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
下列情况的申请单和标本不予接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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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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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单与相关标本未同时送达病理科; 申请单填写的内容与送检标本不合符; 标本上无相关患者姓名、科室等; 申请单内容填写的字迹潦草不清; 申请单中漏填重要内容(如病史,肿瘤标本的术中所见情况等); 标本严重自溶、腐败、干涸等; 标本过小,不能或难以制作切片; 其他可能影响病理检查可能性和诊断准确性的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标本履行如下程序:
1、门诊收集的标本
对门诊收集的不合格标本发现后及时与患者联系,如不能及时联系到患者,应与其主治医师联系做沟通患者工作重新留取标本;
2、住院收集的标本:
①及时与送检标本的相关人员联系,建议重新核对或重新采集;
②对特殊标本或再次采集确有困难则可与临床协商进行部分内容的检验; ③病理科不能接收的申请单和标本,一律当即退回,不予存放。 相关记录及表格:
1、
2、
3、
4、病理申请单; 病理标本接收登记本 不合格标本登记本及相关科室和个人沟通记录 不合格标本原因分析记录
《4.16.6.3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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