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
职工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组织职工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文本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同时,企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上级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
第一 遵循依法、依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 ;
第二 实事求是原则 ;
第三 依靠群众原则 ;
第十六条 工会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 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第一 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 参与调查处理 ;
第三 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
第四 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
第五 提起仲裁、诉讼。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总结经验,在集体合同履行之初,做好新问题的备案、职工群众意见的集中
及调研工作,及时向企业或上级工会提出相应方案,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