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讨论稿)
一、下列情况的标本属于不合格标本:
(一)申请单与相关标本未同时送达病理科;
(二)申请单中填写的内容与送检标本不符合;
(三)标本上无有关患者姓名、科室等标志;
(四)申请单内填写的字迹潦草不清;
(五)申请单中漏填重要项目;
(六)标本严重自溶、腐败、干涸等;
(七)标本过小,不能或难以制做切片;
(八)其他可能影响病理检查可行性和诊断准确性的情况。
二、对上述不合格标本履行如下程序
(一)门诊收集的标本
对门诊收集的不合格标本,及时与患者(方)联系。如不能及时联系到患者(方),须与其经治医生联系,做通患者工作重新留取标本。
(二)住院收集的标本
1、及时与送检部门的相关人员联系,建议重新核对或重新采集。
2、对特殊标本或再次采集确有困难则可与临床协商进行部分内容的检验。
3、病理科不能接收的申请单和标本当即退回申请医师,不予存放,并做好记录。
(三)曾被拒收的标本再次送检合格时,需在申请单上标注。
三、科室有完整的标本交接登记资料。病理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不合格标本发生原因进行总结、讨论和分析,并做好记录。讨论情况分别反馈至责任科室与个人,不断改进临床取材与病理申请单书写质量。
《病理科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